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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下放城镇居民收回安置
1968年,我县开始将部分城镇居民下放到农村。干部家属每人发给下放费50元,居民每人发给下放费180元。由生产队负责解决他们的口粮、住房、自留地等问题。据1975年统计,下放居民有296户,1351人。至1978年,农村共接收本县及外地下放居民1384户,6439人。在下放人员中,有的年老体弱,根本不能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有的完全不懂农业生产技术,不习惯干农活;有的在农村无依无靠,生活又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服侍。一大批下放居民纷纷要求回城,恢复其非农业户口。1980年县成立“解决城镇下放居民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始办理下放居民收回安置事宜。次年,办公室抽调9名干部深入社队,调查研究,摸底排队,采取先易后难、分期分批的办法将下放居民收回城镇。老弱病残者、冤假错案受株连者、港台同胞及华侨眷属等先行收回。截止1985年,已收回本县下放居民282户,1058人,并对他们分别进行了妥善安置。外省、外县下放我县农村的,大部分已返回原地,由原地安置。少部分已在农村安家落户的,由区、乡等单位负责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现在下放居民的收回安置事宜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