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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审判机关
民国初期,安徽省审判机关的设置,悉因清制。北洋政府时期,县设初级审判厅制度废除,改为每县设一地方审判厅,未设审判厅的地方,实行县长兼理司法。民国16年(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将审判厅改名为法院,并拟逐步建立健全县级审判机关。
民国元年(1912年)安徽军政府在内务司署设立法庭,处理全省司法诉讼事务。同年7月,安徽省临时议会决议,在皖军都督府内设立司法筹备处,原内务司署附设之法庭事务,由司法筹备处接收,并就原设法庭之制度,于司法筹备处内附设临时法院,受理全省民刑上诉案件。临时法院于同年8月1日成立,内设推事、检事、典薄、主簿、录事、书记、承发吏、司法警察、检验吏、行刑、庭丁等。
同年9月13日,安徽高等审判厅成立,同月19日大总统任命郝继贞为安徽高等审判厅厅长。同年11月15日,安徽高等审判厅正式开厅启用印信,地点在安庆清朝高等审判厅旧址(今安庆市公安局驻地)。司法筹备处附设的临时法院同时撤销。高等审判厅设厅长1人,推事5人,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16人(与检察厅合用)。分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文牍、会计、统计3个科。民事审判庭庭长由厅长兼任,另以资深推事一人任刑事审判庭庭长。
民国16年(1927年)11月1日,安徽高等审判厅遵令改为安徽高等法院,驻安庆高等审判厅原址。改厅长为院长,院长周贻柯。内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书记室、会计室。有院长、庭长、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办事员、录事、司法警察等。民国27年1月13日抗日战火延及安庆,安徽高等法院始迁桐城,继迁宿松,再到汉口后多数人员星散,少数人在首席检察官朱焕
率领下到达重庆。民国28年3月,在重庆的司法行政部任命廖江南为安徽省高等法院院长,廖江南与首席检察官朱焕
一道到达皖南歙县,驻高等法院第二分院,设立歙县高等法院办事处。同年7月,廖江南渡江到达安徽省政府临时所在地立煌县(今金寨县),在该县杨桥组成安徽省高等法院,内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书记室、会计室。民国32年增设统计室。民国34年增设人事室。当年冬,安徽省高等法院迁回安庆原址办公。民国35年3月,安徽省政府迁驻合肥,高等法院仍驻安庆,在合肥设立高等法院办事处,同时撤销歙县高等法院办事处。民国35年6月,安徽省高等法院增设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国36年6月,安徽省高等法院内部机构没有院长,主管本院及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下设民事、刑事审判各二庭、书记室、会计室、统计室、人事室,庭设庭长,各室设主任。书记室设书记官长,书记官长下设文牍科、民事科、刑事科、监狱科、总务科、事务科,各科设主任书记官。文牍科下设缮写室、收发室、档案室。各室主任下设科员、书记官、雇员,另设有通译、执达员、庭丁等。全院156人,内部组织系统列表如下:

高等法院管辖怀宁、桐城、太湖、宿松、望江、潜山、贵池、东流(今东至县一部分)、至德(今东至县一部分)、青阳、庐江等11县的上诉案件。民国38年3月下旬安庆解放前夕,安徽省高等法院始逃芜湖,终逃屯溪。同年4月29日屯溪解放,院长廖江南携印逃往福建,其余人员由人事室主任朱其珍和首席检察官盛世弼向驻屯溪解放军部队办清移交后,被遣散回原籍。
一、安徽省高等法院分院
民国3年11月21日,经司法部批准由淮泗道尹委员在凤阳府城筹设发审局,旋由安徽巡按使韩国钧照部章饬淮泗道尹改为高等分庭。民国4年1月,由安徽高等审检厅派员改组,同月26日定名为安徽高等分庭。民国6年3月又奉部令改为高等分厅,并由安徽高等审检厅颁布暂行章程,于同年4月1日正式定名为第一高等分厅。厅内设监督推事、推事、实习推事、监督书记官、书记官。分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监督推事充两庭庭长,推事充两庭庭员。监督推事承安徽审判厅厅长之命,监督该审判分厅司法行政事务。审判分厅受理凤阳、怀远、定远、灵璧、凤台、寿县、宿县、蒙城、颍上、霍邱、涡阳、阜阳、亳县、太和、五河、泗县、盱眙(后划归江苏省)、天长、滁县、全椒、来安等21县不服各县知事地方管辖之判决而控告及不服其批谕按照法令而抗告的案件;办理所属各县复判案件和高等审判厅嘱托的案件。
民国16年11月1日,原安徽省高等审判厅设在凤阳的高等审判第一分厅改为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驻蚌埠。民国28年日军侵占凤阳,该院解散。民国29年在庐江县城重建高一分院。民国35年4月迁蚌埠市国富街办公,管辖凤阳、定远、灵璧、宿县、五河、泗县、怀远7县的上诉案件。
民国18年3月,安徽省高等法院接收安徽省特种刑事法庭,从该庭经费中划出一部分在歙县筹建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驻歙县。同年11月11日正式成立。管辖歙县、休宁、婺源、祁门、黟县、旌德、绩溪、太平、石埭9县的上诉案件。
民国23年1月15日建立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驻芜湖。民国26年12月10日日本侵略军陷芜湖,该院疏散。民国32年6月18日安徽省高等法院在泾县上坊村沈氏宗祠设立安徽省高等法院临时法庭。同年10月1日临时法庭撤销,恢复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民国34年10月28日迁回芜湖办公,管辖芜湖、宣城、泾县、繁昌、当涂、宁国、郎溪、南陵、无为、含山、和县、广德、巢县、铜陵14县的上诉案件。
民国23年1月15日建立安徽省高等法院第四分院,驻阜阳。抗日战争初期撤销。民国31年2月16日安徽省高等法院以停办宣城地方法院之经费,在阜阳恢复安徽省高等法院第四分院。管辖阜阳、临泉、亳县、蒙城、凤台、涡阳、太和、颍上8县的上诉案件。
民国32年4月14日在太湖县王氏宗祠设立安徽省高等法院太湖分庭。民国34年冬,安徽省高等法院迁回安庆办公,撤销太湖分庭,以该庭的独立预算,于同年11月30日在六安设立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五分院,驻六安。管辖立煌(今金寨)、六安、霍邱、霍山、合肥、舒城、岳西7县的上诉案件。
民国36年6月16日,安徽省高等法院在滁县设立安徽省高等法院第六分院,驻滁县,管辖滁县、全椒、嘉山、来安、天长、盱眙6县的上诉案件。
民国37年1月1日安徽省高等法院遵令将各高等法院分院以所在地命名为蚌埠分院、歙县分院、芜湖分院、阜阳分院、六安分院、滁县分院,同年秋安徽省高等法院曾拟在皖南设立宣城分院,因解放战争发展迅速,终未实现。6个高等法院分院的内部机构设置有院长、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会计主任(阜阳、滁县两高分院设会计员)、统计员。蚌埠、芜湖两高分院分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庭设庭长。歙县、阜阳、六安、滁县4个高分院因推事不满6人,未分庭。
二、地方法院
民国元年10月,安徽省司法筹备处决定恢复原清朝设置的省城、商埠第一、第二地方审判厅。同年11月15日、12月2日分别正式开厅启用印信。同年11月21日,安徽省都督柏文蔚发出布告,将安徽全省划为5个审判区,成立5个地区审判厅,作为二审机关,分别受理辖区各县的上诉案件。第一地方审判厅管辖怀宁、桐城、潜山、宿松、太湖、望江、贵池、青阳、铜陵、石埭、建德(至德)、东流、舒城、六安、霍山、英山(后划归湖北省)等16县。第二地方审判厅管辖芜湖、繁昌、当涂、宣城、南陵、宁国、泾县、合肥、庐江、无为、巢县、和县、建平(今郎溪)、含山、广德15县。第三地方审判厅管辖凤阳、怀远、定远、寿县、宿县、灵璧、凤台、滁县、全椒、来安、泗县、盱眙、天长、五河等14县。第四地方审判厅管辖阜阳、颍上、霍邱、涡阳、蒙城、太和、亳县等7县。第五地方审判厅管辖歙县、休宁、黟县、婺源(后划归江西省)、祁门、绩溪、旌德、太平等8县。在第三、第四、第五地方审判厅未成立以前,所属区域的上诉案件,暂归第一地方审判厅受理。
民国2年3月,安徽省高等审判厅遵令于同月12日将第一地方审判厅改为怀宁地方审判厅,4月1日将第二地方审判厅改为芜湖地方审判厅。地方审判厅设厅长、推事、书记官。分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厅长兼民庭庭长,推事中一人兼刑庭庭长,每庭以庭长1人,推事2人组成。另民国元年曾一度在凤阳、合肥、歙县设有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旋因战乱停办。
民国16年3月,怀宁、芜湖地方审判厅改为怀宁、芜湖地方法院,民国21年4月设立合肥地方法院,同年10月设立阜阳地方法院,民国22年2月设立凤怀地方法院,民国23年1月设立桐城、歙县、宣城地方法院。至民国24年国民政府法院组织法实施时,安徽省8个县成立地方法院。抗日战争发生后,除歙县地方法院照常办公外,另7个县地方法院均解散。自民国28年安徽省高等法院在立煌(今金寨县)恢复办公至民国37年6月,全省重建和新建的地方法院有立煌、阜阳、泾县、桐城、休宁、霍邱、临泉、怀宁、芜湖、合肥、凤怀、寿县、宣城、庐江、贵池、无为、滁县、宿县、六安、当涂、颍上、南陵、和县连同歙县共24县。
地方法院设院长、推事、书记宫长、书记官、会计员、统计员、录事、执达员、司法警察及庭丁、通译、公证人等。怀宁、芜湖、凤怀、合肥4地方法院分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除院长兼任一庭长外,另一庭长遴选资深的推事充任。其余地方法院因推事不满6人,不分设民事、刑事审判庭。
三、县司法处
民国元年7月29日安徽省司法筹备处通令全省60个县:“皖省暂行地方官制第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未独立之地方得暂设司法科,管理民刑诉讼及监狱事宜”。除怀宁、芜湖两县分别设有初级审判厅外,其余58县均在县知事署内设立司法科,受理该县第一审民刑诉讼案件。司法科设审判员、主簿、录事、检验吏、承发吏、司法警察、庭丁。不分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重大案件设审判员3人之司法科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足3人的司法科,请邻县司法科派员参加。县知事兼理县司法行政事务,监督审判员执行职务。司法文件、判词宣布、命令逮捕均用县知事的衔名印信。民国2年3月,司法部令各县设立的司法科一律撤销,在县知事公署设置审检所,受理该县民刑诉讼之初审案件和司法筹备处及高等审判厅指定的邻县所作的初审判决当事人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件。审检所设帮审员办理案件。司法筹备处负监督审检所之责。安徽省都督柏文蔚于同月14日令知县遵办,至同年4月,全省58县均已先后成立审检所,诉讼案件多的县,设帮审员2至3人,管狱员1人,诉讼案件少的县设帮审员、管狱员各1人。同年10月,安徽省都督兼民政长倪嗣冲令加各县知事兼审检所所长衔。同年11月7日司法部令,县审检所未成立者,概从缓办。民国3年4月9日,司法部又令所有各县审查所一律撤销,并颁发《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安徽58县的审查所于同年6月1日前撤销。县知事审理案件设承审员助理,由承审员与县知事共同负责。承审员之设置每县至多不得超过3人,诉讼案件少的县,也可不设,书记员1~3人,录事2~5人,承发吏4~6人,检验吏1~2人,司法警察由县知事公署巡警兼任。县知事关于司法事务受高等审判、检察厅长之监督,承审员受县知事之监督。
民国18年7月1日,安徽省高等法院对实行县长兼理司法的各县设立司法公署,独立行使该县审检事务,改承审员为司法委员,泾县、望江、舒城、亳县、霍邱5县相继设立。司法公署设司法委员、书记官、录事、检验吏、承发吏、司法警察、庭丁等。民国21年4月撤销,仍实行县长兼理司法制度。民国25年4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安徽省高等法院对全省实行县长兼理司法的县,拟分三批改建为县司法处。第一批有寿县、宿县、泗县、广德、滁县、亳县、灵璧、和县、六安、无为、当涂、蒙城、舒城、颍上、涡阳、庐江、天长等17县,限于同年7月1日以前成立;第二批有霍邱、盱眙、定远、太和、太湖、休宁、贵池、含山、南陵、泾县、繁昌、全椒、望江、巢县、祁门、青阳、铜陵等17县,限于民国26年1月1日前成立;第三批有嘉山、立煌、黟县、宿松、郎溪、五河、太平、来安、凤台、霍山、潜山、旌德、宁国、绩溪、石埭、至德、东流、岳西等18县。第一、二批均如期改建,第三批因抗日战争发生而终止。抗战期间,除桐城、阜阳、立煌、霍邱、临泉、歙县设有地方法院外,其余各(县由县长兼理司法。民国34年8月至民国36年5月,安徽省各县除设立地方法院外均已成立司法处。司法处设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审判官有二人以上的,以一人为主任审判官。
四、初级审判厅
民国元年,怀宁、芜湖两县初级审判厅与第一、第二地方审判厅同时成立。民国2年8月区域划分规定,每县设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附设在内,俟同年5月后实行。同年5月4日,高等审判、检察两厅奉司法部转大总统令,初级审判厅概予废除,芜湖、怀宁初级审判厅于5月8日、5月30日先后废除,各厅初级审判事务,分别由怀宁、芜湖两地方审判厅接收办理。
五、巡回审判区
民国28年12月18日,安徽省高等法院鉴于第一、第三、第四高等分院已经撤销,对沦陷区和半沦陷区各县的上诉案件,实行战区巡回审判度。开始划分两个巡回审判区,第一巡回审判区辖东流、贵池、铜陵、芜湖、当涂、繁昌等6县。第二巡回审判区辖滁县、天长、来安、盯眙、五河、泗县、灵璧、宿县等8县。民国31年,因第二巡回审判区管辖各县有“奸匪”(指新四军)盘据,遂将第二巡回审判区重新划分,以怀远、宿县、灵璧、五河、泗县、凤阳、定远等7县为第二巡回审判区,以天长、滁县、来安、盱眙、嘉山、全椒等6县为第三巡回审判区。各巡回审判区设有巡回审判推事。民国32年8月,第一、第三、第四高分院已经恢复办公,各巡回审判区所辖各县的上诉案件,划归各高等分院管辖,各区巡回审判人员仍在各高分院照常办公,遇有上诉案件,即由该县县长电请各高分院命令巡审人员前往巡审。民国35年1月,安徽巡回审判制度取消。
六、特种刑事临时法庭
民国16年国民党实行清党,镇压中国共产党人。南京国民政府决定设立中央、地方两级特种刑事临时法庭,负责审判反革命和土豪劣绅的初审、二审案件。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设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安徽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于民国17年1月3日成立,直属安徽省政府领导。同年5月组建反省院,为特种刑事案犯的感化反省场所,地址在安庆黄家狮原安庆陆军监狱。民国18年9月,安徽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撤销,原隶属该庭的反省院改组为安徽省反省院,隶属安徽高等法院。
七、临时军法会审处
安徽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撤销后,安徽省政府遵照国民政府密令,设立临时军法会审处,主要审判共产党人案件。会审处由国民党党部、省政府、省高等法院、省最高军事机关、驻省军队高级长官组成。设审判员5人,由上列机关各派1人充任,互推1人为审判长;委任书记员5人,并酌用录事,与此同时,在绥靖第六分区剿匪指挥官所在地设立临时军法会审分处,由市党部委员1人、县长、指挥官司令部1人组成。
民国21年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成立,建立军法会审机关,加委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县长兼任军法官。县设军法承审员1人,专区保安司令部设军法助审员1人,省保安司令部设少校、中校军法官各1人。民国36年,该项兼理军法制度取消,除军人犯罪仍由军法审判外,有关政治性质的案件,由地方各级法院审理。
八、高等特种刑事法庭
民国37年春,国民政府决定南京、上海等24处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受理有关《战乱时期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条例》之案件。合肥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于民国37年5月15日开始筹建,7月1日正式成立,合肥地方法院院长徐顺卿兼该庭代庭长,管辖区域为长江以北各县。同年8月将无为、和县、含山、巢县4县划归芜湖高等待种刑事法庭管辖。同年11月合肥特刑庭撤销。芜湖高等特种刑法庭于民国37年6月筹建,芜湖高等分院院长汪溉兼该庭庭长,同年7月1日正式成立,管辖区域为江南各县及江北之无为、和县、含山、巢县4县,同年10月,怀宁“共匪”案件暂由芜湖特刑庭受理。民国38年1月芜湖特刑庭撤销。
安徽省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辖区域表(民国37年7月1日)
民国元年(1912年)安徽军政府在内务司署设立法庭,处理全省司法诉讼事务。同年7月,安徽省临时议会决议,在皖军都督府内设立司法筹备处,原内务司署附设之法庭事务,由司法筹备处接收,并就原设法庭之制度,于司法筹备处内附设临时法院,受理全省民刑上诉案件。临时法院于同年8月1日成立,内设推事、检事、典薄、主簿、录事、书记、承发吏、司法警察、检验吏、行刑、庭丁等。
同年9月13日,安徽高等审判厅成立,同月19日大总统任命郝继贞为安徽高等审判厅厅长。同年11月15日,安徽高等审判厅正式开厅启用印信,地点在安庆清朝高等审判厅旧址(今安庆市公安局驻地)。司法筹备处附设的临时法院同时撤销。高等审判厅设厅长1人,推事5人,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16人(与检察厅合用)。分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文牍、会计、统计3个科。民事审判庭庭长由厅长兼任,另以资深推事一人任刑事审判庭庭长。
民国16年(1927年)11月1日,安徽高等审判厅遵令改为安徽高等法院,驻安庆高等审判厅原址。改厅长为院长,院长周贻柯。内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书记室、会计室。有院长、庭长、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办事员、录事、司法警察等。民国27年1月13日抗日战火延及安庆,安徽高等法院始迁桐城,继迁宿松,再到汉口后多数人员星散,少数人在首席检察官朱焕



高等法院管辖怀宁、桐城、太湖、宿松、望江、潜山、贵池、东流(今东至县一部分)、至德(今东至县一部分)、青阳、庐江等11县的上诉案件。民国38年3月下旬安庆解放前夕,安徽省高等法院始逃芜湖,终逃屯溪。同年4月29日屯溪解放,院长廖江南携印逃往福建,其余人员由人事室主任朱其珍和首席检察官盛世弼向驻屯溪解放军部队办清移交后,被遣散回原籍。
一、安徽省高等法院分院
民国3年11月21日,经司法部批准由淮泗道尹委员在凤阳府城筹设发审局,旋由安徽巡按使韩国钧照部章饬淮泗道尹改为高等分庭。民国4年1月,由安徽高等审检厅派员改组,同月26日定名为安徽高等分庭。民国6年3月又奉部令改为高等分厅,并由安徽高等审检厅颁布暂行章程,于同年4月1日正式定名为第一高等分厅。厅内设监督推事、推事、实习推事、监督书记官、书记官。分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监督推事充两庭庭长,推事充两庭庭员。监督推事承安徽审判厅厅长之命,监督该审判分厅司法行政事务。审判分厅受理凤阳、怀远、定远、灵璧、凤台、寿县、宿县、蒙城、颍上、霍邱、涡阳、阜阳、亳县、太和、五河、泗县、盱眙(后划归江苏省)、天长、滁县、全椒、来安等21县不服各县知事地方管辖之判决而控告及不服其批谕按照法令而抗告的案件;办理所属各县复判案件和高等审判厅嘱托的案件。
民国16年11月1日,原安徽省高等审判厅设在凤阳的高等审判第一分厅改为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驻蚌埠。民国28年日军侵占凤阳,该院解散。民国29年在庐江县城重建高一分院。民国35年4月迁蚌埠市国富街办公,管辖凤阳、定远、灵璧、宿县、五河、泗县、怀远7县的上诉案件。
民国18年3月,安徽省高等法院接收安徽省特种刑事法庭,从该庭经费中划出一部分在歙县筹建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驻歙县。同年11月11日正式成立。管辖歙县、休宁、婺源、祁门、黟县、旌德、绩溪、太平、石埭9县的上诉案件。
民国23年1月15日建立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驻芜湖。民国26年12月10日日本侵略军陷芜湖,该院疏散。民国32年6月18日安徽省高等法院在泾县上坊村沈氏宗祠设立安徽省高等法院临时法庭。同年10月1日临时法庭撤销,恢复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民国34年10月28日迁回芜湖办公,管辖芜湖、宣城、泾县、繁昌、当涂、宁国、郎溪、南陵、无为、含山、和县、广德、巢县、铜陵14县的上诉案件。
民国23年1月15日建立安徽省高等法院第四分院,驻阜阳。抗日战争初期撤销。民国31年2月16日安徽省高等法院以停办宣城地方法院之经费,在阜阳恢复安徽省高等法院第四分院。管辖阜阳、临泉、亳县、蒙城、凤台、涡阳、太和、颍上8县的上诉案件。
民国32年4月14日在太湖县王氏宗祠设立安徽省高等法院太湖分庭。民国34年冬,安徽省高等法院迁回安庆办公,撤销太湖分庭,以该庭的独立预算,于同年11月30日在六安设立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五分院,驻六安。管辖立煌(今金寨)、六安、霍邱、霍山、合肥、舒城、岳西7县的上诉案件。
民国36年6月16日,安徽省高等法院在滁县设立安徽省高等法院第六分院,驻滁县,管辖滁县、全椒、嘉山、来安、天长、盱眙6县的上诉案件。
民国37年1月1日安徽省高等法院遵令将各高等法院分院以所在地命名为蚌埠分院、歙县分院、芜湖分院、阜阳分院、六安分院、滁县分院,同年秋安徽省高等法院曾拟在皖南设立宣城分院,因解放战争发展迅速,终未实现。6个高等法院分院的内部机构设置有院长、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会计主任(阜阳、滁县两高分院设会计员)、统计员。蚌埠、芜湖两高分院分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庭设庭长。歙县、阜阳、六安、滁县4个高分院因推事不满6人,未分庭。
二、地方法院
民国元年10月,安徽省司法筹备处决定恢复原清朝设置的省城、商埠第一、第二地方审判厅。同年11月15日、12月2日分别正式开厅启用印信。同年11月21日,安徽省都督柏文蔚发出布告,将安徽全省划为5个审判区,成立5个地区审判厅,作为二审机关,分别受理辖区各县的上诉案件。第一地方审判厅管辖怀宁、桐城、潜山、宿松、太湖、望江、贵池、青阳、铜陵、石埭、建德(至德)、东流、舒城、六安、霍山、英山(后划归湖北省)等16县。第二地方审判厅管辖芜湖、繁昌、当涂、宣城、南陵、宁国、泾县、合肥、庐江、无为、巢县、和县、建平(今郎溪)、含山、广德15县。第三地方审判厅管辖凤阳、怀远、定远、寿县、宿县、灵璧、凤台、滁县、全椒、来安、泗县、盱眙、天长、五河等14县。第四地方审判厅管辖阜阳、颍上、霍邱、涡阳、蒙城、太和、亳县等7县。第五地方审判厅管辖歙县、休宁、黟县、婺源(后划归江西省)、祁门、绩溪、旌德、太平等8县。在第三、第四、第五地方审判厅未成立以前,所属区域的上诉案件,暂归第一地方审判厅受理。
民国2年3月,安徽省高等审判厅遵令于同月12日将第一地方审判厅改为怀宁地方审判厅,4月1日将第二地方审判厅改为芜湖地方审判厅。地方审判厅设厅长、推事、书记官。分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厅长兼民庭庭长,推事中一人兼刑庭庭长,每庭以庭长1人,推事2人组成。另民国元年曾一度在凤阳、合肥、歙县设有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旋因战乱停办。
民国16年3月,怀宁、芜湖地方审判厅改为怀宁、芜湖地方法院,民国21年4月设立合肥地方法院,同年10月设立阜阳地方法院,民国22年2月设立凤怀地方法院,民国23年1月设立桐城、歙县、宣城地方法院。至民国24年国民政府法院组织法实施时,安徽省8个县成立地方法院。抗日战争发生后,除歙县地方法院照常办公外,另7个县地方法院均解散。自民国28年安徽省高等法院在立煌(今金寨县)恢复办公至民国37年6月,全省重建和新建的地方法院有立煌、阜阳、泾县、桐城、休宁、霍邱、临泉、怀宁、芜湖、合肥、凤怀、寿县、宣城、庐江、贵池、无为、滁县、宿县、六安、当涂、颍上、南陵、和县连同歙县共24县。
地方法院设院长、推事、书记宫长、书记官、会计员、统计员、录事、执达员、司法警察及庭丁、通译、公证人等。怀宁、芜湖、凤怀、合肥4地方法院分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除院长兼任一庭长外,另一庭长遴选资深的推事充任。其余地方法院因推事不满6人,不分设民事、刑事审判庭。
三、县司法处
民国元年7月29日安徽省司法筹备处通令全省60个县:“皖省暂行地方官制第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未独立之地方得暂设司法科,管理民刑诉讼及监狱事宜”。除怀宁、芜湖两县分别设有初级审判厅外,其余58县均在县知事署内设立司法科,受理该县第一审民刑诉讼案件。司法科设审判员、主簿、录事、检验吏、承发吏、司法警察、庭丁。不分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重大案件设审判员3人之司法科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足3人的司法科,请邻县司法科派员参加。县知事兼理县司法行政事务,监督审判员执行职务。司法文件、判词宣布、命令逮捕均用县知事的衔名印信。民国2年3月,司法部令各县设立的司法科一律撤销,在县知事公署设置审检所,受理该县民刑诉讼之初审案件和司法筹备处及高等审判厅指定的邻县所作的初审判决当事人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件。审检所设帮审员办理案件。司法筹备处负监督审检所之责。安徽省都督柏文蔚于同月14日令知县遵办,至同年4月,全省58县均已先后成立审检所,诉讼案件多的县,设帮审员2至3人,管狱员1人,诉讼案件少的县设帮审员、管狱员各1人。同年10月,安徽省都督兼民政长倪嗣冲令加各县知事兼审检所所长衔。同年11月7日司法部令,县审检所未成立者,概从缓办。民国3年4月9日,司法部又令所有各县审查所一律撤销,并颁发《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安徽58县的审查所于同年6月1日前撤销。县知事审理案件设承审员助理,由承审员与县知事共同负责。承审员之设置每县至多不得超过3人,诉讼案件少的县,也可不设,书记员1~3人,录事2~5人,承发吏4~6人,检验吏1~2人,司法警察由县知事公署巡警兼任。县知事关于司法事务受高等审判、检察厅长之监督,承审员受县知事之监督。
民国18年7月1日,安徽省高等法院对实行县长兼理司法的各县设立司法公署,独立行使该县审检事务,改承审员为司法委员,泾县、望江、舒城、亳县、霍邱5县相继设立。司法公署设司法委员、书记官、录事、检验吏、承发吏、司法警察、庭丁等。民国21年4月撤销,仍实行县长兼理司法制度。民国25年4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安徽省高等法院对全省实行县长兼理司法的县,拟分三批改建为县司法处。第一批有寿县、宿县、泗县、广德、滁县、亳县、灵璧、和县、六安、无为、当涂、蒙城、舒城、颍上、涡阳、庐江、天长等17县,限于同年7月1日以前成立;第二批有霍邱、盱眙、定远、太和、太湖、休宁、贵池、含山、南陵、泾县、繁昌、全椒、望江、巢县、祁门、青阳、铜陵等17县,限于民国26年1月1日前成立;第三批有嘉山、立煌、黟县、宿松、郎溪、五河、太平、来安、凤台、霍山、潜山、旌德、宁国、绩溪、石埭、至德、东流、岳西等18县。第一、二批均如期改建,第三批因抗日战争发生而终止。抗战期间,除桐城、阜阳、立煌、霍邱、临泉、歙县设有地方法院外,其余各(县由县长兼理司法。民国34年8月至民国36年5月,安徽省各县除设立地方法院外均已成立司法处。司法处设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审判官有二人以上的,以一人为主任审判官。
四、初级审判厅
民国元年,怀宁、芜湖两县初级审判厅与第一、第二地方审判厅同时成立。民国2年8月区域划分规定,每县设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附设在内,俟同年5月后实行。同年5月4日,高等审判、检察两厅奉司法部转大总统令,初级审判厅概予废除,芜湖、怀宁初级审判厅于5月8日、5月30日先后废除,各厅初级审判事务,分别由怀宁、芜湖两地方审判厅接收办理。
五、巡回审判区
民国28年12月18日,安徽省高等法院鉴于第一、第三、第四高等分院已经撤销,对沦陷区和半沦陷区各县的上诉案件,实行战区巡回审判度。开始划分两个巡回审判区,第一巡回审判区辖东流、贵池、铜陵、芜湖、当涂、繁昌等6县。第二巡回审判区辖滁县、天长、来安、盯眙、五河、泗县、灵璧、宿县等8县。民国31年,因第二巡回审判区管辖各县有“奸匪”(指新四军)盘据,遂将第二巡回审判区重新划分,以怀远、宿县、灵璧、五河、泗县、凤阳、定远等7县为第二巡回审判区,以天长、滁县、来安、盱眙、嘉山、全椒等6县为第三巡回审判区。各巡回审判区设有巡回审判推事。民国32年8月,第一、第三、第四高分院已经恢复办公,各巡回审判区所辖各县的上诉案件,划归各高等分院管辖,各区巡回审判人员仍在各高分院照常办公,遇有上诉案件,即由该县县长电请各高分院命令巡审人员前往巡审。民国35年1月,安徽巡回审判制度取消。
六、特种刑事临时法庭
民国16年国民党实行清党,镇压中国共产党人。南京国民政府决定设立中央、地方两级特种刑事临时法庭,负责审判反革命和土豪劣绅的初审、二审案件。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设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安徽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于民国17年1月3日成立,直属安徽省政府领导。同年5月组建反省院,为特种刑事案犯的感化反省场所,地址在安庆黄家狮原安庆陆军监狱。民国18年9月,安徽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撤销,原隶属该庭的反省院改组为安徽省反省院,隶属安徽高等法院。
七、临时军法会审处
安徽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撤销后,安徽省政府遵照国民政府密令,设立临时军法会审处,主要审判共产党人案件。会审处由国民党党部、省政府、省高等法院、省最高军事机关、驻省军队高级长官组成。设审判员5人,由上列机关各派1人充任,互推1人为审判长;委任书记员5人,并酌用录事,与此同时,在绥靖第六分区剿匪指挥官所在地设立临时军法会审分处,由市党部委员1人、县长、指挥官司令部1人组成。
民国21年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成立,建立军法会审机关,加委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县长兼任军法官。县设军法承审员1人,专区保安司令部设军法助审员1人,省保安司令部设少校、中校军法官各1人。民国36年,该项兼理军法制度取消,除军人犯罪仍由军法审判外,有关政治性质的案件,由地方各级法院审理。
八、高等特种刑事法庭
民国37年春,国民政府决定南京、上海等24处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受理有关《战乱时期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条例》之案件。合肥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于民国37年5月15日开始筹建,7月1日正式成立,合肥地方法院院长徐顺卿兼该庭代庭长,管辖区域为长江以北各县。同年8月将无为、和县、含山、巢县4县划归芜湖高等待种刑事法庭管辖。同年11月合肥特刑庭撤销。芜湖高等特种刑法庭于民国37年6月筹建,芜湖高等分院院长汪溉兼该庭庭长,同年7月1日正式成立,管辖区域为江南各县及江北之无为、和县、含山、巢县4县,同年10月,怀宁“共匪”案件暂由芜湖特刑庭受理。民国38年1月芜湖特刑庭撤销。
安徽省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辖区域表(民国37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