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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民职工的劳动保险
1976年,省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统一实行劳动保险的通知》,淮北市在焦化厂等38个单位实行劳动保险,职工1.75万人。1978年,开始进行退休、退职和补充子女工作。至1986年,共办理退休908人,退职60人,补充子女3011人。1987年9月,全市全民企业离、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一部分按工资总额的6%计取,另一部分按统筹的56~60%上下浮动,规定了离退休职工人数未达到固定职工人数5%的企业免交退休费用部分。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金同时开征。逐步完善了退休费统筹金的征集和拨付办法,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合理负担、适当调整”的原则,离、退休费用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企业按月到所在开户银行办事处领取退休金,建立健全了一套财务会计制度。至1992年,办理退休、退职工人1205人,补充子女3754人;参加退休费统筹82个单位,职工4.5万人,征集退休统筹2690.045万元;参加工人退休养老金计2.34万人,征集养老金4966万元。
1978年,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工人和干部退休以后,按其工龄长短,按月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直至死亡的当月为止。
退休费标准为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发标准工资60%;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发标准工资70%;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发标准工资75%。退休费最低保证数原30元,增至50元。因工致残退休不需人扶助的,按标准工资80%发给;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标准工资90%发给,同时再给1个人的护理费,其数额按机械行业二级工的工资发给(一般每月50~52元)。
退职生活费按本人标准工资40%发给,最低保证数由25元增至40元。1983年,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1978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即退休的由25元提高到30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由35元提高到40元;退职的由20元提高到25元。
若干年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情况表

二、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劳动保险
1964年,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条件与全民的基本相同,退休补助费低15%。1982年,对退休、退职费用规定:生产较正常、经营情况良好的,按全民的待遇执行;生产情况不正常、经营情况不好的,在职职工不能开满原标准工资的情况下,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同比例下降;转产、合并的单位,原单位已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由新单位继续发给。集体职工的保险福利基本低于全民企业职工的保险福利待遇。
三、待业保险
1987年,全市征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128万元,缴纳职工待业保险金190多个单位,有17.38万人参加了保险。1988年,征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131万元。1989年,征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170万元,占应征集保险金的117.24%。为84名待业职工办理了建档、建卡手续,并发放了待业救济金。1990年,征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220万元,接收终止合同的待业职工157人。1991年,征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220万元。1992年,调整了待业保险基金提取基数,扩大待业保险基金来源。待业保险基金由原来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提取,改为按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提取。征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3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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