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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科研单位事业费
1987年以前,科研单位事业费由国家拨款。从1987年开始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制度。科委制定了《淮北市科研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科研事业单位的国家拨款逐年递减,将递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统一建立科技事业发展基金,以专项设备购置费返还科研单位。1987年对技术开发性的科研事业单位的事业费减少拨款10%,到1992年递减至40%左右。于是,各科研单位面向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找课题,开展技术转让和有偿技术服务,增加了科研单位的技术创收,增强科研的经济实力4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