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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分配制度
1958年至1961年是社队企业由发展到低落时期,在生产上搞“大轰隆”,在分配上实行“供给制”,务工社员集中吃住,此外不付任何报酬。1962年到1966年,社队企业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停办。1967年社队企业恢复。1978年后进入大发展时期。其间先后实行过多种分配制度。
一、工分制
1967年后恢复起来的社队企业,实行工分制。具体办法是“劳动在厂(场),分配在队,厂队结算,适当补助”。即厂方根据务工社员的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结合在队里的劳动底分给评定级别;生产队每天给记同等劳动力的工分;企业每年拿出盈利的资金同生产队结算一次;务工社员参加生产队的分配;厂里给务工社员适当补助,一般是每月10至15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农业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务工社员和生产队自动“脱勾”,厂队结算办法自行废除。
二、按件计资
1981年全县大部分企业实行按件计资,也叫定额付酬或以产付酬。如轮窑厂备土每方付工资1元,半成品车间每块砖坯付资3厘5毫,这种多劳多得的办法,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规定质量和消耗标准,以保证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三、除本分利
除本分利也叫收入分成。大多数农机厂都采取这种分配办法,即原材料由厂方供应,每月结算一次,除去材料费、折旧费等应提取的部分,按纯利润上交单位3成,工人分7成。还有极少数企业,把一些不好监督和管理的行业分解出去,要经营者包干上交定额利润,有的修配、服务企业就采用这种办法。
四、浮动工资
凡不能定产到人的行管人员、后勤人员和一部分生产工人实行浮动工资。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根据每月的财务决算和全厂工人实际工资水平,决定工资上浮或下浮。上浮的工资不能超过基本工资的30%,下浮的工资不能超过20%。
一、工分制
1967年后恢复起来的社队企业,实行工分制。具体办法是“劳动在厂(场),分配在队,厂队结算,适当补助”。即厂方根据务工社员的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结合在队里的劳动底分给评定级别;生产队每天给记同等劳动力的工分;企业每年拿出盈利的资金同生产队结算一次;务工社员参加生产队的分配;厂里给务工社员适当补助,一般是每月10至15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农业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务工社员和生产队自动“脱勾”,厂队结算办法自行废除。
二、按件计资
1981年全县大部分企业实行按件计资,也叫定额付酬或以产付酬。如轮窑厂备土每方付工资1元,半成品车间每块砖坯付资3厘5毫,这种多劳多得的办法,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规定质量和消耗标准,以保证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三、除本分利
除本分利也叫收入分成。大多数农机厂都采取这种分配办法,即原材料由厂方供应,每月结算一次,除去材料费、折旧费等应提取的部分,按纯利润上交单位3成,工人分7成。还有极少数企业,把一些不好监督和管理的行业分解出去,要经营者包干上交定额利润,有的修配、服务企业就采用这种办法。
四、浮动工资
凡不能定产到人的行管人员、后勤人员和一部分生产工人实行浮动工资。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根据每月的财务决算和全厂工人实际工资水平,决定工资上浮或下浮。上浮的工资不能超过基本工资的30%,下浮的工资不能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