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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5月,县法院设立公证室,配公证员1人。当年办理公与私合同公证244件,公与公合同公证133件,其它合同公证59件,委托收养1件。1958年办理公与私合同公证228件,公与公合同公证134件,房屋买卖合同公证5件,收养公证3件,其它合同公证13件。
1959年至1979年,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停止了公证工作。
1980年,司法部下达《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1981年6月10日,我县正式成立公证处,隶属司法局领导。同年下半年,公证处采取出小报、印发工作简介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介绍公证业务。1982年开始办理收养子女、房屋买卖等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业务,也办了一些经济合同公证。1983年公证业务量迅速增大,经济方面有建筑承包、商业承包、工业承包、合资办厂、征地、供电、加工等20余种公证;民事方面也由原来的收养子女、房屋买卖等3种公证,增加到证明书、影印件、房屋搬迁等8种。为扩大办证量,提高公证信誉和办证质量,公证处还派公证员深入实际进行回访,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解决纠纷,总结经验教训。全年回访32人次,调解处理合同纠纷4件。1984年,各类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不断涌现,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越来越多,全年办证622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586件,占94%。公证处在业务工作中,不局限于单纯办证,而是着眼于发展生产。如闸河乡马雾山大队1982年兴建一座年产600万块砖瓦的二十门轮窑厂,并成功地烧出了第一窑砖。正在此时,黄湾等几个生产队因轮窑厂厂址土地所有权问题与窑厂发生土地纠纷,窑厂被迫停产。1984年8月,公证处根据县政府指示,本着保护“两户一体”合法权益的精神,公证员向轮窑厂代表和生产队群众反复宣传中央(1984)1号文件,宣传经济合同法,宣传公证的意义和作用,排除干忧,平等协商,终于达成联办轮窑厂的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从而使轮窑厂恢复了生产。随着我县经济的蓬勃发展,公证业务日益增多,1984年至1985年共办理经济合同公证100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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