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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从1950年至1952年上半年,粮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征收公粮,同时对上市粮食大买大卖,以稳定粮价。当时,由于城乡私营粮商同国家争夺粮源,争夺市场,甚至哄抬市价,囤积居奇,以致造成了供求失调。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粮食供求上的矛盾,我县根据中共中央1953年10月16日作出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按照省颁布的粮食计划收购暂行办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粮食统购工作。农民按国家规定的任务向国家交售粮食,国家按规定价格付款给农民。当时采取了五项措施:一是统购品种定为小麦、高粱、玉米、黄豆、豇豆、绿豆等7个品种和油料作物的芝麻、油菜籽、花生3个品种;二是统购农民除应交纳的公粮和生活用粮以外的余粮;三是统购非农业户现存的口粮以外的余粮;四是统购粮西所收购的全部现粮;五是取缔私人在城乡开设的粮行。此外,还责成县人民法院和各区人民法庭负责办理破坏粮食统购的案件。按照上述措施,立即取缔私人开设的粮行100余家,设立33个收购点,收购小麦11078万斤,秋粮3263万斤,并处理一些破坏粮食统购的案件。
1955年8月,我县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在县和区乡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乡、村两级评产委员会,根据各农户的粮田土质和生产条件,参考上年实产,评定1955年的常年产量,扣除种子、口粮、饲料,计算出留后余粮,按照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原则核定统购量。以农业社为单位统一计购,个体户由农业社负责,在正常年景下3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对农村缺粮户,一年评定一次统销粮,按照多缺多供应、少缺少供应、不缺不供应的原则,核定当年供应量,由粮食部门发证到户,凭证供应。“三定”工作以粮食部门为主,配合区、乡、村干部,共同搞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三定表册的统计工作。
1955~1956粮食年度“三定”情况统计表单位:万亩、万斤

1958年10月,我县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对丰收地区的余粮社实行增产增购政策,即在“三定”的基础上,对农业社和单干户粮食产量超过“定产”的部分,国家增购40%。
1958年至1960年,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不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在生产上瞎指挥,在产量上虚报浮夸,片面追求高指标、高估产、高征购,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结果使1958年的粮食实产降到3.93亿斤,比1957年减少8300多万斤,估产却上报7.5亿斤;1959年又增报1亿斤而实产只有3亿斤。两年的粮食征购量均高达1亿多斤,购上来又大量返销,加上拆小锅灶办大食堂和干部特殊化等因素,农民生活极端困难。1960年出现了浮肿病人和人员外流,并有非正常的死亡。
1961年粮食收购实行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兼顾的政策,对过高的粮食指标作了调减。1962年1月,根据中央扩大的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调了“三兼顾”政策。但是粮食产量到1965年还没有突破3亿斤,征购数量只有2731万斤。同年4月,根据省委文件精神,对粮食征购实行包干办法,即全年任务一次核定,包干到生产队,由生产大队组织完成。1965年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按正常年景确定征购基数,三年不变,遇到重灾歉收年,征购基数不变,适当调减当年征购任务,丰收年适当多购。从而稳定了农民负担,使粮食征购比较符合客观实际。
1968年第一个“一定三年”结束,时值“文化大革命”,中央未下达新的粮食政策,仍继续执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粮食征购“一定三年”政策实行6年后,按照省委转发的中共中央(1971)50号通知规定,从1971年起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政策。当年省把我县全年粮食征购任务由7980万斤调减为7755万斤,口粮达不到340斤至360斤标准的不征不购。1979年因植棉占用粮田,包干任务由7755万斤调减为7322万斤。1981年又调减大豆包干基数500万斤,征购包干任务为6822万斤,一直延续到1985年3月底。从1955年起,对油料进行统购,品种为芝麻、花生、油菜籽、棉籽4个品种。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评定余油户、自给户和缺油户,分别登记。对余油户一次统购,对缺油户分期供应。自1971年起,实行油脂统购任务包干办法,“一定三年”不变。油脂包干任务50万斤,一直延续到1982年底。从1983年起,油料一律改按“倒四六”比例价收购,即每100斤油料,40斤按统购价,60斤按超购价计算,原油脂包干基数全部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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