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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我县开始对私营工商业发放贷款,款项来源是私营工商业在银行的存款。当时。国营商业实行“贸易金库”制,银行不予贷款。1953年,继续对私营工商业发放小额贷款,但对应限制的行业贷款从严掌握,对投机违法的不予贷款。1954年根据《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办法》,对供销社贷款按商品库存量多少决定贷款的数额,使贷款与商品库存量相适应。同年,对粮站贷款采取“下贷上转”的办法。即夏秋粮食收购旺季,基层粮站在银行营业所的贷款当日转到县粮食局帐户,由县银行计算利息。不久又改为由贷款的银行营业所直接计算利息。1955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国营工业贷款办法》,对手工业采取“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贷款方针,对原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的工业企业,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办法予以逐笔核贷。1957年底,商业贷款余额为1390万元,工业贷款余额为52万元。
1958年我县对商业贷款开始执行“存贷合一”的办法。商业企业在银行开立存贷款帐户,购进商品支取费用时增加贷款,销售商品存入销货款时即收回贷款,此办法对商业部门加速资金周转、节约资金使用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在左倾路线干扰下,商业贷款支持盲目收购,商业部门收购需要资金多少,银行就供应多少,结果造成库存商品大量积压。工业贷款提出确保钢铁机械工业流动资金需要的要求,结果助长了工业贷款发放中的盲目性。1958年工业贷款余额较1957年增长1.7倍。同时又把商业贷款“存贷合一”办法推广到工业企业,结果给国家经济带来很大损失。
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我县严格了信贷管理。1963年,对“大跃进”时期盲目发放的贷款进行了清理。工业贷款损失50多万元。在商业企业中,清理不合理占用资余和积压物资占款18万多元。至1964年,共收回工商贷款750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贷监督被说成是修正主义的关、卡、压,贷款“三查”制度不再坚持,“贷款必须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保证和贷款必须按期归还”的原则遭到破坏,信贷工作只是基本维持工农业生产和商品流转的资金需要。
“文化大革命”以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我县增放了定额、节能、商业小型设备、商业基础设备、技术贴息等10多种贷款,并恢复了贷款的差别利率。对逾期贷款、超过核定的流动资金总额的贷款、积压物资占用的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收利息20~50%(。1979年2月,工商业贷款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改变以前“吃大锅饭”的做法。首先通过调查,对企业进行分类排队。产品质量好、效益高的企业列为第一类,如口子酒厂、化肥厂等单位,在资金上给予优先支持;能正常生产、产品合格并有一定销路的企业列为第二类,如服装厂、鞋厂等单位,资金酌情给予支持;产品质次价高、市场滞销的企业列为第三类,资金从严掌握,停止发放新贷款,促其转产,若有转变再予贷款支持;长期损亏的企业列为第四类,除停止发放新贷款外,限期收回旧贷款。
1982年以来,我县推行“按销售资金率发放贷款”的办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核定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计划和百元销售额所占用的流动资金,县计委把银行核定的指标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到每个单位,银行据此层层落实贷款指标。贷款按季安排落实,按月考核分析,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截止1985年底,工业贷款余额达2307万元,是1976年的10.35倍,商业贷款余额达11018万元,是1976年的3.31倍。
历年贷款年末余额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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