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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61年5月8日,市检察院正式受理批捕案件。是年,召开公诉公判大会5次,公判15名犯罪分子,会后共收到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材料100余份。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96名,审查批捕80人,不予批捕11人。1962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96人,审查批捕75人,不予批捕21人,经复查错捕30人,占批捕总人数的40%。造成错捕的原因是:“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代三员”、“分片包干”,大部分案件是由发案单位汇报定案,公、检、法失去了相互制约的作用。1963年,检察机关认真执行《检察组织法》,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少捕、少判、少杀的政策,全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报市委审批的制度,公、检、法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有效地发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作用,克服了一度混乱的现象。1963年审查批捕人犯39人,1964年审查批捕人犯34人,经复查,没有发生错案。
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陷入瘫痪状态,刑事检察工作停止,因此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特别是反革命案件。
1979年5月,检察机关重新担负起审查批捕的任务。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178名。1980年,全面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整顿社会治安。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283名,批捕239人。这一时期案件,合伙作案多,外流作案多,青少年作案多。1981至1982年。案件大幅度上升,重大恶性案件不断发生,主要原因是对犯罪活动打击不力。两年内,共审查批捕刑事犯罪分子559人,其中1981年的264名人犯中,重大案犯就达96人,占批捕人犯总数的36%;1982年批捕总数较1981年增加12%。
1983年8月,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开始后,刑事检察部门加强了备案审查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实行党内联合办公。公、检、法联合办案、分片包干,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打击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在积极办案的同时,坚持依法行使检察权,开展“两个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了审查;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坚决不捕。由于深挖了一批隐藏较深的犯罪分子,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据统计,1983年共审查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433人。经复查,批捕正确率在90%以上。1984至198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1908人,经审查批捕1687人,追捕52人,不予批捕19人。
1988至199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3941人,经审查批捕人犯2953人,不予批捕67人,审结率都在95%以上。
二、审查起诉
1961至1966年,经审查决定起诉191人,法院作有罪判决88人。1979年起,市、区院致力于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参与侦查活动,是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33人,决定起诉207人,免予起诉11人。198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58人,决定起诉232人,法院作有罪判决212人。经复查,起诉准确率为98.5%。1983年8月,市检察机关组织检察干部下到基层,帮助并指导区、县办案。同时,各院均打破了科室界限,组织骨干力量突击审查起诉杀人、强奸、流氓集团等7类大案,并实行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工作制度。是年,共审查起诉677件、1169人。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88件、397人,经审查起诉251件、322人。其中7类案犯234人,占起诉总数的62%。1988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免予起诉291件、580人,经审查移送起诉247件、472人,决定免予起诉11件、31人。1979至1992年,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795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6456人,免予起诉172件、336人;不起诉12件、28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7件、52人。
三、出庭支持公诉
1960至1992年,市、区院均未设置专门起诉部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以及通过出庭实施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分别由各职能部门承担。1961年出庭支持公诉20次。“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庭支持公诉间断。
1980年,出庭率占提起公诉数的46%。1985至1992年,市、区院提起公诉案件的出庭率达100%。
1980年后,市、区院对法庭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主要方法是:对于审判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于闭庭后向法院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严重违法行为或该行为可能影响判决为正确性的,当庭提出纠正或建议延期审理。1980至1992年,两级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判决、裁定工作,对于认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判决,均在抗诉期内按抗诉程序提出了抗诉。提起抗诉的案件,法院均作了改判。
1961年5月8日,市检察院正式受理批捕案件。是年,召开公诉公判大会5次,公判15名犯罪分子,会后共收到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材料100余份。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96名,审查批捕80人,不予批捕11人。1962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96人,审查批捕75人,不予批捕21人,经复查错捕30人,占批捕总人数的40%。造成错捕的原因是:“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代三员”、“分片包干”,大部分案件是由发案单位汇报定案,公、检、法失去了相互制约的作用。1963年,检察机关认真执行《检察组织法》,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少捕、少判、少杀的政策,全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报市委审批的制度,公、检、法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有效地发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作用,克服了一度混乱的现象。1963年审查批捕人犯39人,1964年审查批捕人犯34人,经复查,没有发生错案。
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陷入瘫痪状态,刑事检察工作停止,因此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特别是反革命案件。
1979年5月,检察机关重新担负起审查批捕的任务。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178名。1980年,全面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整顿社会治安。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283名,批捕239人。这一时期案件,合伙作案多,外流作案多,青少年作案多。1981至1982年。案件大幅度上升,重大恶性案件不断发生,主要原因是对犯罪活动打击不力。两年内,共审查批捕刑事犯罪分子559人,其中1981年的264名人犯中,重大案犯就达96人,占批捕人犯总数的36%;1982年批捕总数较1981年增加12%。
1983年8月,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开始后,刑事检察部门加强了备案审查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实行党内联合办公。公、检、法联合办案、分片包干,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打击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在积极办案的同时,坚持依法行使检察权,开展“两个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了审查;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坚决不捕。由于深挖了一批隐藏较深的犯罪分子,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据统计,1983年共审查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433人。经复查,批捕正确率在90%以上。1984至198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1908人,经审查批捕1687人,追捕52人,不予批捕19人。
1988至199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3941人,经审查批捕人犯2953人,不予批捕67人,审结率都在95%以上。
二、审查起诉
1961至1966年,经审查决定起诉191人,法院作有罪判决88人。1979年起,市、区院致力于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参与侦查活动,是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33人,决定起诉207人,免予起诉11人。198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58人,决定起诉232人,法院作有罪判决212人。经复查,起诉准确率为98.5%。1983年8月,市检察机关组织检察干部下到基层,帮助并指导区、县办案。同时,各院均打破了科室界限,组织骨干力量突击审查起诉杀人、强奸、流氓集团等7类大案,并实行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工作制度。是年,共审查起诉677件、1169人。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88件、397人,经审查起诉251件、322人。其中7类案犯234人,占起诉总数的62%。1988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免予起诉291件、580人,经审查移送起诉247件、472人,决定免予起诉11件、31人。1979至1992年,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795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6456人,免予起诉172件、336人;不起诉12件、28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7件、52人。
三、出庭支持公诉
1960至1992年,市、区院均未设置专门起诉部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以及通过出庭实施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分别由各职能部门承担。1961年出庭支持公诉20次。“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庭支持公诉间断。
1980年,出庭率占提起公诉数的46%。1985至1992年,市、区院提起公诉案件的出庭率达100%。
1980年后,市、区院对法庭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主要方法是:对于审判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于闭庭后向法院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严重违法行为或该行为可能影响判决为正确性的,当庭提出纠正或建议延期审理。1980至1992年,两级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判决、裁定工作,对于认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判决,均在抗诉期内按抗诉程序提出了抗诉。提起抗诉的案件,法院均作了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