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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教育经费来源有学产租息、普通附加、义务附加、物产学捐、其它收入及临时收入等项。使用范围有教育行政费、中等教育费、初等教育费、义务教育费、社会教育费、津贴补助费、杂项支出费、各项临时费等项。22年(1933年),县境内教育费岁入2.81万元(法币,下同),其中学产租息占总收入的17.1%,普通附加占16%,义务附加占27.4%,物产学捐占23.1%,其它收入和临时收入占16.4%。岁出2.78万元,其中教育行政费占总支出的11.5%,中等教育费及初等教育费占43.8%,义务教育费占14.7%,社会教育费占4.7%,其它支出占25.3%。
建国初期,我县公立学校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和收取学杂费;民办学校经费主要靠庙产及学田收入解决。1952年,中小学全部改为公办,教育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当年经费为39.97亿元(老版人民币),支出情况不详。1958年全县教育经费增至169.7万元,其中中学教育经费支出49.7万元,占总支出的29.3%;小学教育经费110.58万元,占65.2%;幼儿教育经费0.33万元,占0.19%;业余教育经费1.63万元,占0.96%;其它支出7.47万元,占4.35%。1962年中等专业学校经费由地区下放到县管理,当年为0.105万元。1964年始,增加民办教育经费,当年为4.85万元,占总支出的3%。1966年全县教育经费为176.42万元,为1952年的4.4倍,平均年递增11.2%。“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经费增长缓慢,平均年递增5.3%。1976年以后,教育经费以平均年递增13.4%的速度迅速增长,至1985年已达919万元,相当于1952年的2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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