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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警卫机构
建国初期,警卫工作任务主要由皖南、皖北行署公安局经保(政保)部门负责。1954年1月,省公安厅在文保处设警卫科,编制12人,负责全省的警卫工作。1955年4月,省厅设直属政治保卫队119人。1956年6月,公安部要求收缩警卫范围,省公安厅政治保卫队撤销排的建制,改编为6个小队。
1957年10月,合肥市公安局警卫组与省公安厅警卫科合并为“省公安厅暨合肥市公安局警卫科”,撤销省公安厅政治保卫队,充实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保卫科。11月,省公安厅文保处机关保卫科与警卫科合并。
1959年6月,省公安厅成立警卫处,编制24人,下设3个科,各科分别负责首长警卫、外宾和会议警卫、秘书工作。省委和省人委的警卫工作由警卫班负责,担负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和省长、副省长的住地警卫、外出随卫及机关警卫工作。1962年6月,省公安厅警卫处撤销,改设警卫科,隶属省公安厅文保处,编制由原24人改为10人。同时撤销省人委警卫班建制,保留8名警卫人员,编制列入省公安厅。并确定由省公安总队担负省委、省人委机关,首长住地,黄山风景区,铁路专用线和重要内外宾的警卫任务。
1966年下半年至1970年,安徽各级警卫机构被砸烂,警卫体制被撤销。1971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设保卫队,编制12人,负责省首脑机关、机要部门和来皖的中央领导人及外宾的警卫工作。1972年11月,中共安徽省委决定设立省委警卫处。1973年1月,省公安局设立警卫科,负责执行重大警卫任务,指导全省警卫工作,开展警卫基础业务建设。
为统一指挥,方便工作,1978年4月,省委警卫处与省公安局警卫科合并,原省委警卫处人员编制划归省公安局,其干部管理和业务领导由省公安局负责。警卫处下设5个科室,分别负责省委机关和省革命委员会机关安全警卫,中央领导人来皖时随卫和省委负责人随卫、现场警卫、大型会议保卫,稻香楼宾馆、江淮旅社、黄山宾馆、机场、剧场、省电影公司等领导人活动场所的安全警卫,外宾、华侨安全保卫和中央首长、重要外宾路过安徽境内专车的添乘工作,以及警卫业务工作的基础建设。1980年8月,取消省委警卫处名称,改称安徽省公安厅警卫处。至此,全省警卫工作领导管理体制重新纳入公安管理体系。
1984年8月,省公安厅决定组建专业警卫队,编制80人,警卫队建制隶属武警省总队,由省公安厅警卫部门领导,主要担负警卫对象随卫和执行紧急任务。
1984年12月,全省公安警卫干部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转为现役武装警察,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的同等待遇。警卫系统划归武警序列后,原各级警卫机构隶属关系不变,全省的警卫业务和干部管理工作,改由省公安厅直接领导和考核管理。
二、地市警卫机构
1954年1月,合肥、淮南、蚌埠、芜湖、佛子岭、屯溪等地相继配备专职警卫干部,或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警保委员会,负责境内警卫任务的执行。
1955年3月,全省第二次文化保卫工作会议决定,在警卫任务较为繁重的市设专门警卫机构。会后,蚌埠市公安局设警卫科,芜湖、合肥、淮南市公安局在文保科内设警卫组。黄山风景区设公安分局,负责风景区内治安、警卫工作。至4月底,全省配置专兼职警卫人员216人。其中省公安厅警卫科7人,公安厅直属政治保卫队119人。
1959年12月,省公安厅决定各专、市、铁路、水上公安处局警卫工作由各公安处局经文保部门兼管,县公安局警卫工作由政保股兼管。据1962年2月统计,全省专职警卫干部53人,兼职警卫干部18人,担负警卫任务的武装民警133人。此间,全省铁路沿线农村生产大队成立122个警卫小组,负责本社、队范围内的铁路在重要专列通过时的护卫工作。
1972年11月,中共安徽省委要求警卫任务较重的合肥、马鞍山、铜陵、淮南、蚌埠、芜湖6市及宿县、滁县两地区成立由地、市委直接领导的警卫科。1978年4月,省公安局发出《关于警卫机构的设置和领导关系的通知》,决定将地、市委警卫科与地、市公安局警卫科(组)合并为一个机构,同时使用地(市)委警卫科、地(市)公安局警卫科两个名称,原地、市委警卫科的编制划归地、市公安局;尚未设立警卫机构的徽州、池州、巢湖、安庆、阜阳5个地区,成立警卫科;津浦铁路沿线的宿县、凤阳、嘉山、滁县的治安警卫领导小组的警卫工作改由各该县公安局负责,原专职警卫干部编制划归各该县公安局。1984年12月,全省地市县警卫干部与省公安厅警卫干部一起划归武警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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