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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执行工作
随着各类审判工作的发展,1984年后全市各级法院相继设置执行庭,开展执行工作。在此之前,执行工作是由各个业务庭的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执行,由于审执不分,执行工作不能及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几年来,由于各级领导和执行人员的努力,执行工作取得良好成效。至1992年底,执行经济纠纷案件330件,民事纠纷案件11件,行政案件2件,执行标的额为2726万元。
1980年至1992年淮北市中院执行情况一览表
1980年至1992年淮北市中院执行情况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