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导言
建国初期,潜伏和残存的敌特分子,采用军事与政治、公开与秘密、合法与非法、内部与外部相勾结的多种形式,以武装袭击、抢劫、纵火、爆炸、盗窃、暗杀、造谣挑拨等种种手段,进行破坏活动。根据斗争需要,1949年6月至12月,中共皖北、皖南区党委及区党委社会部相继发出关于建立内部保卫机构,迅速开展保卫工作的指示。1950年起,皖北、皖南行署公安局,各专署及部分县公安机关、重要的内部单位相继组建保卫机构,制定防奸保密制度,组建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等工作。至“文化大革命”前,全省形成了由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内部单位保卫组织、经济民警、群众治保组织组成的内部保卫工作体系,开展查破案件、内部肃反、安全检查、安全防范等项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内部单位保卫工作遭到破坏。各级公安机关保卫机构被撤销,保卫干部被下放、调离、改行,经济文化单位的保卫工作被迫中断。1971年第十五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之后,经济文化单位保卫工作有所恢复。但不久又被“四人帮”推行的“三位一体”所取代。
“四人帮”被粉碎后,全省内部单位保卫工作逐步得到加强。1977年4月,安徽省公安局召开全省安全保卫工作会议,要求经济文化单位迅速恢复保卫机构,开展工作。会议讨论制定了《安徽省公安局关于内部保卫工作几个问题意见》,对经济文化单位的保卫组织建设的原则、任务、管理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
1978年6月,省公安局恢复经济保卫处和文化保卫处建制,统一领导全省经保和文保工作。11月,省公安局召开内保工作座谈会,研究制订《安徽省公安局关于内保部门管理范围和业务分工的规定(试行草案)》。1981年初,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内部单位的保卫组织在内部单位开始推行安全保卫责任制。1987年6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了省经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安徽省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办法》。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和内部单位的保卫组织按《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修订和完善了各单位的安全保卫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