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工资调整
一、1961年工资调整
1961年,调整工资只限于矿山和林区两方面工人及其井下和采伐现场的基层干部。属全市参加调整的工人和基层干部人数为29492人。工人及基层干部的升级面为30%,辅助生产工人的升级面为15%。濉溪矿务局4915人升级,其中原煤工人平均每人月增资8.92元,非原煤生产工人6.16元,基层干部7.86元。
二、1963年工资调整
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1963年,全市职工总数27093人,升级人数11473人,占全部职工的42.3%,月增资95376元。机关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升级人数1359人,升级542人(其中升两级的3人)。
三、1971年工资调整
1971年11月3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调整部门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解决部分职工工资偏低的问题。1971年工资调整按参加工作年限规定范围。全市属于这次调资范围的全民单位职工共6866人,占职工总数的12.3%,其中调高一级的6020人,占调级总数87.6%;调高两级的846人,占调级人数12.4%。每月增加工资58444元。
1973年,对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参照1971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调整工资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四、1977年工资调整
“文化大革命”后,国民经济和国家财政开始好转。为了逐步改善群众生活,贯彻落实“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1977年8月11日进行工资调整。范围: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可以提升一级;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十七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也调整一部分,调整工资的人数,不超过40%。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4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6元的,可以增加到36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标准工资低于41元的,可以增加到41元。高等学校毕业生定级605人。
1977年全民职工为105586人(含计划内临时工464人),调整和增加工资的职工46433人,占全部职工的43.95%,每月增加工资288493元。集体职工8709人,调整和增加工资的职工4208人,占职工总数的48.3%,每月增加工资17163.58元。根据工作年限和工资额增加工资1066人。
五、1978年工资调整
1978年底,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表现较好而工资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对个别学习优秀的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控制在2%以内。
1978年11月底,全市全民固定职工11.2万人,增资人数2242人,占全部职工的2%,每月增资17936元。
六、1979年工资调整
1979年11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部分职工进行工资调整。1979年,全民固定职工10.3万人,升级人数42984人,占职工总数40%,月增资31337元。集体职工10847人,升级人数3093人,占职工总数的38.57%,每月增加工资23422元。
七、1981年工资调整
1981年10月,为中小学教职员工、医疗卫生部门的部分职工、体育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通过“先补”、“后靠”的方式解决工资标准的一些问题。“先补”是对1977年升级中受7元限制的职工,先按1977年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后靠”是凡1981年工资标准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差的,靠到行政级的工资标准后,再升级。1981年教育系统调一级的8300余人,调两级的1300余人;卫生系统调一级的3200余人,调两级的400余人;体育系统升级职工29人。
八、1982年工资调整
1982年9月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进行了工资调整。列入调资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0645人,其中7473人升一级,1093人升两级,合计每月增资66186元。
九、1983年工资调整
1983年第四季度开始调整企业职工的工资,并在有条件的企业适当进行改革现行工资制度的试点。拟将商业、粮食、供销业务人员工资标准改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具体特点:1、调整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职工的劳动成果结合,企业要有一年自费负担一半的资金;经济效益差,没有负担能力的不予调资;2、在按劳分配的原则下实行考核调整工资,浮动升级,两三年后再固定;3、起骨干作用的知识分子可以升两级,其他人员只能升一级;4、企业调整工资与工资制度改革结合。1983年9月,全民企业职工27384人,升级17780人,增加工资较多的职工361人,每月合计增资11.72万元。集体企业职工10121人,升级7188人,月增资46953元。改革工资制度试点的木材公司,工人和干部分别执行了企业新工资标准。
十、1987年工资调整
1987年按国家和安徽省文件规定,对企业职工的工资进行了调整。除按规定原则进行套级外,把1.8元升级指标分别下达给各企业单位。升级原则上按半级使用,表现好的职工可升半级;个别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可用3%晋级指标再奖励半级;表现差的可以不升级。这次工资调整工作于1987年实施,1988年结束。全市共审批77个全民企业,18292人定级调资,占全部职工的72.4%。
1988年1月,下达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升级指标,具体政策、规定、办法、程序等,均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执行。
十一、1989年工资调整
根据国务院及安徽省文件规定,对企业职工进行工资调整。这是有补偿性的工资调整,允许企业将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同时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及新参加工作人员的临时待遇和定级水平。1990年5月22日召开全市企业转调工资工作会议,6月初下达增资指标,7月底基本结束。
调资范围:1989年9月底已定级的职工,凡符合转调工资条件的,原则上转调一级标准工资。对个别技术水平高、劳动(工作)表现好、贡献大的职工,转调工资幅度可在一个正级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副级。但连同1987年以来固定升级合并计算不得超过三级;较差的职工也可以转调一个副级。对于企业工人工资已达到或超过本企业最高工资标准的,可以比照本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向上顺延,即从本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级开始向上增加级差;工人八级工资标准向上顺延一个正级可暂算为“特一级”,顺延一个副级称为“特一副”,余类推。企业干部增加标准工资可不受职务或本企业最高工资标准限制。
1989年转调标准工资,全民所有制企业78个,集体所有制企业73个,职工总数32846人,月增资44080元,人均月增资13.42元。
1991年,根据国务院、省劳动局及市劳动局规定,把职工每人每月的粮价补贴6元并入标准工资。国营企业工人、干部工资均在各等级基础上加6元。集体所有制企业原则上参照执行。
1961年,调整工资只限于矿山和林区两方面工人及其井下和采伐现场的基层干部。属全市参加调整的工人和基层干部人数为29492人。工人及基层干部的升级面为30%,辅助生产工人的升级面为15%。濉溪矿务局4915人升级,其中原煤工人平均每人月增资8.92元,非原煤生产工人6.16元,基层干部7.86元。
二、1963年工资调整
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1963年,全市职工总数27093人,升级人数11473人,占全部职工的42.3%,月增资95376元。机关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升级人数1359人,升级542人(其中升两级的3人)。
三、1971年工资调整
1971年11月3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调整部门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解决部分职工工资偏低的问题。1971年工资调整按参加工作年限规定范围。全市属于这次调资范围的全民单位职工共6866人,占职工总数的12.3%,其中调高一级的6020人,占调级总数87.6%;调高两级的846人,占调级人数12.4%。每月增加工资58444元。
1973年,对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参照1971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调整工资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四、1977年工资调整
“文化大革命”后,国民经济和国家财政开始好转。为了逐步改善群众生活,贯彻落实“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1977年8月11日进行工资调整。范围: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可以提升一级;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十七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也调整一部分,调整工资的人数,不超过40%。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4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6元的,可以增加到36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标准工资低于41元的,可以增加到41元。高等学校毕业生定级605人。
1977年全民职工为105586人(含计划内临时工464人),调整和增加工资的职工46433人,占全部职工的43.95%,每月增加工资288493元。集体职工8709人,调整和增加工资的职工4208人,占职工总数的48.3%,每月增加工资17163.58元。根据工作年限和工资额增加工资1066人。
五、1978年工资调整
1978年底,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表现较好而工资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对个别学习优秀的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控制在2%以内。
1978年11月底,全市全民固定职工11.2万人,增资人数2242人,占全部职工的2%,每月增资17936元。
六、1979年工资调整
1979年11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部分职工进行工资调整。1979年,全民固定职工10.3万人,升级人数42984人,占职工总数40%,月增资31337元。集体职工10847人,升级人数3093人,占职工总数的38.57%,每月增加工资23422元。
七、1981年工资调整
1981年10月,为中小学教职员工、医疗卫生部门的部分职工、体育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通过“先补”、“后靠”的方式解决工资标准的一些问题。“先补”是对1977年升级中受7元限制的职工,先按1977年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后靠”是凡1981年工资标准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差的,靠到行政级的工资标准后,再升级。1981年教育系统调一级的8300余人,调两级的1300余人;卫生系统调一级的3200余人,调两级的400余人;体育系统升级职工29人。
八、1982年工资调整
1982年9月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进行了工资调整。列入调资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0645人,其中7473人升一级,1093人升两级,合计每月增资66186元。
九、1983年工资调整
1983年第四季度开始调整企业职工的工资,并在有条件的企业适当进行改革现行工资制度的试点。拟将商业、粮食、供销业务人员工资标准改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具体特点:1、调整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职工的劳动成果结合,企业要有一年自费负担一半的资金;经济效益差,没有负担能力的不予调资;2、在按劳分配的原则下实行考核调整工资,浮动升级,两三年后再固定;3、起骨干作用的知识分子可以升两级,其他人员只能升一级;4、企业调整工资与工资制度改革结合。1983年9月,全民企业职工27384人,升级17780人,增加工资较多的职工361人,每月合计增资11.72万元。集体企业职工10121人,升级7188人,月增资46953元。改革工资制度试点的木材公司,工人和干部分别执行了企业新工资标准。
十、1987年工资调整
1987年按国家和安徽省文件规定,对企业职工的工资进行了调整。除按规定原则进行套级外,把1.8元升级指标分别下达给各企业单位。升级原则上按半级使用,表现好的职工可升半级;个别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可用3%晋级指标再奖励半级;表现差的可以不升级。这次工资调整工作于1987年实施,1988年结束。全市共审批77个全民企业,18292人定级调资,占全部职工的72.4%。
1988年1月,下达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升级指标,具体政策、规定、办法、程序等,均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执行。
十一、1989年工资调整
根据国务院及安徽省文件规定,对企业职工进行工资调整。这是有补偿性的工资调整,允许企业将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同时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及新参加工作人员的临时待遇和定级水平。1990年5月22日召开全市企业转调工资工作会议,6月初下达增资指标,7月底基本结束。
调资范围:1989年9月底已定级的职工,凡符合转调工资条件的,原则上转调一级标准工资。对个别技术水平高、劳动(工作)表现好、贡献大的职工,转调工资幅度可在一个正级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副级。但连同1987年以来固定升级合并计算不得超过三级;较差的职工也可以转调一个副级。对于企业工人工资已达到或超过本企业最高工资标准的,可以比照本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向上顺延,即从本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级开始向上增加级差;工人八级工资标准向上顺延一个正级可暂算为“特一级”,顺延一个副级称为“特一副”,余类推。企业干部增加标准工资可不受职务或本企业最高工资标准限制。
1989年转调标准工资,全民所有制企业78个,集体所有制企业73个,职工总数32846人,月增资44080元,人均月增资13.42元。
1991年,根据国务院、省劳动局及市劳动局规定,把职工每人每月的粮价补贴6元并入标准工资。国营企业工人、干部工资均在各等级基础上加6元。集体所有制企业原则上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