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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狱政的管理仍是采取司法行政合一制度,刑部为通察刑狱的中央机关。直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革官制,将刑部改为法部,管理民事刑事牢狱并一切司法上之行政事务,以典狱司掌管监狱;在民政部(由巡警部改设)下设警司,管辖习艺所事宜;看守所属于大理院各级审判厅系统管辖。地方上则由提法使司(原按察使司改设)专管全省司法行政,下设典狱科职掌管理地方监狱。
光绪三十三年根据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上奏的《实行改良监狱注意事四折》,由法部颁行改良监狱新章。安徽巡抚冯煦批示提法司将新章转各属一体遵办,命所有监狱都要把占地多少绘图说明,并分别说明可押轻重犯人各多少,每犯囚粮,经费开支若干逐一详报,“详候咨办理”。这是安徽议图改革监狱第一步。但当时各属如何详报巡抚,如何咨部皆已无资料查考。
根据法部的要求,省城安庆首先设新羁所一处,以关押各地解审之人犯。该所于光绪三十三年由安庆府知府恽毓龄禀报于府监外附近建房29间,光绪三十四年竣工,三月初一开办。
根据刑部奏准,光绪末年还通令各省设立罪犯习艺所。光绪二十九年刑部议准“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章程”。安徽共计60州县,应于三巡道属各筹设习艺所一区。省城安庆一区已于光绪三十二年开办,专收安、庐、滁和所属十六州县罪犯。该所后于宣统二年(1910年)改为模范监狱,即以后民国时期第一监狱的前身,现在省第二监狱之源头。
宣统二年3月,法部又制定有府直属州各设地方监狱之计划。安徽提法司于宣统三年详报抚院,拟将本省各属原有监所“修改拘禁屋宇,重订管理规则”,以为建监作准备;对府直属州监狱可暂修改使用;对各州县监狱及习艺所要认真进行整顿。当时还有宣城、宁国、来安、祁门、当涂、寿州、太平、歙县等己上报可自行垫款改设监狱,而各县习艺所也都先后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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