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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一、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清朝未朋,安徽巡警机关纳入治安管理的易燃易爆物品主要有煤油、硝磺、炸药等物品。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安徽巡警道确定犯下列各款者处15日以下、10日以上拘留或15元以下、10元以上罚金:违背章程搬运、贮藏火药及一切能炸裂的物品者;未经官准制造烟火及贩卖者;在人烟稠密处点放烟火及一切火器者;发现火药及一切能炸裂的物品而不报告巡警人员者。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安徽警察官署规定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行业(干草业、煤油业、花炮业、火柴业等),开业前须呈请警察机关许可。并且必须设置防燃防爆器材。干草业要置备储水太平桶和水枪,而且干草只能堆放在空旷处所。煤油业的库房不准设于繁华街市,库房内要有存油地窖,置备唧筒、水笼和青灰、沙土。花炮业除设置存货地窖和防火器具外,其购买火药、硝磺等原料必须先报请警察官署核准,储存数量要按季报告。火柴业的储磷房要经常锁闭,不见日光。制造火柴场所应选择四面无邻的地方,且须备有防火用具。违章者勒令停业或依法制裁。巡官长警疏于职守未发觉违章情况,造成事故,亦要受到惩戒。
国民政府建立以后,安庆、芜湖等地公安机关根据当地情况,颁布一些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法规。民国17年(1928年)3月,安庆市公安局颁布《取缔爆竹营业章程》,规定,凡经营爆竹营业者,必须申明店号及业主姓名,应用原料的来源,制造或贩卖爆竹的种类等,报请市公安局备案。凡经营爆竹营业者无论自行制造或贩卖,其存货均不得超过3个月销售数目。存储爆竹及火药硝磺等物置坚固箱匣或地窖,不准任意安放。爆竹营业者购买火药硝磺等原料时,须将处所及数目预先报明区警察署,以备查考。双响及其它有强度的炸裂性及易于引起火灾和各类爆竹,不准制造或贩卖。制造爆竹时不准吸烟。凡易于引火的物品不得与制造或存放爆竹相近。爆竹营业者在天气炎热或干燥时,须将存储原料及爆竹随时检查,并须置备太平桶、水枪等防火器具。该市公安局在同时颁布的《取缔煤油营业章程》中还规定,凡专卖煤油的商店,其店内存油不得超过40箱。兼业整售者,不得超过24箱,零售者不得超过12箱。并规定,煤油堆房不准设在繁盛街市及宫署、学校等公共场所;堆居内须有存油地窖,置备水桶、水枪、水龙及青沙灰土等防火物。经营煤油者,必须向公安局备案。
〔建国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建国后,皖北、皖南人民公安机关均将弹药、火药、火具、易燃油料等危险物品纳入治安管理。规定,在人烟稠密的大城市或县镇,不得设立储存爆炸性及强度易燃性物品的军械、油料仓库。凡城镇或市区内原有军械、油料仓库、储存爆炸性及强度易燃性等危险物品,即使仓库设备条件较好,亦必须限期移于郊外储存,在郊外的临时储存爆炸性及强度易燃性物品,其仓库选择应注意:仓库应远离民房、公路、铁路500公尺以外,距城墙与市区2000公尺以外;仓库地点要僻静隐蔽,不易发现目标,适合防空,交通方便;仓库附近要清洁,不得草木丛生,排水沟不得淤塞;仓库须有防火、防潮、防热等安全设备。凡爆炸性及强度易燃性的军械、油料仓库,物资入库、发出、转运与平时保管,均须与地方公安部门取得密切联系,切实注意保密、防奸、防火等事宜,以保证安全。
1951年9月,皖北、皖南公安机关规定危险物品厂商须向所在市(县)公安局或分局申请,办理下列手续:详细填写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两寸半免冠像片三张,并有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绘制厂库建筑设备图及四邻平面略图;经市(县)公安局审查核准,发给特种营业许可证,并须向建筑机关登记,向工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危险物品厂商必须遵守下列事项:危险物品厂严禁设于市内或人烟稠密场所,其地址一般应距公路、铁道、电线、堤防、村庄等300公尺以外;修建危险物品厂库时,应分别向市(县)公安、工商、建设三部门申请,批准后始得筹建。
购买危险物品者,须将需用品名、数量、用途,填具申请书,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经审查核准,发给准购证,危险物品厂商凭该证售给。火柴、松香、樟脑、柴油、火油、汽油等物品的日用零购,不受此规定限制。
凡运输危险物品者,须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经审查核准,发给准运证,方准起运。
危险物品厂商须将货品产销出纳量,制成月报表,连公安局所发的准购证,准运证按月呈报公安局查核。
凡违反管理办法者,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金、没收、拘役、勒令停业或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1952年6月至1953年8月,芜湖、蚌埠、安庆、淮南等市公安机关先后对危险物品厂库组织检查。安庆市水电厂油料库储存柴油3000多吨,只设有2枚灭火弹、2个沙桶。芜湖市石油公司储存各种油类3000多桶,百货公司火柴仓库储存火柴1.2万多篓,缺乏消防设备。经公安机关检查督促,这些厂库安全设备很快得到改善。
各地公安机关还注意清除废军火弹药。1950年,安庆市公安机关清除废旧炸弹2枚,手榴弹19枚,炮弹15发及大量雷管、炸药等。1953年春,蚌埠市公安机关通过对25个厂库和410户铁货摊贩的检查,查出雷管、手榴弹、炮弹2000只(枚、发),废炸药5万余公斤。
随着安徽工农业生产发展,制造、使用、储存爆炸物品的范围不断扩大,数量日益增多。据1958年4月统计,1957年全省用于生产的硝胺、胶质、甘油等各色炸药292吨,火、电雷管84.3万发,导火索151.1万米。1958年5月,各地公安机关对爆炸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中发现不少事故隐患。铜宫山市(今铜陵市)华建砖瓦厂经常将炸药储存在办公室里。宿县拖拉机站氧气瓶放在修理机器的工作间里,稍遇震动即易爆炸。铜官山市采矿爆破队工人常将未用完的炸药和雷管带回家中保存。怀远县石厂民工将未用完的炸药放在厨房。合肥市大同爆竹社设在北门外双岗街居民住宅内,储存制造黑色炸药的硝酸钾、硫酸、氯酸钾、赤磷等3.2万多公斤。公安机关检查后均责令上述各单位限期改正。
1959年1月9日,中共安徽省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大力开展同治安灾害事故的斗争。2月,省委政法部召开政法会议,对加强同治安灾害事故的斗争作出具体部署。省公安厅亦多次发出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2月、5月各地连续开展安全防护运动和安全竞赛活动。通过开展安全运动,进一步加强和健全了安全防护组织,添置了大量安全防护设备和器材,修订了各种安全规章制度。蚌埠、六安、阜阳、芜湖专区,芜湖、蚌埠、安庆、淮南市等9个地市在安全大检查中添置各种安全防护设备、器材101.4万多件,修订安全规章制度53万余条,订立安全公约62.4万余份。
60年代初期,由于爆炸物品在工农业生产中运用越来越广泛,而少数地区管理工作一时未能跟上,爆炸事故不断发生。1961年全省发生爆炸事故103起,死77人,伤213人。
1962年4月18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近来治安灾害事故情况和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安全防护工作的领导。5月,省公安、化工、机械、冶金、商业、交通等部门联合颁发《关于切实加强爆炸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对爆炸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大量违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的现象,并进行了整改。
1966年下半年后,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处于混乱状态,一些地市无人问津。爆炸事故统计亦很不完全。1971年以后,此项工作有所恢复。
1978年5月和1979年2月,各级公安机关协同社队企业、轻工局、工艺美术公司等单位,两次组织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1980年8月至1983年10月,省公安厅、石化厅、物资局联合组成调查组,对全省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产品重量检查。通过多次检查,消除了许多事故隐患,发现不少严重问题,主要是:(一)爆炸案件较多。1981年至1983年10月,全省共发生火药爆炸案件124起,死伤310人。金寨县沙村公社一鞭炮厂,1983年5月连续发生两起恶性爆炸事故,死伤31人,损失3万余元。(二)爆炸物品被盗情况严重。据统计,1981年至1983年,全省被盗炸药1570余公斤,雷管82860余只,导火索1600余米。金寨县古碑供销社仓库一次被盗雷管13172只。(三)非法买卖、违章使用爆炸物品。据凤阳、定远、巢县、金寨、淮南等6个县市几大宗买卖统计,1981年至1983年,在市场上非法买卖的炸药达62340公斤,雷管858600只。巢县散兵公社非法购进38吨炸药出售。(四)鞭炮生产失控,非法制造炸药情况时有出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鞭炮生产逐年增多。但不少地方管理松弛,后果十分严重,在各种爆炸案件和事故中,因烟花爆竹生产引起的爆炸案件和事故,约占此类事故总数的40%左右。
1984年1月,省公安厅决定把爆炸物品的管理作为当年全省治安管理工作的重点。并对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作出如下规定。
建立民用爆炸器材的工厂,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设计图纸,向所在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县级以上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运输爆破器材,须向所在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使用爆碳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所在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厂矿企业的爆碳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需用黑火药、烟火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所在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
运输黑火药,烟火剂和民用信号弹,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1984年4月,省公安厅召开部分行署、市、县公安局及有关单位座谈会,总结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5月,省公安厅在淮南市举行全省爆炸物品管理人员训练班,为各行署、市、县公安处局培训110名爆炸物品专职管理人员。各地公安机关亦会同有关单位培训爆破员12100余人,保管、安全、押运员9400余人。
7月,省公安厅召开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业会议,提出“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各地根据会议的部署,着手清理整顿工作。至年底,取缔了存在严重隐患的2480个生产、储存和销售企业。合格发证的爆炸物品生产厂4个,储存仓库792个,销售点1806个,使用单位211个;合格发证的爆破员9460人。对生产烟花炮竹的企业、作坊,合格发证的844个;取缔非法生产、不符合安全规定和作坊1725个,另对5346个生产和使用单位根据整改情况,作了处理。同时,全省收缴雷管291666枚,炸药252090公斤,导火索68246米,其它爆炸危险物品1167件。
1988年,省公安厅、劳动局、乡镇企业局联合制定《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见附记)。
附记:
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20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持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和燃放,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工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烟花爆竹工作的管理、监督与监察。
第二章烟花爆竹的生产
第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企业进行改建、扩建,必须经县、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准建设,无证生产的,应予取缔。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厂长要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省劳动部门考核、发证。副厂长、技术员、专职安全员要经县或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对生产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有药工序的操作工人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才能上岗。
外聘技术人员,应聘人应有常住地县或县以上劳动部门的考核证明,未经考核的,不能受聘。
第六条重工以及盲、聋、哑等残疾人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厂房、库房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厂区周围应设围墙或围河,工厂生活区和危险区要分开,生产区内的火源工序和无火源工序分开,危险工房和非危险工房分开,生产车间与药物产品库分开,药物粉碎配制工序与其它工序分开。分开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制药设备应专机专用,并有防静电措施。有药工序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和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作工作器具,工人上班时不得穿戴化纤织物制品。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要符合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有关安全规定。
第九条生产工艺流程中的各个有药工序,均要贯彻少量、多次、勤运的原则。实行限量领料、存料。配药、拌药、装药必须单人隔离进行。工作现场应及时清除药尘和余药。焚毁余药、废药、药尘和生产垃圾,应在专门划定的场地进行。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药物和配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烟火剂中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单发装药量大于零点零五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钾作爆响药剂;单发装量小于零点零五克的爆竹,使用氯酸钾作爆响药剂的,其配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八点六。
(二)爆竹药中禁止使用雄黄与氯化钾。也不得使用赤磷硫化锑与氯酸钾的配伍。
(三)严禁使用受热五秒钟内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
(四)严禁使用冲击感度为40厘米/5公斤,爆炸率大于60%的配方和摩擦感度压力为2公斤/平方厘米,摆角80°、爆炸率大于60%的配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烧后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
第十一条严禁企业将制药、配药、上药、搓引、切引等危险工序扩散到厂外点或户加工。个体、联户只准从事纸筒等无药工序的生产。
第十二条严禁生产拉炮、摔炮、发令纸(打火纸)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自爆的产品以及飞行轨迹无规则的危险产品。
外贸出口产品和特需产品,需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定点生产。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所需的原料,属于化学危险品的,按《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对需要氯酸钾的花炮生产企业由县、市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报地、市公安部门批准,发给《危险品购买证》。物资部门凭“购买证”销售。
第三章烟花爆竹的贮存、运输、销售和燃放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应分类专库贮存、专人看管、严禁火种,库室内应保持规定的贮存温度和湿度。
第十五条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持有收货单位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有专人押运。严禁烟火剂、黑火药和其它易燃药物原料混运。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销售单位须有县(市)公安局发给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销售点须有专人管理,专库存放,专柜出售,并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销售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小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注册商标,并在包装内附上《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必要的使用说明。
第十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注意安全,下列地区和场所严禁燃放:
(一)商店、影剧院、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商业繁华区、人员密集的车站、码头、机场、医院等公共场所;
(二)仓库、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木材堆、柴草垛和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库房外围200米以内的地区;
(三)名胜古迹保护区;
(四)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燃放的地点和场所。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安徽省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擅自恢复已关闭的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的;
(二)在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烟花爆竹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后仍不改进的;
(三)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
(四)利用烟花爆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九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爆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追究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五章附则(略)
二、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性物品管理
〔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50年代末,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安徽省化学农药的使用日趋广泛。但是,由于管理工作一时没有跟上,经常发生农药等剧毒物品中毒事故。1959年1月至10月,全省发生中毒事故456起,死202人,伤2501人。
1960年前后,各地公安机关要求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切实做好食堂、幼儿园、饲养场等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及时追查处理中毒事故,协助各级农业、卫生、供销部门对使用农药的地区和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督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把防毒知识教给群众,使预防农药中毒工作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1960年后,中毒事故逐年下降。1961年,全省中毒事故411起,死116人,伤1848人。1962年发生330起,死66人,伤951人。1964年发生191起。
80年代以后,农村实行责任承包制,大量农药分散到农户,给管理工作带来一些困难,乱施滥用,违章施药的现象比较普遍,中毒事故也有不少。1983年发生32起,死35人。1984年发生137起,死123人。
1985年和1986年,各地公安、卫生、商业等部门运用报纸、广播、电影、电视、幻灯、图片和技术咨询、田头指导、印发技术资料等形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向群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各地公安部门还有重点地加强对高毒农药的安全管理,把预防农药中毒列为农村“四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投毒案件和重大农药中毒事故,及时查明,依法严肃处理。
通过加强管理,中毒事故逐年下降。1985年发生99起,死99人;1986年发生28起,死26人。1987年至1989年每年稳定在30起左右。
〔放射性物品管理〕
1958年,安徽省在工、农、医、文化、教育和科研部门开始使用放射性物品。1963年1月11日,安徽农学院试验农场用于照射农作物的18.3克镭当量钻60源,被附近居民盗走,至20日才被查出追回,约有70人受到不同剂量的射线照射,这是建国以来安徽特大放射事故。
为吸取这一教训,省公安、卫生等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工作。1964年4月,省科委、卫生、公安、劳动等部门联合召开全省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管理会议。会议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放射性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如放射性物品的登记、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政治事故等。9月14日,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对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各专、市、县公安机关根据通知精神,会同卫生、科委等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的工作场所和储存仓库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者,由卫生部门颁发《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公安部门颁发《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准予继续工作。不符合规定的限期进行改正。此后,公安机关每年换发一次《登记证》。此后10多年,没有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管理机构和人员变动较大,发生了不少事故。1968年,皖南大学发生放射源被盗和放射源库房被烧事故各1起,1978年淮南矿工第一医院和马钢研究所也发生放射源和中子源丢失事故,由于当地公安、卫生部门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了伤亡。
1979年8月13日,省卫生局、公安局、科委在合肥联合召开全省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工作座谈会,检查和总结全省放射线防护情况,交流经验,讨论制定今后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9月15日,上述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做好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保卫、登记、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工作。
1985年4月,省公安厅结合安徽的具体情况,对放射卫生防护管理作出严格规定:使用单位开展工作前应到所在地、市卫生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填写“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许可登记表”和“放射性工作人员登记表”,向公安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发给《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方可正式开展工作。原来无许可证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一律重新审查,补办许可证。
自1981年至1987年,全省发生放射事故12起,不仅给一些人员身体健康和核技术应用以及社会治安造成一些不良影响,而且在经济上造成很大损失。1988年,省科委、公安厅、卫生厅联合发出通知:(一)全省(包括驻皖的国家各部、委、局直属单位)的同位素产品订货(含国外订货)申请工作由安徽省科学器材公司归口统一管理。(二)同位素使用要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许可和登记制度。凡无“许可登记证”的单位不予订货,不准使用。使用单位未经归口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擅自向生产研制单位订购同位素及其制品,违反者将依法处理。(三)凡从国外引进带有放射源的各种仪器设备生产线,必须到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申请许可登记。(四)正在使用同位素及其制品尚未办理“登记许可证”的单位,限于1989年2月底前到卫生、公安部门申请补办。凡没有“登记许可证”的单位一律停止使用。
〔安徽农学院钴60源被盗案纪实〕
1960年4月,安微省科委拨给安徽农学院钴60放射源一具,供辐照实验用。安徽农学院因科研计划变更,将装有钴60源的铅罐放在该院西首三里庵大塘的一块空地上。这里常有闲人出入游玩,很不安全。省公安厅、卫生厅、科委以及合肥市有关部门曾多次派员检查,督促安徽农学院将钴源搬回校内妥善保存。而农学院认为该铅罐重达400公斤,密封严实,不会被盗。
1963年1月11日下午1时许,合肥市五里墩居民葛传福(男,18岁)和其他4名青少年到存放钴60源旁边的塘里捕鱼时,玩弄铅罐。约3时许,葛传福拧开螺钉,将铅塞拔出,发现铅塞末端空腔内有一金属物(即钴源),随取出装入衣袋。约4时许,葛带着钴源回家,从该处到葛家约1公里。葛传福在路上已有恶心呕吐,到家后又发生呕吐。约6时许,卧床不起。
葛家共有5人,分住在东屋、中屋、西屋。葛传福住西屋,在睡觉时,仍将钴源及铅塞上的螺钉带在身上。当晚与葛同睡一床的有葛的哥哥和弟弟。睡后约2小时,葛传福叔叔来访,留宿家中,葛传福遂移让于叔,至东屋与母、姐同住。
12日晨,葛传福的叔父感觉不适,即匆匆离开葛家。葛传福仍卧床不起,右腹皮肤出现烧伤。中午后,家人将其送合肥西市卫生所就诊。此时,钴源仍在葛传福身上,卫生所的医务人员也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照射。
13日20时左右,葛传福因衣袋内仍藏有钴源及螺钉。翻身时感觉不适,便从衣袋中取出。放在床头上。至此,钴源在葛身上经历52小时之久。
14日晨8时,葛传福的弟弟从床头上捡起钴源,放在自己的裤袋内。葛弟上午即感不适。晚上,葛弟又携带钴源同母亲、姐姐同睡一床。16日晨,葛弟换裤子时,将藏有钴源的裤子放在床头柜上,17日至20日上午,钴源放在针线篮内,葛母白天在中屋做针线活,针线篮放在桌子上,晚上又放在东屋床头柜上。
18日下午,安徽农学院发现钴源丢失,当即报告公安部门,20日上午,公安部门侦获钴源在葛家。下午,在防化兵的防疫人员协助下,携带辐射仪器及小铅罐将钴源取回农学院仓库。
20日下午,葛姓家属5人由省卫生厅送至安徽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23日上午,葛的哥哥和弟弟送往北京治疗。同日,葛的叔叔也入院治疗。下午,葛传福死亡。24日,葛弟在北京死亡。
11日至20日的10天内,邻居亲友往葛家看望者很多。葛又带着钴源至合肥西市区卫生所就诊。20日这天又有多人协同找钴源。因此,事故涉及人较多。经查,先后受到不同程度照射的共73人,葛家受害最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
钴源被盗事故发生后,中央有关部门曾派来工作组,一面进行事故调查,一面对受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治疗,拟订远期医学效应观察计划。
为严肃党纪国法,加强对放射性物品管理,中共安徽省委、省公安厅、省法院分别对农学院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行政和刑事处分。公安部、卫生部、国家科委联合将事故通报全国。
这次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数十个单位先后停止核技术应用工作,对安徽工农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造成极大损失。
三、爆炸和中毒事故纪略
1950年7月16日,淮南市火药库因库内温度高,自然发生爆炸,炸毁附近的机关学校、职工宿舍及街道民房300余间,伤11人。
1958年4月16日,安庆市大土鹿6号居民家收购的废旧炮弹,因敲打发生爆炸,炸死3人。
同年7月9日,休宁县农工部炸药厂因工人搬运炸药不慎,引起爆炸,炸死3人。
同年9月19日,霍山县大化坪区扫帚河乡隆兴社矾石矿,因工人抽烟不慎,引起30公斤炸药爆炸,炸伤27人。
同年10月4日,安庆市玻璃厂煤气库因操作不慎,发生爆炸,炸死3人,炸伤4人,损失折款1.8万余元。1962年2月27日,滁县丰山水泥厂、铁路采石工地、淮河水泥厂等八单位联合仓库存放的50余万雷管发生爆炸,仓库全部炸毁,保管员被炸死。
1963年8月12日,灵璧县水利局火药仓库爆炸,库内存放的黄色炸药6500公斤、黑色炸药10公斤、雷管10300支、导火索100公尺和硫磺3000公斤全部炸毁,炸毁库房2间,经济损失折款1.7万余元。
1964年4月18日,休宁县屯溪花炮生产合作社,将含有泥沙的氯酸钾和雄黄放在一起调拌,发生爆炸。死2人,重伤4人,轻伤6人。
1965年6月21日,蚌埠市第三中学三年级学生将从垃圾堆上捡的一枚120炮弹引信放在教室,敲打玩弄时,发生爆炸,死2人,伤7人。
1966年4月12日,宁国县虹龙公社虹龙小学一学生拾到一枚日制地雷式小炸弹,因玩弄发生爆炸,炸死1人,伤10人。
同年12月1日,利辛县拖拉机站在五人区邵庙公社曹店大队因烘烤柴油时,筒盖未打开,油箱膨胀,引起爆炸,油火四溅,烧死5人,烧伤2人。
1969年2月17日,蚌埠市新兴化工厂3名工人用一辆板车装16盒9600余只摔炮在街头销售,因人多拥挤,致使车上摔炮发生摩擦挤压爆炸,炸伤20多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人。
同年5月6日,蚌埠市东区农药厂堆放在乳剂车间的纯苯,受热爆炸引起大火。烧毁房屋11间,各种机器10余部,成品19吨,直接经济损失折款10万余元。全厂停产1个月。
1973年3月20日,无为县蜀山汪百胜公社凉山大队团山生产队从军用靶场挖回一个废炮弹,因小孩用火烧着玩,引起爆炸,炸死4人,炸伤1人。
同年6月28日,淮北市沈庄煤矿一辆汽车从炸药库拉32箱(32万发)雷管回矿,行至萧县城南8公里处突然发生爆炸,炸死4人,伤2人。
1974年5月1日,马钢二铁厂二号高炉在停炉操作过程中,发生爆炸,炸死3人,重伤1人,轻伤2人。
1976年9月21日,舒城新街公社靠山大队一农民把“203”剧毒农药误为麻油,倒入元宵锅,引起5人食物中毒,其中4人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12月8日,淮南市高皇公社龙窝大队爆竹厂,因生产人员用铝勺舀药用力过大,造成火药爆炸,死7人,重伤5人,轻伤6人。因爆炸起火烧毁房屋7间、步枪30支、机枪1挺和其它物资等。
1977年1月4日,界首县城关美术工艺厂爆竹车间,因配药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在一间密封的房屋内配制炸药,引起爆炸,炸死2人,炸伤16人,炸倒房屋11间,经济损失折款1万余元。
同年11月29日,阜阳县五店公社机械厂因自制锅炉不合规格,操作时又违反安全规程,引起爆炸,炸死10人,伤17人。
1979年7月1日,合肥化工厂电解车间氯气管道接头处因年久腐朽断裂冒出氯气,致使附近的43名社员中毒。
同年9月30日,利辛县李集公社路沿生产队社员用炸药炸鱼时,发生意外爆炸、炸死6人,伤11人。
1980年1月12日,利辛县王店公社朱寨大队一农民将炮制的炮药放进缸里搅拌时,摩擦生热,引起爆炸,炸死5人。
1981年4月11日,舒城县晓天镇鞭炮加工组一女工违反操作规程,以石锤代替木锤舂药,火星飞溅引起火药爆炸,炸死5人,伤3人。
1983年12月16日,金寨县双河区铁冲公社一农民携带炮引4.5公斤、氯酸钾7.5公斤,在河南项城县乘坐商邱至潢川的客车,当客车行至临泉县姜寨区庙岔集时,发生爆炸,客车着火,炸死烧死19人,伤8人。
同年12月24日,太和县大新区陈庙乡马张村一农民在院内试放爆竹时,引起100公斤火药爆炸,50公斤的火药着火,炸伤7人,炸毁房屋5间。
1985年1月6日,淮南田集乡芦花村一农民在煤炉旁赶制爆竹。因小孩玩火引起爆竹爆炸,继而引起电视机爆炸,炸死2人,炸伤3人。
同年2月2日,广德县独山乡牛头山村10名群众在煤井旁的工棚里烧煤炉取暖,将工棚烧着,存放在工棚里的42公斤炸药、100发雷管爆炸,炸死2人、重伤2人、轻伤6人,损坏房屋20余间。
同年4月7日,宿县黄山乡一采石专业户炒制炸药时,因雷管掉入炒锅,引起爆炸,炸死3人。
同年7月28日,天长县官桥乡赵巷村花炮厂因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在太阳下搅拌红、白两色炸药,送入车间制作而引起爆炸,炸死4人,炸伤13人。
同年12月8日,铜陵市铜官山矿3名工人当班时,生炉烤火,导致炉旁25公斤油漆爆炸燃烧,3人均被烧死。
1987年1月13日,太和县税镇乡孙楼村烟花爆竹厂3名工人,在生产车间门口6米处试放花炮,引起车间起火爆炸,炸死2人,伤13人,炸毁房屋3间。
同年6月20日,亳州市化肥厂一辆装有液氨罐的解放牌汽车经过太和县岗集街道时,液氨罐突然爆炸,致使10人死亡,56人受伤,汽车严重损坏,周围300多棵树和10余亩农作物被烧毁,经济损失折款50多万元。
1988年1月10日,太和县叶棠乡一家无证非法烟花爆竹生产户发生爆炸,炸死5人,重伤6人,炸毁房屋41间。
同年2月2日,芜湖市裕华玻璃厂在释放煤气罐煤气时,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致使煤气罐爆炸,炸死1人,伤2人,经济损失折款30余万元。
同年6月6日晚,蚌埠市液化气公司储配站两个50吨的储气罐因违反安全焊接规定先后爆炸起火,炸死1人,烧伤6人。经济损失折款40余万元。
1989年1月14日,芜湖县火龙岗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人,中毒受伤5人,经济损失折款9.8万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