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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
1961年2月,淮北市采取措施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进行控制,规定沙发、椅、自行车等一切非生产性商品停止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在8月以前不准购置。新建单位所需的办公用品,先在各单位间调剂解决,不能调剂解决的报省人委批准后方能购置。各级学校必须添置的设备,要报市人委依国家规定的文教支出预算范围批准后方能购置。1962年5月,市人委决定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凭证按限额供应的办法,市财政对各单位购买物品实行审批制度。1970年,企业、事业单位因增人而购置的非生产性物品,改由市委审批。1973年实行计划管理、限额供应办法。1984年,取消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缩小专控商品的管理范围。专控商品有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照相机、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家具、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等14种;是年10月,市财政将各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购置非生产用品、用具的初审权下放给区财政局。1986年5月实行集体和乡镇企业购买力约占全部集团购买力30%的管理办法。1988年2月,专项控制商品调整为19种,增加了彩色电视机、电冰箱(300升以下)、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洗衣机)、各种电取暖取水设备、复印机等专控商品;5月规定各单位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一律在上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压缩20%,停止购买19种专控商品;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决定》将专控商品扩大到29种,把电脑打字机、电传机、羽绒服、风雨衣、吸尘器、丝绸及其制品、50元以上的各种钟表、100元以上的各种灯具、国产13种名牌卷烟和进口卷烟、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纳入控制范围,并规定对违反者给予处罚。1988年省分配淮北市指标2400万元,执行数3110万元,超额数710万元。1990年,省分配指标7500万元,执行数7439万元。1991年6月,专控商品调整为32种,专控商品审批权进行分解和下放;是年压缩非生产专控商品价值1472万元,小汽车近百辆,被省评为先进单位。1992年,对专控商品重新调整,取消洗衣机、吸尘器、布匹及其制品、书写印刷纸等4种商品的专项控制;调整部分商品的审批定价,同时将近几年新出现的高档消费品如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纳入控制范围。全年完成控购指标1.2亿元,比省分配指标仅增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