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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资基金管理
建市初,人员工资由淮北煤炭筹备处代管。1962年,濉溪市人委人事科,接收了全市的工资管理权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计划开始实行按月审批制度。1965年,纠正错发转业干部工资1人,甄别平反工资改革级别1人,取消标准地区差2人。1986年3月,在全市实行新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建立3037个单位工资基金支付户头和11242名职工工资卡片。1987年,全市采取了工资、编制、调配“三位一体”的管理办法,使编制、人员调配、工资管理环环相扣,相互制约,并进一步核定职工的工资卡。1988年,根据《安徽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工资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增长,严格审批了131个单位8577人的工资基金。1989年,执行安徽省1989年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计划,强化工资管理机制,在宏观上实行每季度定期审批制度;在微观上,会同财政、审计、银行、编委等单位对市属50多个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1990年,执行国务院、省有关部门关于工资基金实行计划管理的规定,严格按人员编制分季度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实行在银行建立了专门帐房,设立专门册的一套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在全市开展自查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对407个单位进行抽查。1991年,严格审批了市直系统230个机关事业的工资基金;针对基金审批中发现的问题,举办了工资基金管理培训班,改进了管理办法;组织人员检查了30多个经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奖金发放情况,并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重新核定了1991年度奖金发放标准,控制了工资消费基金的盲目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