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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职工福利
1961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提取241.8万元。1962年,按1.5%提取231.79万元;1963年,按2%提取322.51万元;1964年提取351.40万元。1969年起,规定企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1%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
1975年,全市用于集体福利设施费116.34万元;1976年为97.98万元;1977年为189.43万元。1992年,全市共提取劳保福利费10545万元。
1984年至1992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劳保福利费用构成情况表
1975年,全市用于集体福利设施费116.34万元;1976年为97.98万元;1977年为189.43万元。1992年,全市共提取劳保福利费10545万元。
1984年至1992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劳保福利费用构成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