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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贸重点管理工作
一、粮食统购统销管理
1953年10月起,蚌埠市为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开展了舆论宣传工作。11月,成立粮食统购统销委员会,开始对农村粮食实行统购,对城市人口和农村缺粮户所需粮食实行统销,具体业务由市粮食公司办理。是年,本着不征“过头粮”的精神,在市郊采取“自上而下提出控制指标与自下而上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购留比例,同时核定给农民一定数量的返销粮。全年在市郊征购的粮食占总产的17.5%,国家回销粮110万公斤,加上存粮,农村人均占有量208公斤。对城镇人口口粮,从12月起按户凭临时购粮证定量供应,不足部分可申请补助;对城镇用粮单位也核定供给数量。全年城市口粮供应5215万公斤,人月均吃粮24.25公斤。
1954年5月,以市粮食公司为基础,成立了政企合一的粮食管理局,并分别在各辖区设置管理站。9月,对郊区粮食征购实行“四定”政策(核定实际产量、核定实际用量、核定农户供应量、核定缺粮户的供应量),采取一次评产、同时核定的办法,将余粮户、自给户、缺粮户一次划清,粮食部门负责做好计划收购、供应工作。为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对93.8%的农户发放预购定金,计41万元(这部分定金于1960年全部豁免)。1955年8月,在市郊农村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办法,分户核定余粮户的交售任务,在正常年景下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对因灾减产的缺粮户,需由国家供应口粮的,每年核发粮证,凭证供应。是年4月起,对城镇居民口粮供应办法,改为按不同情况划分为7个等级24种类型,以不同类型核定每月供应的口粮标准,按季发给粮票,凭票分月供应口粮(粮票背面印有月份字样)。城镇人均月定量水平11.8公斤,其中,体力劳动者平均16.5公斤,职工及其他脑力劳动者和大中学生平均定量14公斤,十周岁以下儿童定量6公斤。对单位集体用粮,规定由单位根据粮食消耗情况,按季分月编制用粮计划,经主管区、局初审,再由粮食局核定,凭证供应。
1956年,市郊夏涝秋旱,粮食减产,为此调整了农业社(户)的粮食征购任务。1957年2月春荒期间,提高了农民的平均口粮标准,对属劳动力的农民每人每天供应0.5公斤口粮,原粮不足部分由国家安排供应。当年市郊征购粮食占总产的3.3%,是解放后粮食征购最少的一年。留粮加上返销粮,农民人均年占有量达到200公斤。城镇口粮供应,从1956年1月起,全市划分出687个不同工种,按工种分等定量,人均定量水平为13公斤,比1955年提高10%。其中,体力劳动者提高12%,儿童提高16.7%。城镇居民购粮改为使用市粮食部门印制的定点粮票。
1958年、1959年,因市郊粮食产量虚报,购了“过头粮”。至1961年后,征购量年年减少,供应量年年增加。供应量以1958年为100%,1962年为369.93%,平均每年递增127%;征购量以1959年为100%,1962年为22.3%,平均每年递减25.9%。此期,对城镇居民口粮标准也作了压缩,每月人均减少0.5公斤。同时从1958年起,居民购粮恢复使用市粮食部门制发的购粮证。
1962年起,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粮食部门实行奖售粮食政策。如交售绿豆50公斤,可兑换大米或面粉70公斤。另外,出售生猪、家禽、蛋品、水产及烟、麻、棉、菜等,都可以获得奖励的粮食。其中,专业菜农的口粮供应与其交售的蔬菜直接挂钩,多交菜,多供粮。从1962年至1985年底,共奖售各种粮食2104万公斤。
1965年,核定市郊粮食征购基数为260万公斤,并执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对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后的余粮队,国家超购30%,集体储备40%,其余30%可用于生产队集体事业开支或分配给社员。生产队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后,继续出售的余粮,给予加价奖励;社员个人出售的粮食,国家按超购价格收购。是年,在收购的273万公斤粮食中,征购201万公斤,超购14.5万公斤,议购21万公斤,零散收购18万公斤,其它收购18.5万公斤。
1971年起,在分社队调整粮食征购基数的基础上,对市郊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1973年,进一步明确粮食征购的“三项留粮”标准。口粮,淮河南岸稻杂兼产区人均留粮195~205公斤,淮河北岸杂粮产区为170~180公斤;种子粮,一麦一豆地区每亩留种20~30公斤,杂粮产区每亩15~20公斤;饲料粮留粮,每头耕牛175公斤,每头骡马225公斤,每头种猪150公斤。1971年至1978年间,郊区粮食逐年增产,但征购数长期稳定在总产的10%左右,人均留粮接近300公斤。同时,随着粮食的增多,对城镇人口口粮供应标准,自70年代起普遍提高,每月人均达14.5公斤,较1955年上升22.9%。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粮食产量明显上升。市郊粮食收购采取了定购、超购、议购、零散收购等多种形式。1981年,在收购的粮食中,定购占13.2%,超购占41.8%,议购占37.9%,零散收购占7.1%。1985年4月,在市郊除对小麦、稻谷、大豆、玉米等品种实行合同定购外,其余品种一律改为议购。随着粮食形势的好转,1983年,城市一度废除购粮证,改用可跨区使用的购粮券,但因品种一时不能完全满足需要,1984年1月起,仍恢复使用购粮证。
二、烟酒专卖管理
民国38年(1949年)初蚌埠解放后,6月,皖北行政公署在蚌进行酒类专卖试点。当时先收买福昌、振源公、福海、源盛、源昌、东源康、西源康等7家槽坊,继成立公营酒厂和酒类专卖处(厂、处一个机构),开始对酒类统一销售。10月份,市人民政府颁布《酒类专酿专卖实施细则》,禁止私酿私卖,私营零售商由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1952年12月,专卖处由税务局划归商业局领导,改组为专卖事业公司,同时挂专卖事业局的牌子,兼办行政事务,市场零售仍以私营商户为主。是年9月,中央财政委员会决定卷烟实行专卖,由国家控制卷烟生产、销售。1953年1月,卷烟经营业务由市百货公司交专卖公司,4月又成立卷烟专卖采购供应站,负责阜阳、宿县、滁县、六安4个专区和蚌埠、淮南2市及苏、鲁、豫部分地区的卷烟调拨。11月,在卷烟专卖中开始对国营东海烟厂及部分私营烟厂的产品实行包销,但仍以上海、青岛一级站货源为主。1953年5月至12月,共调入卷烟46071箱。其中,从上海、青岛一级站调入36762箱,占79.79%;从蚌埠东海、裕民烟厂购进8440箱,占18.32%;从私营烟厂购进869箱,占1.89%。是年卷烟专卖后,曾因上海丁级烟脱销,市面上一度出现套购抢购投机活动,使烟价上涨,1954年后情况好转。
1960年前后,酿酒原料紧缺,产量下降,酒供应紧张。为克服困难,市曾动员一些单位用米油饼、碎麦皮、地脚粮、淀粉、坏山芋干酿酒,由专卖公司收购,但仍供应不足,出现排队抢购现象。同年7月,对酒类实行定量供应,城市居民经核实发给饮酒者购买证,全市发证16.6万人,平时每月或隔月供应一次,节日每人可购白酒、露酒各2市两。1961年,全年购进各类酒68.5万公斤,比上年减少45.1%;全年销售75.6万公斤,仅及上年销量的41%。为限制消费,回笼货币,又实行高价酒供应,按每500克(瓶)计价,濉溪酒12元,蚌产山芋干酒8元,金奖白兰地酒21元,茅台酒36元。此期,蚌埠卷烟厂也因原料不足生产下降,于1960年起对城市居民凭证定量供应卷烟,不吸者不供应。1961年,每月供应职工12包,居民5包,全市领证人数10.7万人,驻蚌部队及其他人员1.2万人。因供应不足,市面上出现手工卷烟和黑市交易,东海烟黑市每包2元,是正价的7倍。国营公司为调节供求矛盾,回笼货币,亦实行部分卷烟高价供应,平均比平价高1倍左右。
1962年,国民经济开始恢复,烟酒原料增多,产销开始好转。市人民委员会重新颁布酒类专卖方面的公告,取缔私酿私卖。同时加强对卷烟产销管理,取缔土制手工卷烟,打击长途贩运和转手倒卖,对经营卷烟的商贩重新审查登记。
1979年以后,农业连年丰收,原料充裕,烟酒市场供应量明显增加。不久,酒类不再专卖,但烟因系国家高税商品,仍继续实行专卖管理。
三、生产资料计划调拨管理
建国后,国家为保证经济建设有计划的进行,陆续将工农业生产所需要的一部分商品列为计划物资,实行计划管理。1950年,煤、木材、水泥等物资,首先由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蚌埠支公司负责调拨管理。1953年,石油物资由中国石油公司蚌埠办事处负责调拨管理。1956年,市计委成立物资科,已对上百种物资实施计划调拨管理。1961年,市物资局成立后,属计划调拨管理的物资不断增多,调拨管理体制形成,到1978年,属调拨管理的生产资料已近千种。
60年代后,销售供应属国家计委管理的统配物资,一般由物资局召集各专业公司共同编制要货计划草案,上报市计委初步平衡,市计委再上报省计委批准。根据省计划部门批准的供货计划,市计委会同物资局分配到各区、局,各区、局再二次分配到要货单位。销售供应属国家部、委管理的部管物资,一般也要由市计划、物资部门编制计划上报省计划、物资部门,待批准后再分配到相关单位。统配和部管物资计划下达后,由物资专业公司参加有关订货会议,洽谈落实供货单位和品种、规格、数量,然后签订订货合同。其中大宗要货,一般由省下达“戴帽子”(指定到单位或项目)计划,不经物资专业公司结算,但须签订直达供货合同;小额要货在落实要货单位后,由物资专业公司中转供应,签订中转订货合同。对代供范围的物资,也由省级部门下达调拨计划到市,市再转供其他地方。属地方管理的三类物资,一般由市物资局和专业公司制定调拨供应计划。在实行物资调拨管理中,根据各年度物资货源和需求情况,各专业公司还须制定供应计划和物资流转计划,其中,物资流转计划按年、季、月编制,设置有台帐、报表,经常检查落实。
70年代,在物资计划供应中,对部分物资还采取发供应票的办法。市金属材料公司按分配指标或核实过的供应数,分别向用户发放过“钢票”、“铝票”、“锌票”等,用户可不受时间和具体品种、规格的限制,凭票购买。市木材公司对城市房屋建设和维修用材实行凭票券供应的办法,票发到各区局,各区局再发到用户手上。票面木材数有0.05立方米、0.1立方米、0.2立方米等。为杜绝房屋维修材用于其它方面,从1976年起,实行“三证”齐全供应,即木材票证、建房执照和单位证明缺一不供。
1978年初,市燃料公司对酒精厂、造纸厂、化肥厂、印染厂、石灰厂等企业,制定煤炭消耗定额,按定额计算供应量,凭证定量供应。到8月,已有80家工厂149种产品制定煤炭消耗定额,占全市工业用煤量的85%。下达的定额每年修订一次,一般修改后的定额较修改前,万元产值耗煤年均下降6%左右;季节性生产的用煤单位,按季供应。实行这一办法,使工业用煤减少了浪费。1979年3月,对工业用煤单位实行统一开票和定品种、定时间、代办运输、送煤上门供应办法。1982年4月,工业用煤结合定额供应,又分别实行节约归己、给予奖励和超耗不补、加价收费50%等供应管理办法。
1979年后,随着市场逐步放开,列入统配、部管的一、二类物资减少。除指令性物资仍实行计划调拨外,指导性计划物资和市场调节物资多改为由物资企业自行经营,可以自己购货,自己销售。用货单位自身也可到市场上采购进货。
四、对外贸易业务管理
收购计划管理50年代,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分别由市商业局、市计委制定,并分别监督执行。1961年,市外贸公司开始制定年度出口商品收购计划。计划制定后,公司即与生产供货企业联系,具体落实出口的品种、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等。60~70年代,对少量重要出口商品曾由外贸部门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用合同方式保证计划落实。1978年,市外贸局曾制定1979年至1985年度的出口商品发展规划,同时也制定各年度计划。1984年起,全面实行合同制。20多年中,有1961、1965、1967、1968、1969、1972、1974、1976年共8个年份没有完成当年计划,其中“文化大革命”初期的3年,计划执行情况最差。1978年后,均年年超额完成收购计划。
收购业务管理建国后,对农副产品收购,主要集中在农村,工作量大,季节性强,一般采取突击收购与经常收购相结合、定点收购与流动收购相结合、专业人员收购与发动群众交售相结合的方法。凡由内贸供货的,一般同内贸部门联系收购;凡属外贸实行物资补贴(奖售)的品种,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认真兑现,发挥奖售政策的作用。对鲜活商品,做到快收快运和采取一定的保鲜保活措施。对各类工业品收购,外贸部门业务人员经常深入工厂和供货部门,了解生产和货源情况,随时掌握收购进度,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生产收购中的具体问题,尽力帮助工厂解决实际困难。在收购中,外贸部门按出口要求或合同规定验收出口产品,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拒绝收购,或要求换货,或按规定扣价,或提出索赔。对技术复杂、规格特殊的产品,由生产和供货单位提供有关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书,由外贸部门清点数量、查验包装。对法定检验的工业品,需提供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书,或商检局、工厂和外贸公司联合检验证明书。在历年收购工作中,也曾出现因把关不严、手续不完备,造成货到口岸后,发生退货和降价处理、货物出国后发生索赔等现象。
商品包装管理解放初期,出口商品多为原料性农副产品,包装简单。50年代,麻布、麻袋、麻线、棉布、布袋、铁钉、木箱和纸箱等,是主要包装材料。70年代,陆续增加铁桶、木桶、纸板桶及罐头等包装。1978年后,对一些出口商品包装加以改进。热水袋原包装为4盒装成一箱,共用纸10张,是年改为小包装,每箱用包装纸8.5张。1980年,将出口皮帆布箱和鬃刷的木箱包装改为纸箱包装,出口的烤烟、蒜片等也陆续改为纸箱包装。中式糖果原包装规格为统一的250克,于1983年部分改为2盎司和4盎司的小规格包装,并重新设计包装图案,较受外商欢迎。进入80年代,属大包装的材料有纸、木、金属、棉麻、玻璃、塑料、陶瓷等。属小包装的,仅中式糖果、速冻蔬菜采取透明式,其它商品小包装式样仍较落后。出口的服装多采用定牌中性包装,部分柠檬酸用无牌中性包装。
留成外汇使用管理1979年开始,国家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在总收汇中区别情况适当留给地方一定比例的外汇。至1985年,市累计分得留成外汇1081万美元。历年留成外汇数额为:1979年120万美元,1980年143万美元,1981年85.5万美元,1982年138.3万美元,1983年128万美元,1984年106.8万美元,1985年360万美元。对留成外汇,1984年前由市计委控制,1985年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局负责管理,具体办理划拨、分配使用手续,并会同市引进办公室审查用汇项目。留成外汇的使用方向,重点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进口一部分本地区工农业生产建设和市场紧缺物资,并支付出国考察和培训费用,以及对外广告宣传、样品展览费用等。1984年、1985年,共使用外汇401万美元,计67个项目。其中,进口设备用40.6万美元,购工业原料用279.8万美元,购物资用50万美元,支付对外广告宣传用0.7万美元,出国考察用16.4万美元,其他用汇支出14万美元。
五、蔬菜产销管理
建国前和建国初期,蔬菜多由行栈集散,再由小贩零售,全属市场调节。1956年成立蔬菜公司,始对蔬菜作少量淡旺季调剂。1958年,对市郊蔬菜实行统一收购、全面包销的办法,即按田块定产,全部交售。国营蔬菜商店在产区设15个收购点,就近收购,分配调运。在城市供应方面,设立街道供应点和菜摊,由国营商店对其安排货源,实行业务指导。
三年困难时期,副食品严重短缺,实行“瓜菜代”,蔬菜需求量很大。蔬菜产销实行严格的高度集中管理,取消自由市场,对社队所产蔬菜全面包销。包销后蔬菜收购量增多,对平衡蔬菜供应起了一定作用。其间1961年,蔬菜公司配合粮食部门,组织下属商店与郊区蔬菜生产队签订“四定一奖”合同,即定面积、定时间、定产量、定品种,完成任务者供应当月口粮并奖售粮食,完不成者减少口粮供应。1963年后,副食品供应紧张状况缓解,恢复农民直接进城交易蔬菜,对外地蔬菜流通渠道也有所扩展。1964年开始,对郊区蔬菜实行“计划生产、计划上市”的办法,菜队送菜到收购站,收购站按计划数收购,计划外部分也低价包收,以免菜农损失过大。“文化大革命”中蔬菜产销和衔接不力,市场供应品种越来越少,常年缺菜时间少则80天,多则100多天,直接影响了城镇居民的日常生活。
1979年后,党和政府将蔬菜产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市到区、乡、村均建立蔬菜产销管理机构。一方面引导各蔬菜队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责任制,调动菜农的积极性,提高蔬菜产量,增加品种;另一方面对国营蔬菜公司经营给予财力支持。1981年至1985年,按市区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给蔬菜公司补贴,5年合计补贴380万元。对蔬菜公司还暂缓执行利改税的办法,以减轻企业负担。另外,改变国营蔬菜公司以管为主、独家经营的局面,市场经营逐步放开。1981年,实行“大管小活”的方针,对直接影响城镇居民生活、上市量大的大宗品种蔬菜,实行计划种植和计划上市,并掌握合理的价格水平,稳定蔬菜供应的大局;对细小品种全部放开,自由种植,议购议销。1985年,开始建立近郊、远郊和邻县一、二、三线多层次的蔬菜生产基地,并放开计划,放开价格,放开流通渠道。国营蔬菜公司作为主渠道,只会同郊区和辖县政府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和淡旺季,合理调整蔬菜品种,并负责在几大节日组织货源,搞好供应;负责在冬季缺菜时搞好冬贮。实行这种“以放为主,放管结合”的办法后,全市蔬菜做到了自给有余。
六、商业企业管理
蚌埠解放前,较大的商户为在竞争中不被挤垮,均较重视经营管理。民国16年(1927年)开业的天成百货公司,为扩大营业份额,多广泛联系顾主。对一些中西服装店,往往把棉布、丝绸先赊销给他们,到端午、中秋、除夕三节才上门收回货款;对社会上的各界要员、富户,公司专门印制一些帐折,让顾主凭帐折到公司取货,不必交现款,也在三节时再收取帐款;对积压的滞销商品,采用公司职员提厘或削价的方法销售。滞销商品上系有签子,签子上再根据该商品滞销程度加盖一个或几个红圈,滞销愈甚加盖红圈愈多。营业人员推销带红圈的商品,每售货1元,一个圈的可提厘5分,两个圈的可提厘1角,依此类推。解放前,部分商户系股份制经营,收益分配除按股金外,对雇用的员工工薪、福利也因人而宜。民国35年在蚌开业的鼎昌绸缎局,对员工曾实行4种工薪分配制度,即实物折算工资制、年终双薪制、超额奖金制、盈利分红制。解放前,全市大中小店铺业务一般由店主或经理独揽,下面有帐房、伙计;较大商号上面有董事、协理、襄理、监理等。不少店铺,将伙计按头柜、二柜、学徒搭配。
建国初期,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经理、主任负责制,同时重视民主管理,发挥店员工会作用。在经营上,多靠老经验管理。1957年起,商业企业普遍实行商品购销计划管理,一般按不同品种、规格,编制商品的进货计划和销售计划,分旬检查落实。经销国家计划商品、物资的企业,多注意将本企业计划与国家计划紧密衔接,确保国家购销计划的完成。到“文化大革命”前夕,商业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已较完备。销售的商品,一般有进货查验制度、商品保管制度、分月盘点制度、安全防火制度;在财务管理上,一般有资金审批制度、提款送款制度、现金收付制度、转帐制度等;在对顾客服务上,一些企业树立社会主义的商业道德规范,开展有“假如我是一个顾客”、“创最佳营业员竞赛”等活动,提高了服务质量。1959年,市百货二店的“巧姑娘”小组曾出席全国群英会,市百货一店的“五兰”小组被评为安徽省先进班组。
进入“文化大革命”后,商业企业不少好的规章制度被废除。尤其是国营商业因缺乏竞争机制,助长“官商”作风,服务质量下降。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各项规章制度逐步恢复,对顾客、用户的服务质量有所提高。此期,蚌埠淮河路百货商店曾坚持一日24小时营业,经营效果显著,被省树为商业标兵。1976年10月,省商业系统曾提出“学大庆、学大寨、赶淮河”的口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业企业经营管理进入新阶段。随着商业体制的改革,各商业、物资企业逐步重视经营决策管理,加强市场预测工作,注重把握顾客心理和动态;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逐步恢复和健全。1984年后,商业、物资企业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经理、主任负责制,相应完善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责任制。一些企业主动拓宽经营门路,增强竞争能力。市机电设备公司于1980年起,积极与省公司开展联营业务,并扩大物资代销范围;1983年起,又与数十家生产企业签订设备配套供应承包合同,开展部分机电设备的租赁业务。市木材公司自制钢模板,向数十户建筑企业租赁,每年可节约木材4000~8000立方米。市物资局除专设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外,各物资企业也为工农业生产开展物资代购、代销、代加工、代托运及调剂业务,方便了用户。大多数商业企业开始改变”官商“作风,把为顾客的优质服务作为改进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市百货公司组织所属各零售商店开设方便专柜,先后设有80多项便民服务项目;一些商店为顾客免费代修理钟表、眼镜、简易电器,代为顾客套裁衣料。
1953年10月起,蚌埠市为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开展了舆论宣传工作。11月,成立粮食统购统销委员会,开始对农村粮食实行统购,对城市人口和农村缺粮户所需粮食实行统销,具体业务由市粮食公司办理。是年,本着不征“过头粮”的精神,在市郊采取“自上而下提出控制指标与自下而上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购留比例,同时核定给农民一定数量的返销粮。全年在市郊征购的粮食占总产的17.5%,国家回销粮110万公斤,加上存粮,农村人均占有量208公斤。对城镇人口口粮,从12月起按户凭临时购粮证定量供应,不足部分可申请补助;对城镇用粮单位也核定供给数量。全年城市口粮供应5215万公斤,人月均吃粮24.25公斤。
1954年5月,以市粮食公司为基础,成立了政企合一的粮食管理局,并分别在各辖区设置管理站。9月,对郊区粮食征购实行“四定”政策(核定实际产量、核定实际用量、核定农户供应量、核定缺粮户的供应量),采取一次评产、同时核定的办法,将余粮户、自给户、缺粮户一次划清,粮食部门负责做好计划收购、供应工作。为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对93.8%的农户发放预购定金,计41万元(这部分定金于1960年全部豁免)。1955年8月,在市郊农村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办法,分户核定余粮户的交售任务,在正常年景下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对因灾减产的缺粮户,需由国家供应口粮的,每年核发粮证,凭证供应。是年4月起,对城镇居民口粮供应办法,改为按不同情况划分为7个等级24种类型,以不同类型核定每月供应的口粮标准,按季发给粮票,凭票分月供应口粮(粮票背面印有月份字样)。城镇人均月定量水平11.8公斤,其中,体力劳动者平均16.5公斤,职工及其他脑力劳动者和大中学生平均定量14公斤,十周岁以下儿童定量6公斤。对单位集体用粮,规定由单位根据粮食消耗情况,按季分月编制用粮计划,经主管区、局初审,再由粮食局核定,凭证供应。
1956年,市郊夏涝秋旱,粮食减产,为此调整了农业社(户)的粮食征购任务。1957年2月春荒期间,提高了农民的平均口粮标准,对属劳动力的农民每人每天供应0.5公斤口粮,原粮不足部分由国家安排供应。当年市郊征购粮食占总产的3.3%,是解放后粮食征购最少的一年。留粮加上返销粮,农民人均年占有量达到200公斤。城镇口粮供应,从1956年1月起,全市划分出687个不同工种,按工种分等定量,人均定量水平为13公斤,比1955年提高10%。其中,体力劳动者提高12%,儿童提高16.7%。城镇居民购粮改为使用市粮食部门印制的定点粮票。
1958年、1959年,因市郊粮食产量虚报,购了“过头粮”。至1961年后,征购量年年减少,供应量年年增加。供应量以1958年为100%,1962年为369.93%,平均每年递增127%;征购量以1959年为100%,1962年为22.3%,平均每年递减25.9%。此期,对城镇居民口粮标准也作了压缩,每月人均减少0.5公斤。同时从1958年起,居民购粮恢复使用市粮食部门制发的购粮证。
1962年起,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粮食部门实行奖售粮食政策。如交售绿豆50公斤,可兑换大米或面粉70公斤。另外,出售生猪、家禽、蛋品、水产及烟、麻、棉、菜等,都可以获得奖励的粮食。其中,专业菜农的口粮供应与其交售的蔬菜直接挂钩,多交菜,多供粮。从1962年至1985年底,共奖售各种粮食2104万公斤。
1965年,核定市郊粮食征购基数为260万公斤,并执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对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后的余粮队,国家超购30%,集体储备40%,其余30%可用于生产队集体事业开支或分配给社员。生产队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后,继续出售的余粮,给予加价奖励;社员个人出售的粮食,国家按超购价格收购。是年,在收购的273万公斤粮食中,征购201万公斤,超购14.5万公斤,议购21万公斤,零散收购18万公斤,其它收购18.5万公斤。
1971年起,在分社队调整粮食征购基数的基础上,对市郊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1973年,进一步明确粮食征购的“三项留粮”标准。口粮,淮河南岸稻杂兼产区人均留粮195~205公斤,淮河北岸杂粮产区为170~180公斤;种子粮,一麦一豆地区每亩留种20~30公斤,杂粮产区每亩15~20公斤;饲料粮留粮,每头耕牛175公斤,每头骡马225公斤,每头种猪150公斤。1971年至1978年间,郊区粮食逐年增产,但征购数长期稳定在总产的10%左右,人均留粮接近300公斤。同时,随着粮食的增多,对城镇人口口粮供应标准,自70年代起普遍提高,每月人均达14.5公斤,较1955年上升22.9%。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粮食产量明显上升。市郊粮食收购采取了定购、超购、议购、零散收购等多种形式。1981年,在收购的粮食中,定购占13.2%,超购占41.8%,议购占37.9%,零散收购占7.1%。1985年4月,在市郊除对小麦、稻谷、大豆、玉米等品种实行合同定购外,其余品种一律改为议购。随着粮食形势的好转,1983年,城市一度废除购粮证,改用可跨区使用的购粮券,但因品种一时不能完全满足需要,1984年1月起,仍恢复使用购粮证。
二、烟酒专卖管理
民国38年(1949年)初蚌埠解放后,6月,皖北行政公署在蚌进行酒类专卖试点。当时先收买福昌、振源公、福海、源盛、源昌、东源康、西源康等7家槽坊,继成立公营酒厂和酒类专卖处(厂、处一个机构),开始对酒类统一销售。10月份,市人民政府颁布《酒类专酿专卖实施细则》,禁止私酿私卖,私营零售商由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1952年12月,专卖处由税务局划归商业局领导,改组为专卖事业公司,同时挂专卖事业局的牌子,兼办行政事务,市场零售仍以私营商户为主。是年9月,中央财政委员会决定卷烟实行专卖,由国家控制卷烟生产、销售。1953年1月,卷烟经营业务由市百货公司交专卖公司,4月又成立卷烟专卖采购供应站,负责阜阳、宿县、滁县、六安4个专区和蚌埠、淮南2市及苏、鲁、豫部分地区的卷烟调拨。11月,在卷烟专卖中开始对国营东海烟厂及部分私营烟厂的产品实行包销,但仍以上海、青岛一级站货源为主。1953年5月至12月,共调入卷烟46071箱。其中,从上海、青岛一级站调入36762箱,占79.79%;从蚌埠东海、裕民烟厂购进8440箱,占18.32%;从私营烟厂购进869箱,占1.89%。是年卷烟专卖后,曾因上海丁级烟脱销,市面上一度出现套购抢购投机活动,使烟价上涨,1954年后情况好转。
1960年前后,酿酒原料紧缺,产量下降,酒供应紧张。为克服困难,市曾动员一些单位用米油饼、碎麦皮、地脚粮、淀粉、坏山芋干酿酒,由专卖公司收购,但仍供应不足,出现排队抢购现象。同年7月,对酒类实行定量供应,城市居民经核实发给饮酒者购买证,全市发证16.6万人,平时每月或隔月供应一次,节日每人可购白酒、露酒各2市两。1961年,全年购进各类酒68.5万公斤,比上年减少45.1%;全年销售75.6万公斤,仅及上年销量的41%。为限制消费,回笼货币,又实行高价酒供应,按每500克(瓶)计价,濉溪酒12元,蚌产山芋干酒8元,金奖白兰地酒21元,茅台酒36元。此期,蚌埠卷烟厂也因原料不足生产下降,于1960年起对城市居民凭证定量供应卷烟,不吸者不供应。1961年,每月供应职工12包,居民5包,全市领证人数10.7万人,驻蚌部队及其他人员1.2万人。因供应不足,市面上出现手工卷烟和黑市交易,东海烟黑市每包2元,是正价的7倍。国营公司为调节供求矛盾,回笼货币,亦实行部分卷烟高价供应,平均比平价高1倍左右。
1962年,国民经济开始恢复,烟酒原料增多,产销开始好转。市人民委员会重新颁布酒类专卖方面的公告,取缔私酿私卖。同时加强对卷烟产销管理,取缔土制手工卷烟,打击长途贩运和转手倒卖,对经营卷烟的商贩重新审查登记。
1979年以后,农业连年丰收,原料充裕,烟酒市场供应量明显增加。不久,酒类不再专卖,但烟因系国家高税商品,仍继续实行专卖管理。
三、生产资料计划调拨管理
建国后,国家为保证经济建设有计划的进行,陆续将工农业生产所需要的一部分商品列为计划物资,实行计划管理。1950年,煤、木材、水泥等物资,首先由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蚌埠支公司负责调拨管理。1953年,石油物资由中国石油公司蚌埠办事处负责调拨管理。1956年,市计委成立物资科,已对上百种物资实施计划调拨管理。1961年,市物资局成立后,属计划调拨管理的物资不断增多,调拨管理体制形成,到1978年,属调拨管理的生产资料已近千种。
60年代后,销售供应属国家计委管理的统配物资,一般由物资局召集各专业公司共同编制要货计划草案,上报市计委初步平衡,市计委再上报省计委批准。根据省计划部门批准的供货计划,市计委会同物资局分配到各区、局,各区、局再二次分配到要货单位。销售供应属国家部、委管理的部管物资,一般也要由市计划、物资部门编制计划上报省计划、物资部门,待批准后再分配到相关单位。统配和部管物资计划下达后,由物资专业公司参加有关订货会议,洽谈落实供货单位和品种、规格、数量,然后签订订货合同。其中大宗要货,一般由省下达“戴帽子”(指定到单位或项目)计划,不经物资专业公司结算,但须签订直达供货合同;小额要货在落实要货单位后,由物资专业公司中转供应,签订中转订货合同。对代供范围的物资,也由省级部门下达调拨计划到市,市再转供其他地方。属地方管理的三类物资,一般由市物资局和专业公司制定调拨供应计划。在实行物资调拨管理中,根据各年度物资货源和需求情况,各专业公司还须制定供应计划和物资流转计划,其中,物资流转计划按年、季、月编制,设置有台帐、报表,经常检查落实。
70年代,在物资计划供应中,对部分物资还采取发供应票的办法。市金属材料公司按分配指标或核实过的供应数,分别向用户发放过“钢票”、“铝票”、“锌票”等,用户可不受时间和具体品种、规格的限制,凭票购买。市木材公司对城市房屋建设和维修用材实行凭票券供应的办法,票发到各区局,各区局再发到用户手上。票面木材数有0.05立方米、0.1立方米、0.2立方米等。为杜绝房屋维修材用于其它方面,从1976年起,实行“三证”齐全供应,即木材票证、建房执照和单位证明缺一不供。
1978年初,市燃料公司对酒精厂、造纸厂、化肥厂、印染厂、石灰厂等企业,制定煤炭消耗定额,按定额计算供应量,凭证定量供应。到8月,已有80家工厂149种产品制定煤炭消耗定额,占全市工业用煤量的85%。下达的定额每年修订一次,一般修改后的定额较修改前,万元产值耗煤年均下降6%左右;季节性生产的用煤单位,按季供应。实行这一办法,使工业用煤减少了浪费。1979年3月,对工业用煤单位实行统一开票和定品种、定时间、代办运输、送煤上门供应办法。1982年4月,工业用煤结合定额供应,又分别实行节约归己、给予奖励和超耗不补、加价收费50%等供应管理办法。
1979年后,随着市场逐步放开,列入统配、部管的一、二类物资减少。除指令性物资仍实行计划调拨外,指导性计划物资和市场调节物资多改为由物资企业自行经营,可以自己购货,自己销售。用货单位自身也可到市场上采购进货。
四、对外贸易业务管理
收购计划管理50年代,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分别由市商业局、市计委制定,并分别监督执行。1961年,市外贸公司开始制定年度出口商品收购计划。计划制定后,公司即与生产供货企业联系,具体落实出口的品种、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等。60~70年代,对少量重要出口商品曾由外贸部门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用合同方式保证计划落实。1978年,市外贸局曾制定1979年至1985年度的出口商品发展规划,同时也制定各年度计划。1984年起,全面实行合同制。20多年中,有1961、1965、1967、1968、1969、1972、1974、1976年共8个年份没有完成当年计划,其中“文化大革命”初期的3年,计划执行情况最差。1978年后,均年年超额完成收购计划。
收购业务管理建国后,对农副产品收购,主要集中在农村,工作量大,季节性强,一般采取突击收购与经常收购相结合、定点收购与流动收购相结合、专业人员收购与发动群众交售相结合的方法。凡由内贸供货的,一般同内贸部门联系收购;凡属外贸实行物资补贴(奖售)的品种,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认真兑现,发挥奖售政策的作用。对鲜活商品,做到快收快运和采取一定的保鲜保活措施。对各类工业品收购,外贸部门业务人员经常深入工厂和供货部门,了解生产和货源情况,随时掌握收购进度,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生产收购中的具体问题,尽力帮助工厂解决实际困难。在收购中,外贸部门按出口要求或合同规定验收出口产品,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拒绝收购,或要求换货,或按规定扣价,或提出索赔。对技术复杂、规格特殊的产品,由生产和供货单位提供有关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书,由外贸部门清点数量、查验包装。对法定检验的工业品,需提供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书,或商检局、工厂和外贸公司联合检验证明书。在历年收购工作中,也曾出现因把关不严、手续不完备,造成货到口岸后,发生退货和降价处理、货物出国后发生索赔等现象。
商品包装管理解放初期,出口商品多为原料性农副产品,包装简单。50年代,麻布、麻袋、麻线、棉布、布袋、铁钉、木箱和纸箱等,是主要包装材料。70年代,陆续增加铁桶、木桶、纸板桶及罐头等包装。1978年后,对一些出口商品包装加以改进。热水袋原包装为4盒装成一箱,共用纸10张,是年改为小包装,每箱用包装纸8.5张。1980年,将出口皮帆布箱和鬃刷的木箱包装改为纸箱包装,出口的烤烟、蒜片等也陆续改为纸箱包装。中式糖果原包装规格为统一的250克,于1983年部分改为2盎司和4盎司的小规格包装,并重新设计包装图案,较受外商欢迎。进入80年代,属大包装的材料有纸、木、金属、棉麻、玻璃、塑料、陶瓷等。属小包装的,仅中式糖果、速冻蔬菜采取透明式,其它商品小包装式样仍较落后。出口的服装多采用定牌中性包装,部分柠檬酸用无牌中性包装。
留成外汇使用管理1979年开始,国家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在总收汇中区别情况适当留给地方一定比例的外汇。至1985年,市累计分得留成外汇1081万美元。历年留成外汇数额为:1979年120万美元,1980年143万美元,1981年85.5万美元,1982年138.3万美元,1983年128万美元,1984年106.8万美元,1985年360万美元。对留成外汇,1984年前由市计委控制,1985年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局负责管理,具体办理划拨、分配使用手续,并会同市引进办公室审查用汇项目。留成外汇的使用方向,重点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进口一部分本地区工农业生产建设和市场紧缺物资,并支付出国考察和培训费用,以及对外广告宣传、样品展览费用等。1984年、1985年,共使用外汇401万美元,计67个项目。其中,进口设备用40.6万美元,购工业原料用279.8万美元,购物资用50万美元,支付对外广告宣传用0.7万美元,出国考察用16.4万美元,其他用汇支出14万美元。
五、蔬菜产销管理
建国前和建国初期,蔬菜多由行栈集散,再由小贩零售,全属市场调节。1956年成立蔬菜公司,始对蔬菜作少量淡旺季调剂。1958年,对市郊蔬菜实行统一收购、全面包销的办法,即按田块定产,全部交售。国营蔬菜商店在产区设15个收购点,就近收购,分配调运。在城市供应方面,设立街道供应点和菜摊,由国营商店对其安排货源,实行业务指导。
三年困难时期,副食品严重短缺,实行“瓜菜代”,蔬菜需求量很大。蔬菜产销实行严格的高度集中管理,取消自由市场,对社队所产蔬菜全面包销。包销后蔬菜收购量增多,对平衡蔬菜供应起了一定作用。其间1961年,蔬菜公司配合粮食部门,组织下属商店与郊区蔬菜生产队签订“四定一奖”合同,即定面积、定时间、定产量、定品种,完成任务者供应当月口粮并奖售粮食,完不成者减少口粮供应。1963年后,副食品供应紧张状况缓解,恢复农民直接进城交易蔬菜,对外地蔬菜流通渠道也有所扩展。1964年开始,对郊区蔬菜实行“计划生产、计划上市”的办法,菜队送菜到收购站,收购站按计划数收购,计划外部分也低价包收,以免菜农损失过大。“文化大革命”中蔬菜产销和衔接不力,市场供应品种越来越少,常年缺菜时间少则80天,多则100多天,直接影响了城镇居民的日常生活。
1979年后,党和政府将蔬菜产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市到区、乡、村均建立蔬菜产销管理机构。一方面引导各蔬菜队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责任制,调动菜农的积极性,提高蔬菜产量,增加品种;另一方面对国营蔬菜公司经营给予财力支持。1981年至1985年,按市区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给蔬菜公司补贴,5年合计补贴380万元。对蔬菜公司还暂缓执行利改税的办法,以减轻企业负担。另外,改变国营蔬菜公司以管为主、独家经营的局面,市场经营逐步放开。1981年,实行“大管小活”的方针,对直接影响城镇居民生活、上市量大的大宗品种蔬菜,实行计划种植和计划上市,并掌握合理的价格水平,稳定蔬菜供应的大局;对细小品种全部放开,自由种植,议购议销。1985年,开始建立近郊、远郊和邻县一、二、三线多层次的蔬菜生产基地,并放开计划,放开价格,放开流通渠道。国营蔬菜公司作为主渠道,只会同郊区和辖县政府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和淡旺季,合理调整蔬菜品种,并负责在几大节日组织货源,搞好供应;负责在冬季缺菜时搞好冬贮。实行这种“以放为主,放管结合”的办法后,全市蔬菜做到了自给有余。
六、商业企业管理
蚌埠解放前,较大的商户为在竞争中不被挤垮,均较重视经营管理。民国16年(1927年)开业的天成百货公司,为扩大营业份额,多广泛联系顾主。对一些中西服装店,往往把棉布、丝绸先赊销给他们,到端午、中秋、除夕三节才上门收回货款;对社会上的各界要员、富户,公司专门印制一些帐折,让顾主凭帐折到公司取货,不必交现款,也在三节时再收取帐款;对积压的滞销商品,采用公司职员提厘或削价的方法销售。滞销商品上系有签子,签子上再根据该商品滞销程度加盖一个或几个红圈,滞销愈甚加盖红圈愈多。营业人员推销带红圈的商品,每售货1元,一个圈的可提厘5分,两个圈的可提厘1角,依此类推。解放前,部分商户系股份制经营,收益分配除按股金外,对雇用的员工工薪、福利也因人而宜。民国35年在蚌开业的鼎昌绸缎局,对员工曾实行4种工薪分配制度,即实物折算工资制、年终双薪制、超额奖金制、盈利分红制。解放前,全市大中小店铺业务一般由店主或经理独揽,下面有帐房、伙计;较大商号上面有董事、协理、襄理、监理等。不少店铺,将伙计按头柜、二柜、学徒搭配。
建国初期,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经理、主任负责制,同时重视民主管理,发挥店员工会作用。在经营上,多靠老经验管理。1957年起,商业企业普遍实行商品购销计划管理,一般按不同品种、规格,编制商品的进货计划和销售计划,分旬检查落实。经销国家计划商品、物资的企业,多注意将本企业计划与国家计划紧密衔接,确保国家购销计划的完成。到“文化大革命”前夕,商业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已较完备。销售的商品,一般有进货查验制度、商品保管制度、分月盘点制度、安全防火制度;在财务管理上,一般有资金审批制度、提款送款制度、现金收付制度、转帐制度等;在对顾客服务上,一些企业树立社会主义的商业道德规范,开展有“假如我是一个顾客”、“创最佳营业员竞赛”等活动,提高了服务质量。1959年,市百货二店的“巧姑娘”小组曾出席全国群英会,市百货一店的“五兰”小组被评为安徽省先进班组。
进入“文化大革命”后,商业企业不少好的规章制度被废除。尤其是国营商业因缺乏竞争机制,助长“官商”作风,服务质量下降。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各项规章制度逐步恢复,对顾客、用户的服务质量有所提高。此期,蚌埠淮河路百货商店曾坚持一日24小时营业,经营效果显著,被省树为商业标兵。1976年10月,省商业系统曾提出“学大庆、学大寨、赶淮河”的口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业企业经营管理进入新阶段。随着商业体制的改革,各商业、物资企业逐步重视经营决策管理,加强市场预测工作,注重把握顾客心理和动态;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逐步恢复和健全。1984年后,商业、物资企业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经理、主任负责制,相应完善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责任制。一些企业主动拓宽经营门路,增强竞争能力。市机电设备公司于1980年起,积极与省公司开展联营业务,并扩大物资代销范围;1983年起,又与数十家生产企业签订设备配套供应承包合同,开展部分机电设备的租赁业务。市木材公司自制钢模板,向数十户建筑企业租赁,每年可节约木材4000~8000立方米。市物资局除专设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外,各物资企业也为工农业生产开展物资代购、代销、代加工、代托运及调剂业务,方便了用户。大多数商业企业开始改变”官商“作风,把为顾客的优质服务作为改进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市百货公司组织所属各零售商店开设方便专柜,先后设有80多项便民服务项目;一些商店为顾客免费代修理钟表、眼镜、简易电器,代为顾客套裁衣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