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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违反经济法规已构成犯罪的案件,通过行使检察权,同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1951年至1955年,经济检察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当时开展的“三反”、“五反”运动,会同法院、税务等部门惩治经济犯罪分子。1956年检察院各项制度陆续建立,并确定审理经济案件为检察工作的重点。1958年以后,经济案件较少。“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案件发案率较低,10年总共处理19起案件。
1980年,检察院成立由4人组成的经济检察小组,所受理的第一个案件是影响颇大的“戴礼中渎职案”。戴礼中在两年内营业短款3400余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是年检察部门还处理10多起破坏森林案。双堆公社双堆大队葛庄东、西两组副组长许立贵、葛立恒,1979年农历十月初一,擅自把集体林木划分给社员砍伐,一次砍伐树木1014棵,严重地破坏了护林政策,分别被判刑1年。1980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检察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82年中央颁发《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检察院会同法院、公安、纪检、信访等部门组成60人的办案队伍,查处了一批经济犯罪分子。1983年检察院受理了一批机井卡贪污案,查处了贪污机井建设补助费的不法分子。1985年经济检察科密切配合有关部门主动出击,办理了一些影响较大的经济案件。重点查处县粮食、供销和农行等系统的经济案件,打击了那些乘改革之机、借改革之名、破坏改革的经济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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