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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一、起诉
1950年建县后,公诉刑事案件由县公安局、各区公所、机关单位及人民团体向人民法院起诉。从1954年9月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夕,公诉刑事案件全部由濉溪县人民检察院(署)起诉。“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案件先后由县公检法军管组、革委会人保组、县公安局起诉。1978年8月以后,公诉刑事案件复由县检察院起诉,并明确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无权起诉公诉案件。
建县以来自诉刑事案件由公民个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66年8月至1973年3月,公、自诉案件不分,起诉权全由县公检法军管组行使。1973年4月法院重建后,自诉案件复由公民个人依法起诉,法院依法受理。
二、审理
法院建院初期,部分案件实行公审制。即在被告原籍或犯罪发生地召开公审大会,由苦主控诉,组织知情群众批斗,裁委会(审判委员会前身)根据案情议定裁决,在公审大会上宣判。此种审理方式,主要用于重大反革命案件和某些严重刑事案件。非公审案件的审理,不实行公诉、律师制,由主任审判员(审判长)和审判员负责审理。
1954年《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相继颁布,法院施行陪审制。自此以后,除隐私案件和涉及国家机密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公开审理。1958年,法院审判程序简化,采取“一次开庭审判多起案件,集中宣判”的做法。法院认为影响不大的案件,还可直接到看守所宣判。1961年至1966年上半年,审判制度得到改进,逐步建立健全了陪审、辩护、合议等制度。庭审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类,凡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文化大革命”前期,陪审、辩护等制度被取消。1973年县法院重建,恢复了被取消的一系列审判制度。
1980年1月1日,《刑法》、《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县法院建立起开庭前准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宣判等一整套审理程序。对于县法院第一审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即实行两审终审制。
三、案件收结
(一)反革命案件
1950年11月,我县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由于当时公、检、法机关各自的工作范围、职能尚无严格分工,至1953年底法院仅受理少量反革命案件。公安机关直接审理××××人,其中土匪占32.3%、恶霸占8.2%、特务占9.5%、反动党团骨干占3.8%、反动道会门头子占14.6%、叛徒占1.1%、汉奸占0.7%、敌伪军政警宪人员占16.1%、反动地主占7.2%、现行反革命占6.6%。审理后处死刑×××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人,有期徒刑×××人,管制××人。1958年,由于开展“整风反右”运动,受理反革命案件达×××。1962年前后,蒋介石叫嚣反攻大陆,一些反革命分子认为时机已到,到处造谣破坏,组织反革命集团,幻想推翻人民政权。这个时期,县法院受理了“齐心党”、“世界大同党”等反革命集团案。1967年至1972年,公检法军管组及后来的人保组,受理反革命案件56起。1973年至1985年,共受理反革命案件30起,其中现行反革命案件16起24人;历史反革命案件2起2人;投寄反革命挂钩信,书写反动标语、传单4件4人;其它反革命案件8起8人。经审理判处20年有期徒刑1人,15年徒刑3人,10年徒刑5人,7年徒刑7人,5年徒刑8人,3年徒刑5人,2年徒刑1人,免于处罚1人,作其它处理8人。从1950年受理反革命案件以来,结案率均为100%。
(二)普通刑事案件
1950年至1957年所受理普通刑事案件,除1955年554件数量稍多外,历年都较平缓,大都为盗窃、违反统购统销政策等案件。1958年,盗窃、凶杀、强奸、赌博等案件上升。1963年,贯彻中央“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由广大群众就地监督改造”的政策,普通刑事案件逐年递减。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夕,减少到最低点,仅73件。1950年至1966年,县法院受理普通刑事案件6163件,审结5855件,结案率为95%。其中抢婚、欺骗离婚、拐骗妇女、挑拨离婚、遗弃、通奸、买卖婚姻、破坏他人家庭等妨碍婚姻家庭案件,发案率较高,共1095件,占“文化大革命”前17年受理普通刑事案件总数的17.8%;其次,妨碍生产、破坏农业社、破坏经济建设、残害牲畜、破坏中心工作、造谣、破坏森林、抗缴公粮、破坏金融等破坏案件744件,占发案总数12.1%;盗窃案344件,占5.6%;杀人案321件,占5.2%;强奸案315件,占5.1%。其余各类刑事案件均占案件总数的3%以下。
1967年至1972年,公检法军管组及革委会人保组审结普通刑事案件348件。本时期杀人、强奸、盗窃、投机倒把、破坏军婚、破坏知青下放案件较多。
1973年至1982年,共受理普通刑事案件1162件,审结1113件,结案率为95.8%。其中强奸案最多,为184件,占同期普通刑事案件总数的15.8%。1983年至1985年,受理普通刑事案件775件,审结760件,结案率为98.1%。其间发案率最高的为盗窃案,占案件总数的24.4%;其次为强奸案,占21%;流氓案占15%;其它案件均在6%以下。
自建县以来法院受理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中,需重点打击的杀人、放火、投毒、爆炸、强奸、抢劫、盗窃、流氓、伤害、拐卖人口、贪污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12种严重犯罪案件,1950年至1966年为1312件,占同期普通刑事案件总数的21.3%;1967年至1972年为210件,占同期普通刑事案件总数的52%;1973年至1982年为623件,占同期普通刑事案件总数的53.6%;1983年至1985年为643件,占同期普通刑事案件总数的83%。
1950年建县后,公诉刑事案件由县公安局、各区公所、机关单位及人民团体向人民法院起诉。从1954年9月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夕,公诉刑事案件全部由濉溪县人民检察院(署)起诉。“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案件先后由县公检法军管组、革委会人保组、县公安局起诉。1978年8月以后,公诉刑事案件复由县检察院起诉,并明确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无权起诉公诉案件。
建县以来自诉刑事案件由公民个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66年8月至1973年3月,公、自诉案件不分,起诉权全由县公检法军管组行使。1973年4月法院重建后,自诉案件复由公民个人依法起诉,法院依法受理。
二、审理
法院建院初期,部分案件实行公审制。即在被告原籍或犯罪发生地召开公审大会,由苦主控诉,组织知情群众批斗,裁委会(审判委员会前身)根据案情议定裁决,在公审大会上宣判。此种审理方式,主要用于重大反革命案件和某些严重刑事案件。非公审案件的审理,不实行公诉、律师制,由主任审判员(审判长)和审判员负责审理。
1954年《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相继颁布,法院施行陪审制。自此以后,除隐私案件和涉及国家机密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公开审理。1958年,法院审判程序简化,采取“一次开庭审判多起案件,集中宣判”的做法。法院认为影响不大的案件,还可直接到看守所宣判。1961年至1966年上半年,审判制度得到改进,逐步建立健全了陪审、辩护、合议等制度。庭审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类,凡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文化大革命”前期,陪审、辩护等制度被取消。1973年县法院重建,恢复了被取消的一系列审判制度。
1980年1月1日,《刑法》、《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县法院建立起开庭前准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宣判等一整套审理程序。对于县法院第一审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即实行两审终审制。
三、案件收结
(一)反革命案件
1950年11月,我县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由于当时公、检、法机关各自的工作范围、职能尚无严格分工,至1953年底法院仅受理少量反革命案件。公安机关直接审理××××人,其中土匪占32.3%、恶霸占8.2%、特务占9.5%、反动党团骨干占3.8%、反动道会门头子占14.6%、叛徒占1.1%、汉奸占0.7%、敌伪军政警宪人员占16.1%、反动地主占7.2%、现行反革命占6.6%。审理后处死刑×××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人,有期徒刑×××人,管制××人。1958年,由于开展“整风反右”运动,受理反革命案件达×××。1962年前后,蒋介石叫嚣反攻大陆,一些反革命分子认为时机已到,到处造谣破坏,组织反革命集团,幻想推翻人民政权。这个时期,县法院受理了“齐心党”、“世界大同党”等反革命集团案。1967年至1972年,公检法军管组及后来的人保组,受理反革命案件56起。1973年至1985年,共受理反革命案件30起,其中现行反革命案件16起24人;历史反革命案件2起2人;投寄反革命挂钩信,书写反动标语、传单4件4人;其它反革命案件8起8人。经审理判处20年有期徒刑1人,15年徒刑3人,10年徒刑5人,7年徒刑7人,5年徒刑8人,3年徒刑5人,2年徒刑1人,免于处罚1人,作其它处理8人。从1950年受理反革命案件以来,结案率均为100%。
(二)普通刑事案件
1950年至1957年所受理普通刑事案件,除1955年554件数量稍多外,历年都较平缓,大都为盗窃、违反统购统销政策等案件。1958年,盗窃、凶杀、强奸、赌博等案件上升。1963年,贯彻中央“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由广大群众就地监督改造”的政策,普通刑事案件逐年递减。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夕,减少到最低点,仅73件。1950年至1966年,县法院受理普通刑事案件6163件,审结5855件,结案率为95%。其中抢婚、欺骗离婚、拐骗妇女、挑拨离婚、遗弃、通奸、买卖婚姻、破坏他人家庭等妨碍婚姻家庭案件,发案率较高,共1095件,占“文化大革命”前17年受理普通刑事案件总数的17.8%;其次,妨碍生产、破坏农业社、破坏经济建设、残害牲畜、破坏中心工作、造谣、破坏森林、抗缴公粮、破坏金融等破坏案件744件,占发案总数12.1%;盗窃案344件,占5.6%;杀人案321件,占5.2%;强奸案315件,占5.1%。其余各类刑事案件均占案件总数的3%以下。
1967年至1972年,公检法军管组及革委会人保组审结普通刑事案件348件。本时期杀人、强奸、盗窃、投机倒把、破坏军婚、破坏知青下放案件较多。
1973年至1982年,共受理普通刑事案件1162件,审结1113件,结案率为95.8%。其中强奸案最多,为184件,占同期普通刑事案件总数的15.8%。1983年至1985年,受理普通刑事案件775件,审结760件,结案率为98.1%。其间发案率最高的为盗窃案,占案件总数的24.4%;其次为强奸案,占21%;流氓案占15%;其它案件均在6%以下。
自建县以来法院受理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中,需重点打击的杀人、放火、投毒、爆炸、强奸、抢劫、盗窃、流氓、伤害、拐卖人口、贪污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12种严重犯罪案件,1950年至1966年为1312件,占同期普通刑事案件总数的21.3%;1967年至1972年为210件,占同期普通刑事案件总数的52%;1973年至1982年为623件,占同期普通刑事案件总数的53.6%;1983年至1985年为643件,占同期普通刑事案件总数的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