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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甲组织
民国18年(1929年)9月,国民政府在“剿共”中颁布《清乡条例》,明令各省限期施行保甲制度。至民国21年,蚌埠划为凤阳县第七区,辖69个保,合组8联保,有708甲。是年,依据《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施行保甲训令》,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10户为1甲,设甲长;10甲为1保,设保长。民国23年,规定保甲组织实行“教、养、卫”并重原则(后“教”字前增加一“管”字),各保办事机构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干事各1人,主要强制民众承担各项义务,摊派各种苛捐杂税,并配合组织民团、壮丁队等。保甲组织实行联保连坐法。联保即联合作保,共具保结;连坐即一家有罪,九家举发,十家连带坐罪。民国24年,蚌埠与凤阳县三铺并为该县第二区,辖120个保,合组10联保,有1232甲。至沦陷后,改实行坊保甲制。
抗日战争胜利后,蚌埠仍为凤阳县第二区,将日伪时期的坊保甲制改为乡镇保甲制。民国35年1月,市政筹备处接管市区行政,依照国民政府规定,将原接管乡镇撤销,改为实行区保甲制,即市下设区,区下设保,保下设甲。每甲不少于10户,不多于30户;每保不少于10甲,不多于30甲;每区不少于10保,不多于30保。区设区公所,保、甲设办事处。按此原则,对原保甲组织简化,自6月进行整编,于7月全部完成,共划分为5区(东安、国庆、中山、西市、小蚌埠)97保,有1834甲,辖41566户226690人。至民国36年,增加1个保,共98保,1887甲。此期,各保设有保长、副保长、保干事、户管员,各甲设甲长1人。保甲组织负责清查户口,教诫住户不得违法,摊派壮丁及捐税,组织国民训练等。
民国38年1月解放时,5个区共66个保,1429个甲,含45186户,218000余人。至6月,保甲组织被废除。
抗日战争胜利后,蚌埠仍为凤阳县第二区,将日伪时期的坊保甲制改为乡镇保甲制。民国35年1月,市政筹备处接管市区行政,依照国民政府规定,将原接管乡镇撤销,改为实行区保甲制,即市下设区,区下设保,保下设甲。每甲不少于10户,不多于30户;每保不少于10甲,不多于30甲;每区不少于10保,不多于30保。区设区公所,保、甲设办事处。按此原则,对原保甲组织简化,自6月进行整编,于7月全部完成,共划分为5区(东安、国庆、中山、西市、小蚌埠)97保,有1834甲,辖41566户226690人。至民国36年,增加1个保,共98保,1887甲。此期,各保设有保长、副保长、保干事、户管员,各甲设甲长1人。保甲组织负责清查户口,教诫住户不得违法,摊派壮丁及捐税,组织国民训练等。
民国38年1月解放时,5个区共66个保,1429个甲,含45186户,218000余人。至6月,保甲组织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