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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审判
蚌埠开埠后,刑事审判均由凤阳县知事、县长兼理,至民国24年(1935年)5月,改由新组建的凤怀地方法院审理,地域包括凤阳、怀远两县(蚌埠属凤阳一个区)。民国25年,凤怀地方法院受理自诉刑事案件1028件(蚌埠未单列,下同),审结1005件,其中,撤诉273件,科刑179件,宣告无罪422件,免诉4件,不受理78件,移送外地8件,其他41件;受理公诉刑事案件715件,审结702件,其中,科刑590件,宣告无罪47件,免诉2件,不受理39件,移送外地1件,其他23件。在审结的公诉刑事案件中,偷漏税收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2.28%,盗窃、伤害、妨害婚姻家庭、伪造货币、妨害他人自由5种刑事犯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1.88%,其他各种刑事犯罪占案件总数的5.84%。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167件,涉及罪犯167名。其中,判处有期徒刑157人,拘役10人。
民国27年蚌埠沦陷,凤怀地方法院解体。至民国28年7月,伪安徽省高等法院及伪凤怀地方法院成立,仍受理凤阳(含蚌埠)、怀远两县普通刑事案件。民国34年8月日本投降,伪安徽省高等法院及伪凤怀地方法院同时解体,在监的刑事罪犯予以全部释放。
民国34年秋,凤怀地方法院恢复。民国35年,该院受理自诉刑事案件7件,审结4件,其中科刑2件;受理公诉刑事案件751件,审结608件,其中,科刑374件,宣告无罪70件,移送外地4件,撤回72件,其他88件。随后两年审理的刑事案件,每年均数百件。抗日战争胜利后,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审理汉奸案件较多,自民国34年9月至35年9月共审结730件。但审理中,严惩的极少。其中,对罪大恶极的汉奸、伪安徽省省长倪道烺只判处无期徒刑,对汉奸、伪凤阳县长秦松亭只判处有期徒刑4年。另外,民国36年至37年上半年,由凤怀地方法院检察署公诉刑事案件216件,其中匪盗、盗窃案件91件,占案件总数的42%。
解放前,凤怀地方法院和伪凤怀地方法院均依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法》审判刑事案件。在审判中,虽实行辩护、合议、上诉、回避等程序制度,但推事一般是坐堂问案,仅凭自诉人或检察官所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以致常因未查明案情而作出不正确判决。
民国38年初蚌埠解放,2月,市人民法院建立,即立足于维护新生的人民政权,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和中国共产党的刑事政策,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人民的刑事诉讼权及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949年至1956年,市人民法院共审理反革命犯罪、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刑事案件8679件(含市军管会军法处在1951年“镇反”运动高潮中审理的306件),年平均审理1085件。其间主要是依法严厉打击妄图颠覆人民政权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和罪恶严重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同时也依法惩处制贩烟毒、破坏金融、贪污、盗窃等经济犯罪分子和杀人、强奸、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等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1957年后,审理反革命案件呈下降趋势,审理盗窃、强奸、伤害、破坏他人婚姻刑事案件仍较突出。至1961年,受“左”的思想影响,审判制度不能坚持,审判权不能正确行使,致审理失误较多,5年间刑事案件错判率为13.6%。1962年起,克服“左”的影响,恢复依法办案,办案质量有了提高。在审判中,除注意正确区分、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外,对1957年至1961年间的刑事案件还进行复查,纠正了一批冤错案件。但1963年下半年起,在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仍有扩大化倾向,办错了一些案子。
“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法院工作陷于瘫痪。1968年至1973年,废弃法定的刑事审判制度,错判更为严重,其中反革命案件错判率达83.8%。1973年至1976年,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稍有起色,但因继续受“左”的思想影响,仍错判了一些政治性案件,其中反革命案件错判率为16%。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刑事审判工作拨乱反正,逐步走向正轨。1977年至1985年,市、区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584件(含1983年7月至1985年12月怀远、固镇、五河三县刑事案件535件),年平均审理509件;二审刑事案件515件,年平均审理57件。1978年以后,反革命案件极少,诈骗、贪污、盗窃、抢劫、杀人、强奸、流氓、拐卖人口等犯罪案件较为突出。此期,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完成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冤假错案和其它各个时期错判案件的复查纠正工作,并以保障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任务,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活动。1982年5月起,市、区两级人民法院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分别作出的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依法对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判。1983年8月开始,贯彻中央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依法严惩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1949年至1985年,全市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2744件,审结22186件。其中,经济犯罪案件收案6868件,结案6730件,占总审结数的30.33%;普通刑事案件收案9795件,结案9375件,占总审结数的42.26%;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6081件,全部结案,占27.41%。受理二审刑事案件555件,审结545件。30多年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共审判刑事案犯17742人(含1951年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审判的案犯人数),其中,依法判处刑罚的15311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643人,宣告无罪的788人。
审判反革命案件解放初,以反革命案危害最大,市军管会军法处和市审判机关将审判此类案件作为重点。1951年,配合“镇反”运动,审结数最多。对反革命案犯的处理,除依据《惩治反革命条例》外,认真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严格掌握罪与非罪、反革命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界限。尤其对有血债、民愤大的反革命分子予以重处。罪大恶极的大汉奸、伪安徽省省长倪道烺和伪安徽省财政厅厅长唐少侯,在民国35年虽被国民党司法机关判刑,但量刑过轻,1951年6月经重新审判后,判处他们死刑。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初期,由于受“左”的思潮影响,在审理反革命案件中错判较多,至1962年大多进行了复查纠正。1962年至1966年,每年审判反革命案件数量很少。至“文化大革命”中,审理反革命案件数量又有增加,其中错判也较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历史上错判的反革命案件,均加以复查改正,同时审判新发生的反革命案件数也明显减少。
审判经济犯罪案件建国初期,经济领域犯罪活动较多,市人民法院立足于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开展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1949年至1956年,共审结2901件,其中,盗窃案1180件,诈骗案334件,贪污受贿案261件,偷税抗税案252件,破坏金融管理案248件,投机倒把案15件,其他经济犯罪案611件。1952年,在开展“三反”、“五反”运动中,市人民法院分别成立“三反”人民法庭和“五反”人民法庭,共审结属运动中揭发的贪污案件42件,受贿案件5件,盗窃案件5件,案犯81人;审理行贿、偷漏税、偷工减料、盗窃国家资财等案件59件,案犯60人。在1954年打击社会危险分子的专门斗争中,共审理诈骗、盗窃等经济犯罪案件172件,案犯172人。1957年至1976年间,经济犯罪案件下降幅度较大,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理2792件,年均减少到139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些人利用搞活经济的机会,钻改革的空子,从事犯罪活动,经济案件发案率上升。1982年5月起,配合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依法对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判。1983年至1985年,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708件(不含盗窃案件中的盗窃公物案227件),年平均审理236件,比1979年至1982年平均年审57件上升3倍多。同期,审理213件严重经济犯罪案件,涉及案犯217人,均依法作了判决。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对促进经济秩序的好转起了一定作用。
审判其他刑事案件1949年至1956年,市审判机关审判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妨害婚姻家庭、渎职等方面犯罪案件4625件。其中,1950年至1952年在开展“肃毒”运动中,审结烟毒犯罪案435件,案犯525名。1957年至1966年,市、区两级法院审理其他刑事案件3579件,年均审理357件,较解放初期下降38.2%。1969年至1973年,将破坏“上山下乡”运动案件作为重点,5年审结31件,案犯32人。“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受无政府主义思潮和腐朽风气的影响,社会上凶杀、盗窃、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等刑事犯罪活动不减。1983年8月起,为争取社会治安的迅速好转,在开展“严打”斗争第一战役中,审判机关贯彻“稳、准、狠”的原则,依法办案。至1985年,市、区、县审判机关共审理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拐卖人口、重大盗窃、流氓集团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1524件,判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760人。
审判刑事上诉案件1962年6月起,市人民法院升格为中级法院,东、中、西区人民法院建立。市中级法院对不服区法院刑事判决的被告人上诉案件,负责二审。至1965年1月,计受理上诉案件27件,其中改判率为审理数的22.2%。1968年1月至1973年2月,不准被告人上诉,未开展这项业务。之后,重新执行两审终审制,至1978年,市中级法院计收案27件,结案26件,其中改判9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受理的刑事二审案件上升,1979年16件,1980年24件,1981年24件,1982年27件,1983年(是年起含辖县)159件,1984年134件,1985年118件,7年合计502件。其中,审结的493件,维持原判的310件,改判的104件,发回重审的49件,撤回上诉的30件。
复查纠正错判刑事案件解放前,凤怀地方法院以“官无悔判”为通例,很少办理当事人提请再审的刑事案件。建国后1953年上半年,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对1950年“镇反”运动中的刑事案件作了重点复查,计复查38件,纠正错判案1件,纠正部分错判案8件。到1956年秋,又对各类刑事案件进行3次复查,累计复查738件,纠正冤错案件99件,涉及案犯99人。其中,减刑71人,加刑1人,免刑10人,宣告无罪17人。1961年至1965年,进行过5次复查,计复查案件2644件,纠正错案237件,涉及237人。其中,减刑30人,加刑1人,免刑127人,宣告无罪79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将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作为拨乱反正的重大措施,到1985年,计复查2986件,纠正冤假错案1079件,全部平反和部分平反的达1156人。
蚌埠市1949~1985年刑事案件(一审审结)占全市人口万分比
蚌埠市1949~1985年审结刑事案件统计表单位:件
民国27年蚌埠沦陷,凤怀地方法院解体。至民国28年7月,伪安徽省高等法院及伪凤怀地方法院成立,仍受理凤阳(含蚌埠)、怀远两县普通刑事案件。民国34年8月日本投降,伪安徽省高等法院及伪凤怀地方法院同时解体,在监的刑事罪犯予以全部释放。
民国34年秋,凤怀地方法院恢复。民国35年,该院受理自诉刑事案件7件,审结4件,其中科刑2件;受理公诉刑事案件751件,审结608件,其中,科刑374件,宣告无罪70件,移送外地4件,撤回72件,其他88件。随后两年审理的刑事案件,每年均数百件。抗日战争胜利后,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审理汉奸案件较多,自民国34年9月至35年9月共审结730件。但审理中,严惩的极少。其中,对罪大恶极的汉奸、伪安徽省省长倪道烺只判处无期徒刑,对汉奸、伪凤阳县长秦松亭只判处有期徒刑4年。另外,民国36年至37年上半年,由凤怀地方法院检察署公诉刑事案件216件,其中匪盗、盗窃案件91件,占案件总数的42%。
解放前,凤怀地方法院和伪凤怀地方法院均依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法》审判刑事案件。在审判中,虽实行辩护、合议、上诉、回避等程序制度,但推事一般是坐堂问案,仅凭自诉人或检察官所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以致常因未查明案情而作出不正确判决。
民国38年初蚌埠解放,2月,市人民法院建立,即立足于维护新生的人民政权,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和中国共产党的刑事政策,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人民的刑事诉讼权及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949年至1956年,市人民法院共审理反革命犯罪、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刑事案件8679件(含市军管会军法处在1951年“镇反”运动高潮中审理的306件),年平均审理1085件。其间主要是依法严厉打击妄图颠覆人民政权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和罪恶严重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同时也依法惩处制贩烟毒、破坏金融、贪污、盗窃等经济犯罪分子和杀人、强奸、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等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1957年后,审理反革命案件呈下降趋势,审理盗窃、强奸、伤害、破坏他人婚姻刑事案件仍较突出。至1961年,受“左”的思想影响,审判制度不能坚持,审判权不能正确行使,致审理失误较多,5年间刑事案件错判率为13.6%。1962年起,克服“左”的影响,恢复依法办案,办案质量有了提高。在审判中,除注意正确区分、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外,对1957年至1961年间的刑事案件还进行复查,纠正了一批冤错案件。但1963年下半年起,在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仍有扩大化倾向,办错了一些案子。
“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法院工作陷于瘫痪。1968年至1973年,废弃法定的刑事审判制度,错判更为严重,其中反革命案件错判率达83.8%。1973年至1976年,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稍有起色,但因继续受“左”的思想影响,仍错判了一些政治性案件,其中反革命案件错判率为16%。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刑事审判工作拨乱反正,逐步走向正轨。1977年至1985年,市、区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584件(含1983年7月至1985年12月怀远、固镇、五河三县刑事案件535件),年平均审理509件;二审刑事案件515件,年平均审理57件。1978年以后,反革命案件极少,诈骗、贪污、盗窃、抢劫、杀人、强奸、流氓、拐卖人口等犯罪案件较为突出。此期,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完成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冤假错案和其它各个时期错判案件的复查纠正工作,并以保障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任务,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活动。1982年5月起,市、区两级人民法院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分别作出的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依法对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判。1983年8月开始,贯彻中央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依法严惩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1949年至1985年,全市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2744件,审结22186件。其中,经济犯罪案件收案6868件,结案6730件,占总审结数的30.33%;普通刑事案件收案9795件,结案9375件,占总审结数的42.26%;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6081件,全部结案,占27.41%。受理二审刑事案件555件,审结545件。30多年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共审判刑事案犯17742人(含1951年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审判的案犯人数),其中,依法判处刑罚的15311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643人,宣告无罪的788人。
审判反革命案件解放初,以反革命案危害最大,市军管会军法处和市审判机关将审判此类案件作为重点。1951年,配合“镇反”运动,审结数最多。对反革命案犯的处理,除依据《惩治反革命条例》外,认真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严格掌握罪与非罪、反革命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界限。尤其对有血债、民愤大的反革命分子予以重处。罪大恶极的大汉奸、伪安徽省省长倪道烺和伪安徽省财政厅厅长唐少侯,在民国35年虽被国民党司法机关判刑,但量刑过轻,1951年6月经重新审判后,判处他们死刑。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初期,由于受“左”的思潮影响,在审理反革命案件中错判较多,至1962年大多进行了复查纠正。1962年至1966年,每年审判反革命案件数量很少。至“文化大革命”中,审理反革命案件数量又有增加,其中错判也较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历史上错判的反革命案件,均加以复查改正,同时审判新发生的反革命案件数也明显减少。
审判经济犯罪案件建国初期,经济领域犯罪活动较多,市人民法院立足于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开展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1949年至1956年,共审结2901件,其中,盗窃案1180件,诈骗案334件,贪污受贿案261件,偷税抗税案252件,破坏金融管理案248件,投机倒把案15件,其他经济犯罪案611件。1952年,在开展“三反”、“五反”运动中,市人民法院分别成立“三反”人民法庭和“五反”人民法庭,共审结属运动中揭发的贪污案件42件,受贿案件5件,盗窃案件5件,案犯81人;审理行贿、偷漏税、偷工减料、盗窃国家资财等案件59件,案犯60人。在1954年打击社会危险分子的专门斗争中,共审理诈骗、盗窃等经济犯罪案件172件,案犯172人。1957年至1976年间,经济犯罪案件下降幅度较大,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理2792件,年均减少到139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些人利用搞活经济的机会,钻改革的空子,从事犯罪活动,经济案件发案率上升。1982年5月起,配合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依法对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判。1983年至1985年,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708件(不含盗窃案件中的盗窃公物案227件),年平均审理236件,比1979年至1982年平均年审57件上升3倍多。同期,审理213件严重经济犯罪案件,涉及案犯217人,均依法作了判决。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对促进经济秩序的好转起了一定作用。
审判其他刑事案件1949年至1956年,市审判机关审判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妨害婚姻家庭、渎职等方面犯罪案件4625件。其中,1950年至1952年在开展“肃毒”运动中,审结烟毒犯罪案435件,案犯525名。1957年至1966年,市、区两级法院审理其他刑事案件3579件,年均审理357件,较解放初期下降38.2%。1969年至1973年,将破坏“上山下乡”运动案件作为重点,5年审结31件,案犯32人。“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受无政府主义思潮和腐朽风气的影响,社会上凶杀、盗窃、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等刑事犯罪活动不减。1983年8月起,为争取社会治安的迅速好转,在开展“严打”斗争第一战役中,审判机关贯彻“稳、准、狠”的原则,依法办案。至1985年,市、区、县审判机关共审理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拐卖人口、重大盗窃、流氓集团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1524件,判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760人。
审判刑事上诉案件1962年6月起,市人民法院升格为中级法院,东、中、西区人民法院建立。市中级法院对不服区法院刑事判决的被告人上诉案件,负责二审。至1965年1月,计受理上诉案件27件,其中改判率为审理数的22.2%。1968年1月至1973年2月,不准被告人上诉,未开展这项业务。之后,重新执行两审终审制,至1978年,市中级法院计收案27件,结案26件,其中改判9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受理的刑事二审案件上升,1979年16件,1980年24件,1981年24件,1982年27件,1983年(是年起含辖县)159件,1984年134件,1985年118件,7年合计502件。其中,审结的493件,维持原判的310件,改判的104件,发回重审的49件,撤回上诉的30件。
复查纠正错判刑事案件解放前,凤怀地方法院以“官无悔判”为通例,很少办理当事人提请再审的刑事案件。建国后1953年上半年,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对1950年“镇反”运动中的刑事案件作了重点复查,计复查38件,纠正错判案1件,纠正部分错判案8件。到1956年秋,又对各类刑事案件进行3次复查,累计复查738件,纠正冤错案件99件,涉及案犯99人。其中,减刑71人,加刑1人,免刑10人,宣告无罪17人。1961年至1965年,进行过5次复查,计复查案件2644件,纠正错案237件,涉及237人。其中,减刑30人,加刑1人,免刑127人,宣告无罪79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将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作为拨乱反正的重大措施,到1985年,计复查2986件,纠正冤假错案1079件,全部平反和部分平反的达1156人。
蚌埠市1949~1985年刑事案件(一审审结)占全市人口万分比
蚌埠市1949~1985年审结刑事案件统计表单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