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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煤炭系统4对矿井生产工人5506人,其中参加计件人数2378人,占全部生产工人的43.1%。上半年计件工资制度即被取消。1961年,逐步恢复计件工资制度。1962年,有计件工人8002人,占生产工人总数14551的55%。计件形式有园班、小组、工组、个人等计件形式。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先后取消了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超额工资改成“附加工资”。
1978年5月,国务院通知规定对少数繁重体力劳动和手工操作的工种,可以实行有限制的计件工资制,并规定计件工资的超额工资不超过标准工资的20%。1980年4月,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草案)》,规定适宜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在保持劳动定额合理的前提下,可以不限制工人的计件超额工资。
1980年至1985年计件工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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