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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职工福利
一、干部福利
1957年5月22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握使用的暂行规定》。我县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对国家工作人员生活困难的,由县人事部门酌情给予定期或者临时补助。干部福利费提取标准:1954年1月起,按每人每月6分提取;1956年1月起,提取工资额的5%;1964年按每人每月工资总额的2.5%提取;1965年10月,按每人每月1.2元提取;从1983年始,按每人每月1.5元提取。提取的福利费,由县财政部门拨给所在单位70%,剩余30%由县人事部门统一使用,用于解决干部的特殊困难。
遗属抚恤金由县民政部门按上级规定的抚恤标准一次计发。
遗属补助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牺牲病故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的定期照顾,补助对象是未成年子女和丧失劳力的父母及配偶,标准一般每月每人不超过12元。从1984年始,对遗属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城镇户口,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少于22元;农业户口,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少于16元。同时按干部本人入伍年限递增补助金额,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另加5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加10元,第一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加15元。1985年我县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干部遗属87户,174人(不含教育系统、企业),每月合计金额2983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迈和健康原因,已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而离休。离休后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微从优。县委于1984年8月制定了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10条规定,规定老干部在听报告、看文件、参加重要活动、过组织生活等方面与同级在职干部享受同级待遇。并为1013名老干部颁发了离休荣誉证、听报告证。每次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和重大节日庆祝活动,都邀清老干部出席。1984年县政府拨出17万元为老干部建房、修房,拨出9万元兴建了480平方米的老干部活动室。其子女就业也得到了各单位的积极支持和安排。县每年都对老干部进行身体检查,建立健康档案400卷(册)。县中医院为老干部设专门病床。医药费开支实报实销。县医院还经常组织医疗队下乡为老干部看病。县粮油和商业部门,每逢节日专设老干部窗口和专柜,供应紧俏商品。县老干部局、商业局等单位为老干部配备了专用汽车。
1985年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通知》,省人事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当年我县实行了年休假制度,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凡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15年不满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工作满3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凡符合探亲规定的,仍继续享受探亲假待遇。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还有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各类学校工作人员,凡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在各类学校的进修毕业生,入学前工作已满5年的,凡上半年毕业(结业)回单位工作的,于当年享受年休假待遇;下半年毕业(结业)的,从下一年起享受年休假待遇。1985年,全县休假人数计4912人。
二、工人福利
建国前,县境的手工作坊设备简陋、劳动繁重,工人夜以继日地做着牛马活,仍衣食不继,啼饥号寒,根本无福利可言。建国初,几座小厂刚从旧中国脱胎出来,生产水平低下,只能解决工人的温饱,无力顾及工人福利。1953年全县5个企业中,有2个企业建起了职工食堂和简易的住宿棚。此后,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发展职工福利。1965年,70%的企业建起了职工食堂、宿舍、卫生所,发放防暑降温、防寒取暖费,较大的企业设立了图书室、游艺室,有尘毒危害的企业定期发放保健费、保健品。到70年代中期,工人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80%的企业不仅解决了职工的食宿,而且设立了文娱室,建起了浴池、托儿所,定期发放取暖、降温、保健等福利费。离县城较远的瓷厂、铝厂等企业,成立了电影放映队,购置了电视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人福利水平迅速提高,各厂都修建、扩建了职工宿舍,添置了娱乐器材,直系亲属的医药费给报销一半。瓷厂、铝厂、水泥厂等较大的企业,相继建起了幼儿园,配备了专职保教人员、购置了滑梯、转椅、风琴等中、小型玩具,并购买了大型面包车,接送职工子女到县城就学。1985年,全县工人的食宿、就诊、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都得到了妥善解决,人均年福利费达70元,比70年代人均年福利费增长1倍。
1957年5月22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握使用的暂行规定》。我县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对国家工作人员生活困难的,由县人事部门酌情给予定期或者临时补助。干部福利费提取标准:1954年1月起,按每人每月6分提取;1956年1月起,提取工资额的5%;1964年按每人每月工资总额的2.5%提取;1965年10月,按每人每月1.2元提取;从1983年始,按每人每月1.5元提取。提取的福利费,由县财政部门拨给所在单位70%,剩余30%由县人事部门统一使用,用于解决干部的特殊困难。
遗属抚恤金由县民政部门按上级规定的抚恤标准一次计发。
遗属补助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牺牲病故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的定期照顾,补助对象是未成年子女和丧失劳力的父母及配偶,标准一般每月每人不超过12元。从1984年始,对遗属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城镇户口,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少于22元;农业户口,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少于16元。同时按干部本人入伍年限递增补助金额,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另加5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加10元,第一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加15元。1985年我县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干部遗属87户,174人(不含教育系统、企业),每月合计金额2983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迈和健康原因,已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而离休。离休后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微从优。县委于1984年8月制定了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10条规定,规定老干部在听报告、看文件、参加重要活动、过组织生活等方面与同级在职干部享受同级待遇。并为1013名老干部颁发了离休荣誉证、听报告证。每次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和重大节日庆祝活动,都邀清老干部出席。1984年县政府拨出17万元为老干部建房、修房,拨出9万元兴建了480平方米的老干部活动室。其子女就业也得到了各单位的积极支持和安排。县每年都对老干部进行身体检查,建立健康档案400卷(册)。县中医院为老干部设专门病床。医药费开支实报实销。县医院还经常组织医疗队下乡为老干部看病。县粮油和商业部门,每逢节日专设老干部窗口和专柜,供应紧俏商品。县老干部局、商业局等单位为老干部配备了专用汽车。
1985年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通知》,省人事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当年我县实行了年休假制度,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凡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15年不满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工作满3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凡符合探亲规定的,仍继续享受探亲假待遇。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还有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各类学校工作人员,凡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在各类学校的进修毕业生,入学前工作已满5年的,凡上半年毕业(结业)回单位工作的,于当年享受年休假待遇;下半年毕业(结业)的,从下一年起享受年休假待遇。1985年,全县休假人数计4912人。
二、工人福利
建国前,县境的手工作坊设备简陋、劳动繁重,工人夜以继日地做着牛马活,仍衣食不继,啼饥号寒,根本无福利可言。建国初,几座小厂刚从旧中国脱胎出来,生产水平低下,只能解决工人的温饱,无力顾及工人福利。1953年全县5个企业中,有2个企业建起了职工食堂和简易的住宿棚。此后,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发展职工福利。1965年,70%的企业建起了职工食堂、宿舍、卫生所,发放防暑降温、防寒取暖费,较大的企业设立了图书室、游艺室,有尘毒危害的企业定期发放保健费、保健品。到70年代中期,工人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80%的企业不仅解决了职工的食宿,而且设立了文娱室,建起了浴池、托儿所,定期发放取暖、降温、保健等福利费。离县城较远的瓷厂、铝厂等企业,成立了电影放映队,购置了电视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人福利水平迅速提高,各厂都修建、扩建了职工宿舍,添置了娱乐器材,直系亲属的医药费给报销一半。瓷厂、铝厂、水泥厂等较大的企业,相继建起了幼儿园,配备了专职保教人员、购置了滑梯、转椅、风琴等中、小型玩具,并购买了大型面包车,接送职工子女到县城就学。1985年,全县工人的食宿、就诊、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都得到了妥善解决,人均年福利费达70元,比70年代人均年福利费增长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