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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兵役法》公布以前参军,由部队办理复员手续的军人。退伍军人是指《兵役法》公布后应征服役,由部队办理退伍手续的军人,通称复退军人。复退军人安置的主要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同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尽量发挥他们的特长。从1951年至1985年,我县共接收、安置复退军人20297人。
一、农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1年至1967年,农村复退军人有6000多人,安排在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2000多人,安排到社队或民兵组织担任基层干部的2629人。1963年至1978年的10年间,有8000多名农村退伍军人回乡,劳动人事部门先后11次从他们中选招618人,分配到国营厂、矿或事业单位工作,另有3000多人在农村担任基层领导职务。
1978年后,军队开展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活动,让服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学得一定的专业技术,为退伍后参加地方建设奠定基础。近年来退伍军人一般都有一技之长,为安置工作带来了方便。1979年至1985年农村退伍军人共3178人,其中安排在乡镇企业的195人,招工245人,担任农村基层干部的335人,这些人绝大部分从事技术性工作。
解决复退军人的口粮、住房、土地问题是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建国初期,复退军人回乡后,口粮从生产补助粮中解决。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后,由当地粮食部门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30市斤,至午季新粮接口为止。各区、社另从回销粮中补助若干,让复退军人口粮标准一般达到40至50斤。自1951年至1982年,补助口粮达56.39万斤,发购粮补助款7.37万元。住房困难是我县复退军人普遍存在的问题,单身及残废复退军人住房困难更大。解决的办法是一方面依靠自力更生,亲友资助;一方面国家给予适当照顾。政府大多采取让公房、借民房等措施先行安置,尔后再帮助他们修补旧房,添建新房。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的建房原则,民政部门会同社队干部,订出具体的建房计划,由县拨款给军人所在乡或生产队。有关部门监督施工,年终检查。仅1980年,就从民政事业费中拨出建房费3.22万元,平均每户250元,解决木料135立方米,烧砖用煤200吨;军人所在的生产队资助建房费1万余元,木材36立方米。是年,帮助193名住房困难的复退军人建房584间。自1951年至1985年,共帮助复退军人建房5996间,修补房屋1.2万间,拨建房费13.53万元,木材628立方米。复退军人应分的土地,建国初期一般从公田中解决。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土地归集体所有,复退军人回乡后,参加集体劳动。1979年土地承包后,现役军人的一份土地与家庭分在一起,家中无人的,由生产队留做机动田,找人代耕代种。
历年农村复退军人统计表

二、城镇复退军人安置
1950年至1968年,98%的城镇复退军人安置到工交、财贸、文卫、水电等部门工作。1969年至1980年,城镇退伍军人大多安置在新建、扩建企业及一些急需用人的单位,有一部分转往外地分配。1980年后,企事业单位人员饱和,我县采取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同时根据退伍军人的技术专长,尽量对口安置。从1980年到1985年,城镇退伍军人大多安置在工交、财贸、农林、水利、科技、党群、政法部门。
1951年至1985年,我县共接收,安置城镇复退军人4064人。
历年城镇复退军人安置情况表

三、军队复员干部安置
1969年,根据中共中央19号文件精神,有一批军队干部复员回原籍,参加家乡建设。至1975年,共接收军队复员干部131人,全部安排了工作。其中工交系统39人,财贸系统47人、政法系统4人,农水系统7人,文卫系统6人,转往外地安排的28人。他们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当工人的,军龄加入伍前工龄不满8年的定为2级工,8至14年的定为3级工,15至20年的定为4级工,20年以上的定为5级工。当干部的,按上述年限,分别定为行政25级、24级、23级、22级。1978年以后,这批复员干部又改为以军队转业干部对待,由人事部门重新安排工作,军队干部一般不再复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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