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税制
清初,境内征牙帖税、牛驴猪税、消费税、烟酒税。咸丰年间,清政府一力镇压太平军和捻军起义,军需浩繁。为筹集军饷,又创厘金之制,沿河沿路设卡,对货物征收1%捐税,故名厘金。战事既完,清政府以其收入颇巨,仍不裁撤。迨至民国,积弊丛生,官府任意敲诈勒索,到处设卡收捐,横征暴敛,广大劳动人民怨声载道,才于民国20年(1931年)正式裁厘。裁厘后开征营业税以抵补财政之不足。
民国时期,境内税捐名目繁多,有国家税与地方税(包括地方苛捐杂税)之分。国家税有盐税、关税、统捐、厘金、矿税、契税、牙税、当税、牙捐、当捐、烟酒税等10余种;地方税有商税、牲畜税、土膏税、渔业税、粮米捐、油捐、酱油捐、灯油捐、花捐、草捐、广告捐、乞丐捐、壮丁捐、船捐、杂货捐、店捐、房捐、戏捐、车捐、茶铺捐、饭馆捐、肉捐、屠捐、夫行捐、乐户捐、歌女捐、转运业公益捐、拖运业公益捐、缝包业公益捐、转运业教育捐、煤斤教育捐、盐斤教育捐、特产捐、烈山煤斤津贴捐等几十种。各种税捐多如牛毛,税额日增,千方百计吸吮人民血汗。
1950年,政务院颁发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的税种为14种(不包括农业税)。是年我县仅开征货物税和工商营业税两个税种。1951年又开征了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屠宰税、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6个税种。1953年1月,国务院针对当时出现的经济日趋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情况,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税制作了修正。从征收货物税的品目中,选择本县能够控制生产或收购的部分品目,改征商品流通税。这种税的基本特点是从生产到零售实行一次课征,即对原来应征的货物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和印花税都合并起来,在商品的第一次批发或调拨环节征税,其它各个环节均不再征税。对不征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修订了货物税,将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征收。相应调整货物税税率,进一步简并税目。我县货物税税目简并为烟酒、水产、土布、砖瓦、糖纸、植物油等38个。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原来的特种消费行为税中的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工商税制修订后,简并了税种税目,简化了纳税环节和手续。我县当时执行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9种。
1956年,我国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内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修正后的税制已不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形势。1958年本着“基本上在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工商税制又进行一次改革。我县把原来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改变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征税制,除在生产环节征收工商统一税外,还在商品零售环节再征一道税;简化征税办法,对工业产品一律按销售收入计税,并简化计税价格;对工业企业自造自用的一些“中间产品”,除白酒、皮革两种外,其余一律免税。1962年为适应当时集市贸易的发展,保护正当交易,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7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和集市交易税。1954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税,把工商企业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等合并简化成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经过一系列税制改革,到1982年,我县征收的税种为工商所得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工商税和牲畜交易税5种。
198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我县对42个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口子酒厂、百货公司、五金公司等18个大中型企业先征所得税,再征调节税;对县砖瓦厂、一机厂、交通局汽车队等24个小型企业和县招待所、饮食服务公司征收所得税。第一步利改税后,税种单一,难以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税后利润分配办法较纷繁。1985年,我县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把税利并存改变为完全的以税代利,税种增设了产品税、营业税等,形成了一个多税种、多层次调节的工商税收制度。企业在上交各种税金后,可以把所剩利润部分用于本企业发展生产和改善职工福利,改变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状况,完善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是年我县执行的税种有工商所得税、营业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产品税、建筑税、盐税和奖金税9种。
民国时期,境内税捐名目繁多,有国家税与地方税(包括地方苛捐杂税)之分。国家税有盐税、关税、统捐、厘金、矿税、契税、牙税、当税、牙捐、当捐、烟酒税等10余种;地方税有商税、牲畜税、土膏税、渔业税、粮米捐、油捐、酱油捐、灯油捐、花捐、草捐、广告捐、乞丐捐、壮丁捐、船捐、杂货捐、店捐、房捐、戏捐、车捐、茶铺捐、饭馆捐、肉捐、屠捐、夫行捐、乐户捐、歌女捐、转运业公益捐、拖运业公益捐、缝包业公益捐、转运业教育捐、煤斤教育捐、盐斤教育捐、特产捐、烈山煤斤津贴捐等几十种。各种税捐多如牛毛,税额日增,千方百计吸吮人民血汗。
1950年,政务院颁发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的税种为14种(不包括农业税)。是年我县仅开征货物税和工商营业税两个税种。1951年又开征了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屠宰税、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6个税种。1953年1月,国务院针对当时出现的经济日趋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情况,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税制作了修正。从征收货物税的品目中,选择本县能够控制生产或收购的部分品目,改征商品流通税。这种税的基本特点是从生产到零售实行一次课征,即对原来应征的货物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和印花税都合并起来,在商品的第一次批发或调拨环节征税,其它各个环节均不再征税。对不征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修订了货物税,将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征收。相应调整货物税税率,进一步简并税目。我县货物税税目简并为烟酒、水产、土布、砖瓦、糖纸、植物油等38个。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原来的特种消费行为税中的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工商税制修订后,简并了税种税目,简化了纳税环节和手续。我县当时执行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9种。
1956年,我国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内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修正后的税制已不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形势。1958年本着“基本上在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工商税制又进行一次改革。我县把原来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改变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征税制,除在生产环节征收工商统一税外,还在商品零售环节再征一道税;简化征税办法,对工业产品一律按销售收入计税,并简化计税价格;对工业企业自造自用的一些“中间产品”,除白酒、皮革两种外,其余一律免税。1962年为适应当时集市贸易的发展,保护正当交易,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7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和集市交易税。1954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税,把工商企业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等合并简化成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经过一系列税制改革,到1982年,我县征收的税种为工商所得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工商税和牲畜交易税5种。
198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我县对42个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口子酒厂、百货公司、五金公司等18个大中型企业先征所得税,再征调节税;对县砖瓦厂、一机厂、交通局汽车队等24个小型企业和县招待所、饮食服务公司征收所得税。第一步利改税后,税种单一,难以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税后利润分配办法较纷繁。1985年,我县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把税利并存改变为完全的以税代利,税种增设了产品税、营业税等,形成了一个多税种、多层次调节的工商税收制度。企业在上交各种税金后,可以把所剩利润部分用于本企业发展生产和改善职工福利,改变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状况,完善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是年我县执行的税种有工商所得税、营业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产品税、建筑税、盐税和奖金税9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