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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检察机构
1951年10月,濉溪县人民检察署建立,配有副检察长、书记员各1名,与公安机关合署办公。1953年上半年,撤销濉溪县人民检察署,设安徽省人民检察署宿县地区分署濉溪县工作组,配检察干部4名。1954年重新设立濉溪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改为濉溪县人民检察院,配干部7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被“砸烂”,检察职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濉溪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下称公检法军管组)和后来的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取代,检察干部调出。
1975年1月,我县按照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人民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10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重建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至年底配备干部8名。1979年,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检察和监所检察业务,有检察干部15名。1980年检察院干部增至25名,内设刑事检察组、法纪检察组、经济检察组与办公室。1983年增设监所检察组。1984年进行机构改革,检察院设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政秘科,干部增至40名。
1975年1月,我县按照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人民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10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重建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至年底配备干部8名。1979年,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检察和监所检察业务,有检察干部15名。1980年检察院干部增至25名,内设刑事检察组、法纪检察组、经济检察组与办公室。1983年增设监所检察组。1984年进行机构改革,检察院设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政秘科,干部增至4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