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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剧毒和麻醉药品管理
华东军政委员会于1950年11月制定了《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1951年县医院使用了少量限制性剧毒药及麻醉药品,由该院按规定的品种直接向中国医药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洽购,由一名富有经验的医务人员处方,药房负责保管、供应并做消耗统计。至1958年,孙疃、五沟、临涣、南坪、城关等卫生院,根据其技术条件,准予使用少量麻醉药品,由县医院统一负责购买,各卫生院由一名富有经验的医生负责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1963年开始执行《麻醉药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条例规定了西药毒药26种,西药限制性剧毒药12种,中药毒药10种,中药限制性剧毒药18种。麻醉药品管理范围:阿托品7种、吗啡类5种、可待因类5种、去水吗啡类2种、粟碱类2种、盐酸乙基吗啡3种、全阿片类3种、可卡因类1种、大麻类1种,其他7种。
1964年,允许毒药、限制性剧毒药品在全县所有公社卫生院使用,大部分公社卫生院使用了麻醉药品。1972年允许农村“赤脚医生”根据病情需要,使用毒、限药品。麻醉药品和毒药、限制性剧毒药的供应办法,由县医院负责在宿县地区医药批发站统一购进,并负责管理,凡具备使用条件的基层单位,由县医院常规供应。1979年县医院和城关、马桥、刘桥、双堆、百善、临涣、五沟、铁佛、南坪、四铺、孙疃等公社卫生院经淮北市立生局批准,授于麻醉药品、限制性剧毒药购用权。为保证麻醉药品使用安全,1980年县卫生局授予71名卫技人员麻醉药品处方权。
1963年开始执行《麻醉药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条例规定了西药毒药26种,西药限制性剧毒药12种,中药毒药10种,中药限制性剧毒药18种。麻醉药品管理范围:阿托品7种、吗啡类5种、可待因类5种、去水吗啡类2种、粟碱类2种、盐酸乙基吗啡3种、全阿片类3种、可卡因类1种、大麻类1种,其他7种。
1964年,允许毒药、限制性剧毒药品在全县所有公社卫生院使用,大部分公社卫生院使用了麻醉药品。1972年允许农村“赤脚医生”根据病情需要,使用毒、限药品。麻醉药品和毒药、限制性剧毒药的供应办法,由县医院负责在宿县地区医药批发站统一购进,并负责管理,凡具备使用条件的基层单位,由县医院常规供应。1979年县医院和城关、马桥、刘桥、双堆、百善、临涣、五沟、铁佛、南坪、四铺、孙疃等公社卫生院经淮北市立生局批准,授于麻醉药品、限制性剧毒药购用权。为保证麻醉药品使用安全,1980年县卫生局授予71名卫技人员麻醉药品处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