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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大常务委员会
1980年8月,根据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规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设于胜利中路市委大院内。市人大常委会自1980年起任期三年。至1983年9月,根据1982年新宪法规定,改为任期五年。同时,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亦设立常务委员会。市第八届、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均下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科学教育委员会(教育科学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蚌埠市第八、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蚌埠市第八、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构表
蚌埠市第八、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蚌埠市第八、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