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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利费使用
1956年始,干部福利费由人事部统一管理使用。1962年,针对淮北市建立不久,干部又从全国各地来此,家庭负担较重、夫妻两地分居较多、工资收入较低、市内生活费用较高、生活困难户比例较大(达390%)、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困难尤为突出等因素,先后从工会冻结款中拨出8500元(超出原福利2倍),对生活较困难的干部进行了补助。对全市各单位的困难职工实施“补助计划”,经研究解冻市工会存款2.17万元,基建局工会经费2.43万元,各基层工会存款2.29万元,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存款6000元,共计7.5万元,作为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之用。1963年,为解决互助基金不足的困难,从福利费中拨出2000元,充实了互助基金会。据统计1963年共支出福利费和困难补助金2.17万元,享受补助的干部达500人次,占干部总数55%。1964年,福利费支出7916.51元。享受补助的干部约180人;协助文教部门开办1个幼儿园;帮助个别单位建立了互助基金会,基本达到了每个单位都有互助基金会组织的目标。1965年,提取福利费4250元,用于解决工人困难的约3210元,138人享受到补助;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的868.69元。1966年,根据省《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取消军龄补助金和减少保留工资通知》精神,取消了90名转业干部的军龄补助金。
1981年,福利费交由各单位自行管理,每年按每人21.5元提取,共提取福利费16.9万元,享受个人补助7214人,占工作人员总数的21%;用于集体事业福利12.8万元。1982年,提取福利经费35.3万元,用于个人补助15.3万元;用于集体事业福利19.96万元。1983年,提取福利经费33.67万元,用于个人困难补助18.54万元,享受补贴人数9380人,占总数的80%;用于集体事业福利15.19万元。1984年,提取福利经费27.03万元,用于个人补助18.03万元,享受补贴9041人;用于集体事业福利18.73万元。
从1986年1月起,干部福利费提取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由各单位自行掌握使用。1988年12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享受书报费,每人每月8元;洗理费每人每月6元。
自1991年7月起,福利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1992年1月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享受交通费6元。
二、遗属补助
1980至1985年,为646户办理了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手续。1986年9月1日起,国家将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30元补助;农业人口每人每月25元补助。1990年1月起,遗属生活补助费调整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40元,农业人口补助35元。
遗属补助情况调查表

三、干部离休、退休和退职
1978年5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淮北市规定干部退休后,其1名子女可顶替招工。是年,办理离退休干部128人,其中离休57人,退休65人,退职6人。1979年,办理退休退职干部346人。
根据国务院、省委及市委有关规定,从1980年起,人事局只办理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离、退休手续。是年,办理退休干部409人,离休干部9人。1981年,办理干部离休67人,退休374人,退职6人。1982年,办理离休64人,退休143人,退职1人。1983年,淮北市规定干部退休后,子女不能顶替招工。办理退休157人,离休82人,为12名离休干部升级,3名离休干部发生活补贴,审核批准116名行政十八级的离休干部享受县级政治和生活待遇。1986年,办理离退休94人。1987年,办理离退休341人,占应退干部60%,其中县级31人,科级310。
1988年,在全市三区及有关单位建立离退休干部联络站,使其成为沟通有关部门及离退休人员的纽带。全年共办理离退休288人,其中离休102人,退休186人。1989年,办理退休115人,占应退人员88.4%。1991年,办理退休220人,占应退人员的87%。1992年,办理离退休197人。为离退休干部1367人增加工龄津贴,为离退休干部864人提高了退休费标准,为1367名离退休干部改善了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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