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六节 预审和看守
一、预审
1959年9月,省公安厅召开预审工作会议,提出“一无”、“两清”、“三不准”、“四保证”的要求。1961年4月,设立预审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左”倾错误指导,这些规定没能认真执行,出现不少冤假错案。1962年,根据省厅文件要求,对过去办理的案件有重点地进行复查,至9月底,复查清理工作基本结束。经过复查,全市已判决的219名人犯中原判正确的124人;不应判而判的33人,倚轻倚重的30人,错判的9人。这72人中,除已刑满释放的17人不作改判外,经改判的20人,平反9人,提前释放14人,教育释放12人;不实不清和未终止审理的23人。同时对劳改犯和刑满就业人员进行了清理,在2195名人犯中,已清理402名,占总数的18.31%,其中可捕可不捕的142名,老弱病残的246名,交回原单位甄别平反14名。1964年,淮北市预审部门实行两人(预审员1人、记录员1人)办案的预审制度。凡逮捕的案犯一律由预审部门审理,侦察部门协助,不准自侦自审。“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受到冲击,出现了多起冤假错案。
1981年8月,相山、郊区、杜集、烈山4个分局均设立预审股。1983年8月,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市公安机关依法审理和移送起诉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3年的“严打”斗争中,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突击打击重点,对材料不实、证据不全的案件,不予结案;同时,对案件要一审到底,深挖犯罪,扩大战果。据统计,预审中发现案件线索483条,破积案159起,抓获犯罪分子73名,收缴赃款7.34万元。是年,公安机关还对前几年复查平反的冤假错案进行普遍的复议。
1987年,预审部门逐步完善了目标管理,加速办案进程,提高办案质量。全年审结逮捕案件235件、392人,审结率为97.5%。重大案件的平均审结速度由1986年17天降为12天。通过预审还发现线索170余条,追回赃款赃物折款4万余元。全年无积案,预审案件准确率达100%。1992年9月29日,全市开展“抓逃犯,破大案”统一行动,至行动结束,共受理拘捕案犯483名,审结478名,审结率为98.96%。移送起诉478名,准确率为100%。
二、看守
1961年12月,劳改队由相城矿迁至渠沟,改为劳改农场。由于看守条件简陋,既不利于看守管教,又不利于犯人安全,1973年省财政拨款兴建了淮北市看守所。1986年,市财政又拨专款对看守所进行改建、扩建。
1、教育改造1982年3月,市看守所购置了一批政治理论、地理、历史、文学艺术、科学文化和青年修养等方面的书籍,设置图书室,制定借阅制度。看守所还注意区别老年犯与青少年犯、一般刑事犯与重大刑事犯、偶犯与惯犯、经济犯与反革命犯的不同情况,因人而异,抓好个别教育。据1982年统计,在押人犯中青少年占80%左右。看守所针对这些情况和特点,提出了“一个重点,两个突出,三个抓紧”的教育方法,把教育工作重点放在青少年犯身上,突出感化、挽救,突出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使之过好三关(坦白交待关、认罪服法关和悔过自新关);抓紧法制教育,抓紧人生观和前途教育,抓紧“五讲四美”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从而使90%的青少年犯转变了态度,增强了改邪归正的信心。1982年,市看守所派专人到劳改厂对淮北市投入劳改的犯人改造情况进行调查,158名犯人的改造,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占94%,表现差的占6%。
2、生活管理1963年看守所对犯人的生活管理,严格按照《看守工作制度(试行草案)》实行。按照草案中规定,人犯生活根据规定标准执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尽量调剂改善。未决犯的被服由其家属自行解决,对无家属亲友,确实无法解决的,由省厅发给。监室内外保持卫生,根据不同季节安排犯人作息时间。发现疾病及时治疗,对病情严重有死亡危险的犯人,除案情重大,有可能判处死刑和长期徒刑的人犯外,办理保外就医。“文化大革命”期间,按照《看守工作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对患有恶性传染病、精神病和有死亡危险的重病犯人以及怀孕和有哺乳婴儿的女犯,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办法处理,一般不收押。案情重大,有现实危险,非收监关押不可的,单独隔离关押。在严密看管和教育改造的前提下,保证犯人的必要生活条件。1980年,看守所配备专职医生,负责犯人的防病、治病工作。1987年,根据省公安厅颁布《全省看守所目标管理试行办法》,看守所认真落实“试行办法”,坚持做到监房“三消灭”(蚊蝇、虱子、臭虫),“四清洁”(地面、铺面、墙壁、用具清洁);监房内整齐、清洁、无异味,每月至少理发、洗澡1次。
1959年9月,省公安厅召开预审工作会议,提出“一无”、“两清”、“三不准”、“四保证”的要求。1961年4月,设立预审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左”倾错误指导,这些规定没能认真执行,出现不少冤假错案。1962年,根据省厅文件要求,对过去办理的案件有重点地进行复查,至9月底,复查清理工作基本结束。经过复查,全市已判决的219名人犯中原判正确的124人;不应判而判的33人,倚轻倚重的30人,错判的9人。这72人中,除已刑满释放的17人不作改判外,经改判的20人,平反9人,提前释放14人,教育释放12人;不实不清和未终止审理的23人。同时对劳改犯和刑满就业人员进行了清理,在2195名人犯中,已清理402名,占总数的18.31%,其中可捕可不捕的142名,老弱病残的246名,交回原单位甄别平反14名。1964年,淮北市预审部门实行两人(预审员1人、记录员1人)办案的预审制度。凡逮捕的案犯一律由预审部门审理,侦察部门协助,不准自侦自审。“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受到冲击,出现了多起冤假错案。
1981年8月,相山、郊区、杜集、烈山4个分局均设立预审股。1983年8月,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市公安机关依法审理和移送起诉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3年的“严打”斗争中,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突击打击重点,对材料不实、证据不全的案件,不予结案;同时,对案件要一审到底,深挖犯罪,扩大战果。据统计,预审中发现案件线索483条,破积案159起,抓获犯罪分子73名,收缴赃款7.34万元。是年,公安机关还对前几年复查平反的冤假错案进行普遍的复议。
1987年,预审部门逐步完善了目标管理,加速办案进程,提高办案质量。全年审结逮捕案件235件、392人,审结率为97.5%。重大案件的平均审结速度由1986年17天降为12天。通过预审还发现线索170余条,追回赃款赃物折款4万余元。全年无积案,预审案件准确率达100%。1992年9月29日,全市开展“抓逃犯,破大案”统一行动,至行动结束,共受理拘捕案犯483名,审结478名,审结率为98.96%。移送起诉478名,准确率为100%。
二、看守
1961年12月,劳改队由相城矿迁至渠沟,改为劳改农场。由于看守条件简陋,既不利于看守管教,又不利于犯人安全,1973年省财政拨款兴建了淮北市看守所。1986年,市财政又拨专款对看守所进行改建、扩建。
1、教育改造1982年3月,市看守所购置了一批政治理论、地理、历史、文学艺术、科学文化和青年修养等方面的书籍,设置图书室,制定借阅制度。看守所还注意区别老年犯与青少年犯、一般刑事犯与重大刑事犯、偶犯与惯犯、经济犯与反革命犯的不同情况,因人而异,抓好个别教育。据1982年统计,在押人犯中青少年占80%左右。看守所针对这些情况和特点,提出了“一个重点,两个突出,三个抓紧”的教育方法,把教育工作重点放在青少年犯身上,突出感化、挽救,突出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使之过好三关(坦白交待关、认罪服法关和悔过自新关);抓紧法制教育,抓紧人生观和前途教育,抓紧“五讲四美”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从而使90%的青少年犯转变了态度,增强了改邪归正的信心。1982年,市看守所派专人到劳改厂对淮北市投入劳改的犯人改造情况进行调查,158名犯人的改造,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占94%,表现差的占6%。
2、生活管理1963年看守所对犯人的生活管理,严格按照《看守工作制度(试行草案)》实行。按照草案中规定,人犯生活根据规定标准执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尽量调剂改善。未决犯的被服由其家属自行解决,对无家属亲友,确实无法解决的,由省厅发给。监室内外保持卫生,根据不同季节安排犯人作息时间。发现疾病及时治疗,对病情严重有死亡危险的犯人,除案情重大,有可能判处死刑和长期徒刑的人犯外,办理保外就医。“文化大革命”期间,按照《看守工作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对患有恶性传染病、精神病和有死亡危险的重病犯人以及怀孕和有哺乳婴儿的女犯,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办法处理,一般不收押。案情重大,有现实危险,非收监关押不可的,单独隔离关押。在严密看管和教育改造的前提下,保证犯人的必要生活条件。1980年,看守所配备专职医生,负责犯人的防病、治病工作。1987年,根据省公安厅颁布《全省看守所目标管理试行办法》,看守所认真落实“试行办法”,坚持做到监房“三消灭”(蚊蝇、虱子、臭虫),“四清洁”(地面、铺面、墙壁、用具清洁);监房内整齐、清洁、无异味,每月至少理发、洗澡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