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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国后监狱设置
一、管理机构
[省管理机构]
1949年至1950年皖南、皖北行政区均未设立劳改工作的管理机构。从国民党接收过来的监狱和各县看守所,分别隶属于各级人民法院管理。
1951年1月15日,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要求将监所、劳改队划归公安部门管辖。同年5月9日法院系统已将监狱、看守所、劳改队全部移交给公安部门接收完毕。
1951年初,皖北公安局在预审科内设立了监政股,张旭任股长。同年7月14日,皖北公安局成立了劳改处,王涛任副处长,1952年8月韩融任处长。劳改处内部机构设秘书、管教、生产、财务共4个科。
1952年11月,皖南、皖北行署合并,恢复安徽省建制。皖南、皖北公安局也同时合并为安徽省公安厅。1954年初劳改处改为公安厅第五处。
1954年11月13日,为了适应劳改工作发展的需要,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五处又改为劳改局,由公安厅副厅长桂俊亭兼劳改局长。设秘书科、监管科、财务科、计划科、协理室共5个科室。
1955年劳改局内部机构由科改为处,机构和人员额定为局长1人(兼)、副局长3人,设政治处,办公室,生产处,管教处,财务处,计统处。
同年秋,为了适应当时内部肃反形势和新办劳教工作的需要,劳改局改为劳改指挥部,罗平任指挥。指挥部成立不到1年撤销,仍然恢复劳改局。局内部机构又由处改为科。
1957年,劳改局增设职工科、劳教科。
1960年,又增设物资管理科,原生产科分为工业科、农业科。
从1961年开始,全省劳改单位进行了不断地整顿,相继收回了包括水利工程总队在内的7个厅的非劳改单位,劳改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相应有了扩大。直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八·二七”夺权之前,劳改局的机构情况是:

在“文化大革命”前期近5年时间,劳改局实行军管,全局工作人员基本没有变动,分成革命和工作两套班子。参加革命班子是大多数人员,全天学习,搞斗批改;参加工作班子只有少数人,组成政工、办事、生产、管教4个组,处理日常的业务工作。
1969年3月,劳改局干部开始分批下放到涡阳、蒙城等县,约在百人以上。
1970年12月3日,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劳改局成立了革命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其中军代表8人,革命干部代表8人,革命群众代表9人。
1970年12月14日,经省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党的核心小组决定,劳改局成立党的核心小组,代行党委职权,领导全省劳改工作。核心小组成员7人组成:任质斌(省人保组副组长)兼组长。
到1973年1月,局里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是:

同年5月报经省革命委员会编制领导小组批准,局内办事机构改为一处(政治处)、一室(办公室)、四科(管教科、生产科、财务科、供销科),这是十年动乱中最后一次调整。
1977年9月,军代表全部撤走,局领导班子作了一些调整。革命委员会又恢复为劳改局。
1978年3月,吴定远任局长,相继又任命几位副局长。
1980年4月,公安厅党组决定在劳改局成立党委,负责领导劳改系统党的工作。局党委由吴定远等6人组成,吴定远任书记。这是自1951年成立劳改处以来,第一次建立党委。
1983年5月14日,省委根据中央的指示,决定将劳改、劳教工作由公安厅移交司法厅,并明确从同年5月22日起,劳改机关和下属11个劳改、劳教单位归司法厅领导。
1984年,在全劳改系统调整领导班子的同时,局里的人员、机构也进行了调整。当年1月局里有人员95人,10个科室。到1985年1月人员增加到125人,科室增加到15个。其中部包括办公室、政治处、纪委、总支、教育科、监管科、生产科、技术科、基建科、供销科、劳资科、财务科、职教科、老干部科、新岸报社。
1985年6月15日,司法厅、省编委、省财政厅以(85)160号文下达,给劳改局机关正式定编200人。
1985年7月,劳教工作的办事机构(劳教办)也正式建制为劳教处,办公仍然合在劳改局一处。
[地市县管理机构]
1951年7月2日皖北公安局制订了《皖北区关于组织案犯劳改初步计划》,强调要层层建立组织,切实加强对劳改工作的领导。规定皖北公安局成立劳改处,地、市成立劳改科,县成立劳改股。
根据这一规定,各地市公安机关普遍着手筹建劳改工作的管理机构。到1952年5月已有阜阳、宿县、滁县、安庆、六安、芜湖、徽州7个专区和芜湖、淮南、合肥、安庆4个市建立了劳改科或配备专职劳改干部,正式把各地区的劳改摊子管了起来。县公安局的劳改股也在这一时期相继成立。在开始建立的头几年,劳改科、劳改股的任务十分繁重。1951年至1953年,全省最多时劳改摊子达441个,最少时也还有146个。这些摊子绝大部分是由地市县管理,而科、股人员很少,管理的面又相当分散,有的科长还兼劳改大队的大队长,股长兼劳改中队的中队长。1955年以后,人员机构才逐步健全,其中芜湖专区在1960年左右还成立了劳改指挥部。从50年代初到60年代初,各地劳改科、劳改股执行对罪犯改造,保证犯人的供给、解决监房拥挤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61年以后,由于犯人、劳教和就业人员进行了大批清理,全省劳改单位经过整顿收缩,逐步走向集中,地市的摊子大大减少,县办的摊子己基本撤完,因此,县劳改股已不复存在,劳改科的任务也大为减轻,编制也相应予以削减。到1963年4月,劳改局根据当时各地市犯人数和劳改单位的个数,重新确定了劳改科的建制和人数。合肥市、安庆市、濉溪市、铜陵市和宿县专区已没有劳改单位,规定不再设劳改科。1964年至1965年春只有马鞍山市劳改科已经撤销,其他地市劳改科仍然存在,到1966年春才全部撤完,结束了它的历史任务。
从1951年到1965年的15年间,省、地(市)、县三级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基本上作了以下的划分:
省劳改局统管全省犯人改造和劳改生产的两大任务: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负责贯彻执行和检查落实各项具体措施;遵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订监管改造措施,确定犯人教育内容;按国家计划要求,制定劳改生产计划,组织物资供应,实行财务监督,负责犯人调遣和劳动力的安排;根据对敌斗争和刑事犯罪斗争的需要,负责筹集资金,组建劳改单位,审批基建项目;按照劳改专业的要求,负责选调干部、培训合格人才。
地市劳改科主要根据省局各项计划、指示和规定,对直属和县级劳改单位实行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负责检查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督促各项任务的完成,并随时向省局汇报工作和反映情况。
县劳改股主要是直接看管改造犯人,具体管理生产,力争做到保证犯人的供给。在建制上实际是股队合一,劳改股长也是劳改中队长。
二、劳改单位设置
[公安系统的劳改单位]
1949年安徽全境解放。1950年6月,皖北法院成立了监政科,接管了国民党遗留下来的安庆、芜湖、凤阳3个省级监狱和57个县的看守所和监狱。同时接收监所干部84人,在1949年反匪反霸和1950年土地改革中,判处的一些轻刑犯和部分未决犯,也由各地(市)县法院组成劳改队进行手工劳动和农副业生产。在此期间,地、县公安部门也直接或与法院共同管理了一些监狱、看守所和劳改队。
安徽省公安系统劳改单位表

1951年5月,公安部门从法院部门接收过来监狱8个,看守所58个,劳改队31个,监所案房802间,监所管理人员78人,监所已决犯4711名,未决犯2606名。从这次接收情况可以看出,安徽在未正式组建劳改工作之前,各地(市)县自行成立小型分散的劳改队已有63个(包括公安自身原有的32个)。华东公安部1951年在一份犯人劳改情况报告中说:“皖南芜湖市局劳改队,366名犯人投入劳改,49年就搞手工卷烟,50年3月发展织布。皖北49年开始组织劳改生产,50年行署发给各地46万斤大米作劳改基金,到51年已投入犯人5824名,公安系统已有20个县和专处组织了劳改队开荒、织布、碾米、榨油、卷烟”。
5月16日,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第六条规定:
“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全国必须立即开展大规模的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主要办法是,由县一级,专署一级,省市一级,大行政区一级和中央一级,共五级,分工负责,划分人数,指拨经费,调配干部和管押的武装部队,组织犯人劳动,从事大规模的水利、筑路、垦荒和造屋等生产建设事业”。
同年6月,皖北行署给皖北区党委写了《为贯彻执行中央暨华东局指示建立劳改工作机构由》的报告。当时皖北行署公安局长陈元良也向区党委的主要负责同志曾希圣、李世农和牛树才写了一份详细的报告,要求调配干部,建立机构。
7月2日,皖北公安局正式制定了《皖北区关于组织案犯劳改初步计划(草案)》,对组建劳改单位,作出了一些规定:
一、中央规定二年以下徒刑及老弱残疾无劳动力的案犯由县组织劳改;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由专区组织劳改;五年以上由省、区组织劳改。
二、各专区市、县在本年7月内将必要劳改的犯人各组织成劳改大队、县劳改中队,视各地具体情况进行挖河、修河堤、修路、造屋、农业、副业生产。
三、建立劳改组织
1、皖北局成立劳改处及劳改部队,专(市)成立劳改科,县成立劳改股,统于7月1日前调配干部正式成立。根据中央规定,处配干部30人,科(专市)配干部7人至10人,股长干部3人至5人,由党委统一调配,其编制以每百名犯人5个干部名额内调度。
2、每百名犯人组织劳改中队,配备武装10人,连干部2人,排以下3人分任队长、指导员、管理员等,县不增加武装和编制,公安队负责看管,干部由劳改股兼任。10个中队为一大队,大队配营干部3人,干部4人,分任大队长、教导员、大队副及负责管理、生产、供给等工作(案犯上调时干部和武装不得更动)。股设正副股长及负责管理教育生产等工作人员3至5人,科设正副科长及负责管理、教育、生产、供给等工作人员10名。
根据以上计划的要求,皖北公安局当即筹备成立省级劳改单位:一是在合肥建立皖北新生总厂,下设织布厂、窑厂、铁工厂、服装厂4个生产单位;二是建立皖北劳改总队,在枞阳县老洲区十几万亩荒湖里(陈瑶湖)办起普济圩农场。与此同时,各地(市)县也都及时把犯人组成了劳改大队、劳改中队,普遍办起了小农场和工副业生产单位。
到1952年8月,全省己建立起各种生产单位441个(投入改造的犯人27696名):其中农业单位建起数十处(500亩以上农场11处),开垦土地达90000亩,普济圩垦地已达22000余亩;工副业单位建起400多处,其中能容纳200人以上的有十多处。但当时由于时间紧、任务急,各地建立起来的生产摊子高度分散,甚至有与民争利、违反政策和严重浪费的现象。当发现这些问题后,省地(市)两级主管部门,根据1952年6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劳改会议精神,坚决贯彻中央“逐步集中”的方针,及时作了纠正,对那些零星分散、与民争利、违反政策的摊子撤掉150个。同时,省厅劳改处已着手新建洪泽湖和白湖两个大型农场,准备将犯人逐步向省办单位集中。到1952年底,全省还剩下291个单位。其中农场80个,工业93个,副业117个,治淮工程队1个。
1953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省劳改工作会议决定,291个摊子还要再撤150个,保留141个:其中徽州专区16个,安庆专区27个,芜湖专区21个,滁县专区14个,六安专区18个,阜阳专区22个,宿县专区7个,芜湖市3个,蚌埠市3个,淮南市4个,省直6个(工业有新生总厂所属的3个单位,农业有普济圩、洪泽湖、上张圩3个农场)。
1953年9月,检查了自1952年9月省“一劳”会议以来各地收缩劳改摊子的情况:一年间全省先后撤掉摊子295个(计划撤掉300个),尚有146个。不适合经营的仍有84个需要继续撤销,计划在5年之内,到1957年只保留62个。
1954年2月,召开了第三次全省劳改工作会议,会上汇报,各地已将146个劳改单位收缩为63个,其中农业27个,工副业36个。
1955年至1956年上半年,正值内部肃反期间,又是开始办劳动教养。当时预计全省将要逮捕和收容一大批犯人和劳教分子。因此,在这一年半时间内,全省又新建一些劳改单位,由1954年的63个增加到92个。新建单位中比较大的有六安茶场、霍西湖农场、黄湓湖农场、荒草圩农场、黄山茶林场、商山茶场、砀山果园场、蚌埠鞋厂、合肥、蚌埠、芜湖3个轮窑厂,集贤关煤矿共12个单位。到1956年下半年由于形势变化,捕犯大为减少,但新铺摊的基建有些已经上马,以致造成财力、物力的很大浪费。因此,到1956年底,又决定对全省劳改单位进行整顿收缩,省直单位重点撤销洪泽湖、三河、城西湖3个农场和集贤关煤矿。
1958年“大跃进”,全民大办钢铁,各地又普遍铺了一些新摊子,到1959年3月,全省劳改单位由92个又猛增到198个。经过一年的整顿收缩,到1960年11月还有78个。
1961年1月,中共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从当年春开始,省局对全省劳改单位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并实行边调查边整顿,陆续撤并了一些县办的小型单位。对于己具规模的单位,于1962年7月制定了详细的调整方案,报经公安部批准后,经过三年撤并,到1965年12月剩下24个劳改单位和1个劳教场所(樊洼蚕场)1个干训班(设在蚕场)。
1968年11月11日,省公检法军管会向省革委会写了一个《关于我省劳改工作若干问题改革的请示报告》,指出劳改单位多集中在城市和交通干线,不符合备战要求,提出要撤销、移交掉11个单位。同年11月28日,省革委会批复要撤、并、移交18个单位。到1970年12月,共计移交出15个单位(共有犯人4400名)。这15个单位是:
交给南京军区安徽生产建设兵团的11个,其中:
农业4个:建新农场(现普济圩农场)、利新农场(现九成坂农场)、砀山果园场、保健牛奶场。
工业7个:肥河汽车修配厂、芜湖汽车修配厂、巢湖汽车配件厂(现江淮汽车制造厂)、六安汽车配件厂、淮南钢珠厂、马鞍山铸管厂、六安轮窑厂。
交给地方的4个,其中:农业是南湖农场,工业是芜湖一监狱、凤阳四监狱、芜湖少年犯管教所(执行的结果是:南湖交给了部队,1972年2月收回;一监、四监和少管所均撤销,没有交出)。
保留下来的还有9个单位,农业只有白湖农场的西大圩(东大圩已于1969年交给部队作为军垦,1975年又收回)。工业有巢湖铸造厂、安庆二监狱、宿县三监狱、合肥棉织厂、安庆轮窑厂、蚌埠橡胶厂、合肥砖瓦厂、阜阳通用机械厂。这9个单位一直比较稳定地经营到1980年。
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1979年4月中央对发展国民经济提出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1981年7月全国又召开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省局对所属劳改生产进行了调整,相继撤销了安庆皖江机械厂和阜阳通用机械厂。
1983年6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工作开展以后,为了接收新判决的犯人,全省又计划新建一些劳改单位。省局从农垦部门收回了九成坂农场,又在安庆市郊的丁村新建了一个少年犯管教所。各地市计有阜阳、宿县、滁县、六安、徽州、宣城、安庆7个地区和合肥、淮南、蚌埠、淮北、芜湖、铜陵6个市又筹建和收回了21个劳改场所,准备接收新犯人。后因实际逮捕的人犯不多,大部分相继停办,最后只剩下4个单位。到1985年为止,全省还有劳改单位16个。其中:
省直单位:农业3个——白湖农场、九成坂农场、南湖茶林场。工业9个——巢湖铸造厂、蚌埠橡胶厂、合肥柴油机厂、合肥汽车锻件厂、白湖阀门厂、阜阳第一监狱、安庆第二监狱、宿县第三监狱,省少年犯管教所。
另外,还有劳改警察学校1所,劳改工作研究所1个,中心医院1个,天都大厦宾馆1座。
地市单位:农业1个——合肥上张圩农场。工业3个——滁州建材厂、涡阳龙山水泥厂、六安砖瓦厂。
[治淮系统的劳改单位]
1951年5月,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地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根据这次会议精神,当时的华东地区公安部决定成立了“华东区治淮劳改总队”,将大批判处徒刑的犯人投入到治淮的劳动。
总队组建工作从1951年7月开始,9月正式成立,行政隶属华东公安部领导,工程业务属淮委领导。从1951年建队到1965年撤销的15年间,总队沿革大体经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1年7月~1952年7月,总队部设在泗洪县的下草湾,承包淮河的裁湾取直工程。此时总队下属5个支队,犯人3万多名。总队司令员彭光福,副司令员兼参谋长武仲奇。
第二阶段:1952年7月~1954年7月,总队部设在嘉山县泊岗镇,改名为“治淮委员会泊岗引河工程指挥部”。犯人增加到5万多名,下属6个支队。行政和管教业务领导分别归淮委和省公安厅。副司令员彭光福、余佩洲,副政委靳奇(后由金果继任)。
第三阶段:1954年7月~1957年7月,总队部设在蚌埠,改名为“治淮委员会工程总队”,隶属关系未变,副司令马长炎(兼政委)、彭光福、赵振华(李务本继任),副政委余佩洲、金果。
第四阶段:1957年7月~1964年7月,总队部设在合肥,与省建筑厅合并。1958年9月淮委与水电厅合并,总队又归属于水电厅,犯人划过来5万多人,建筑厅留下了1万多人,总队从此一分为二:属水电厅的,改名为“安徽省水利工程总队”;属于建筑厅的命名为“安徽省建筑工程总队”,他们曾经将犯人分散在合肥、巢湖、蚌埠、马鞍山、黄山、茂林等地,从事机械、铸造、水泥、土建、基建等生产。
在这一阶段的1962年9月至1964年7月,是两个工程队逐步归并到省公安厅管辖的过程。从1962年下半年起,水总主要领导人是:彭光福已是公安厅副厅长兼总队长、刘赤生为副总队长、余佩洲为政委、侯振江为副政委。水总机关人员一部分也相继并到劳改局,水总机构至1964年底即宣告结束。
水总的机构设置,一开始就确定四级建制:总队部(指挥部)相当于军分区,内部机构设处、下属单位设支队(团)、大队(营)、中队(连)。在工程施工方面,一直保持6个支队建制,同时办了3个农场(临淮岗、炉桥、至德三个农场)、5个工地医院。此外,还先后建立了上百个工农副业单位。省外曾转战辽宁、山东、河南、江苏1个省。省内分布在6个专区、40个县(市)。犯人陆续来自上海、南京、河南、安徽四省,先后接收改造14.7万多犯人。经常在押劳动的犯人最多时有5至7万人。
[非公安系统的劳改单位]
除水电厅、建筑厅两个万人以上的大的劳改单位以外,其他如煤炭、冶金、农业、商业、机械等5个厅,也在1958年前后,因大跃进的形势所迫,要去一些犯人、劳教和就业人员,组成劳改单位或充实到自己的企业单位,长期进行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筑。据1962年3月的统计,全省已多达106个单位,每个单位多的两三千人,少的四五十人。仅合肥地区,1961年4月统计就达68个单位,所以形成这些非劳改单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原系劳改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交给了有关部门经营。如第一轮窑厂交给合肥改为合肥耐火材料厂,新生铁工厂交给机械厅改为省农机二厂等。
社会上生产单位由于缺乏劳力、技术,要求公安部门零星或成批调给他们一些犯人。
有些单位清查出来的坏分子和犯罪判刑的人,由于生产技术需要,又向公安部门要回使用。
在大跃进年代,劳力缺乏,供应紧张,当时省委主要负责人经常发号施令,调犯人到社会上劳动。如建董铺宾馆,办山东盐场等都是这样奉命行事的。
非劳改单位使用犯人多的一般也设有管教机构,雇佣了一些看守民警,使用人数少的单位则无专人管理,因此发生了不少问题。
三、管理体制
在劳改工作开始建立的头几年,由于根据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精神,省地(市)县三级都及时成立了劳改处、劳改科、劳改股的管理机构,各自建立起来劳改单位,基本上形成以块为主的三级管理体制,省和地(市)的劳改处、劳改科,只掌握犯人调遣和管教业务的指导。其中也有少数办得比较好的地(市)县单位改造和生产业务由省直接领导。
1955年5月,省公安厅发出《关于对全省劳改单位分级领导》的指示。文中指出:为了集中力量加强对省直劳改单位的领导,发挥专市一级领导的作用,经研究将各地(市)原属省厅业务领导的25个劳改生产单位及4个监狱,一律划归各专处、市局代为领导;原属省厅直接领导的农场工业单位,划归各该农场直接领导。规定:
省厅直接领导的单位为:治淮劳改工程总队;普济圩农场;城西湖农场;白湖农场;合肥联合工厂;肥西窑厂;烈山煤矿筹备处。
专处、市局直接领导的单位为:丹山农场;安庆布厂;霍西湖农场;六安窑厂;上张圩农场;宿县布、窑厂;杨庵农场;插花庙农场;芜湖布、窑厂;蚌埠布厂;淮南窑厂;滁县粉厂;滁县油厂。
业务直属专处,行政属县公安局领导的单位有:歙县农场;南陵机米厂;芜湖机米厂;宣城机米厂;青阳机米厂;太湖机米窑厂;怀宁机米窑厂;寿县机米厂;红石桥农场;秦小湖农场;蒙城农场;阜阳窑厂;涡阳窑、铁厂。
白湖油厂、煤矿划归白湖农场领导。
繁昌煤矿划归普济圩农场领导。
洪泽湖、三河两农场划归治淮工程总队领导。
大蜀山生产队划归合肥联合工厂领导。
省第一(芜湖)、二(安庆)、三(宿县)、四(凤阳)监狱,分别划归芜湖市公安局及安庆、宿县、滁县等公安处代为领导;少年犯管教所划归芜湖专署公安处代为领导。
各县看守所的劳改生产,一律属县公安局领导。
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省、地(市)、县三级又陆续新建一些劳改单位,到1956年底在全省共有92个单位中,由省直接领导的又有20个,专(市)代管的40个,县里管理的32个。为此,省公安厅于同年11月7日又发出了《关于整顿劳改生产的意见》的通知,再次明确分级管理范围:
省厅今后只直接领导普济圩农场、黄山茶林场、白湖农场、樊洼蚕场、保健牛奶场、烈山煤矿、肥西窑厂、新生铁工厂、新生棉织厂、新生被服厂、新生窑厂、合肥轮窑厂等12个单位(治淮工程总队未归口前,洪泽湖、三河农场未撤销前仍由省厅领导)。
原由省厅领导的商山茶场,歙县农场以及原由普济圩农场领导的繁昌煤矿等单位统归芜湖专署公安处领导。
芜湖、安庆、淮南轮窑厂分别归芜湖市公安局、安庆市公安局、淮南市公安局领导。
原由各专、市代管的单位,其干部管理和生产、财务、计划、基建、管教等业务均由各专、市公安处、局直接领导,省厅只负责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之责。
1957年至1958年在反右派和大跃进的形势下,犯人大批增加,各地又加速新建一些劳改单位,到1959年3月,全省劳改单位总数达到198个,比1956年底92个增加一借以上。因此,由省劳改局直管的单位(包括新建的和过去已经下放又收回的),又相应的有所增加。
为了解决省管单位过多的问题,1959年1月9日,由省人委给各专署和市人委发出《关于公安系统垂直管理企业下放专、市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下放单位由地、市统一领导,劳改企业的生产、基建、财务等均列入地、市计划预算之内。对罪犯的管教和调遣仍由省公安厅统一领导。通知列出下放单位的名单共计30个。
1963年1月,根据1962年11月召开的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整顿劳改企业,实行统一领导的精神”,又将原由专、市代管的一、二、三、四监狱、芜湖少年管教所和九成坂农场6个单位收归省直接管理。
同年内,根据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在体制上要集中领导,改造和生产由劳改机关统一管理”的精神,彻底解决了长期存在非劳改机关管劳改的不合理体制。同年3月4日,省人委发出《关于整顿劳改企业管理体制》的文件,将水电厅、建筑厅等7个厅局管理的劳改队全部收回。水利工程总队按原建制收回,总队机关和6个支队交由劳改局直接管理,并接收各类干部2359人;建筑厅除留给两个就业队外,劳改队也原建制收回:其他厅局收回三类人员1100多名。建制收回后,对全系统的管理体制也进行了调整,将全省500人以上的单位,分别编为3个总队,5个支队,16个独立大队。
1963年6月,省劳改局又对各总队、支队、独立大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拟定了一个意见发至各单位逐步执行。
但在这个编制意见下发后,单位又不断变动,相继撤销了水利工程总队、水总二支队、水总六支队、黄山茶林场、合肥内燃机厂、蚌埠鞋厂、滁县油厂等12个单位。到1965年底剩下24个单位,其中省直18个,地市6个。这24个单位一直稳定到1970年移交给兵团之前。
1970年移交15个单位给兵团和地方之后,又重复了过去那种非公安机关管劳改的不正常的局面,使劳改管理体制又一次造成混乱。直到1972年兵团将4000多名犯人陆续交回,省劳改局也才和这些单位正式脱钩。
1983~1985年“严打”期间各地市建起的21个劳改单位,体制上属于块块领导,省劳改局只支援了部分基建资金,负责管教业务的指导,劳改生产全由地市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四、劳改企业名称和编队名称
为了统一规定劳改生产单位、监狱、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的名称,中央公安部于1954年10月和1955年2月发出通知称:为巩固劳改生产产品在社会上的信誉及考虑生产发展的需要,各级劳改生产单位对外可使用“地方国营”的企业名称,但劳改机关本身性质仍然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是为达到改造罪犯的政治目的而进行生产的。因此,对内名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对各种劳改机关的规定,以省、市为单位编为若干劳动改造管教队。各种水利、建筑等工程队亦统一与工农业单位进行编队,不另起番号。
根据以上通知,省公安厅即对本省各级劳改单位的对外对内名称作出了规定,于1955年5月3日通知下达各地,当时规定的统一名称是:
(一)列入省统一编队的单位。
对外企业名称对内编队名称
安徽省地方国营普济圩农场安徽省第一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城西湖农场安徽省第二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白湖农场安徽省第三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合肥联合工厂安徽省第四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肥西窑厂安徽省第五劳动改造管教队
(二)治淮工程总队改为安徽省治淮劳改工程总队
(三)列入治淮劳改工程总队编队的单位:
(1)地方国营洪泽湖农场
(2)地方国营三河农场
(四)只定企业名称暂不编队的专、市单位:
(1)安徽省地方国营歙县农场
(2)安徽省地方国营丹山农场
(3)安徽省地方国营南陵机米厂
(4)安徽省地方国营宣城机米、油厂
(5)安徽省地方国营无为机米厂
(6)安徽省地方国营安庆布厂
(7)安徽省地方国营太湖机米、窑厂
(8)安徽省地方国营怀宁机米、油厂
(9)安徽省地方国营青阳机米厂
(10)安徽省地方国营霍西湖农场
(11)安徽省地方国营上张圩农场
(12)安徽省地方国营寿县机米、油厂
(13)安徽省地方国营红石桥农场
(14)安徽省地方国营宿县布厂、窑厂
(15)安徽省地方国营杨庵农场
(16)安徽省地方国营秦小湖农场
(17)安徽省地方国营插花庙农场
(18)安徽省地方国营蒙城农场
(19)安徽省地方国营阜阳窑厂
(20)安徽省地方国营涡阳窑、铁厂
(21)安徽省地方国营滁县粉厂
(22)安徽省地方国营芜湖布、窑厂
(23)安徽省地方国营蚌埠布厂
(24)安徽省地方国营淮南窑厂
(五)附属农场的单位:
(1)安徽省地方国营繁昌煤矿(属普济圩农场)
(2)安徽省地方国营白湖油厂(属白湖农场)
(3)安徽省地方国营白湖煤矿(属白湖农场)
(六)监狱名称:
(1)芜湖监狱改为安徽省第一监狱
(2)安庆监狱改为安徽省第二监狱
(3)宿县监狱改为安徽省第三监狱
(4)凤阳监狱改为安徽省第四监狱
(七)少年犯管教所:
芜湖少年犯管教所命名为安徽省少年犯管教所
1957年由于新建和撤销了一些单位,省公安厅于同年8月27日发出通知,对编队顺序又重新进行了调整:
企业名称编队名称
安徽省地方国营普济圩农场安徽省第一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洪泽湖农场安徽省第二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白湖农场安徽省第三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合肥轮窑厂安徽省第四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合肥砖瓦厂安徽省第五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烈山煤矿筹备处安徽省第六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黄山茶林场安徽省第七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六安茶林场安徽省第八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合肥新生棉织厂安徽省第九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砀山果木园安徽省第十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新生铁工厂安徽省第十一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上张圩农业实验场安徽省第十二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芜湖轮窑厂安徽省第十三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歙县农场安徽省第十四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丹山农场安徽省第十五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商山茶场安徽省第十六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壬辰占农场安徽省第十七劳动改造管教队
1958年~1961年之间,由于单位的增加,编队次序顺延到22个:
安徽省地方国营合肥动力机械厂安徽省第十八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省直政法一钢厂安徽省第十九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省直政法二钢厂安徽省第二十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蚌埠政法一钢厂安徽省第二十一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省直采矿总厂安徽省第二十二劳动改造管教队
1963年~1964年5月16日,在收回水电厅等7个厅局的劳改单位之后,对编队名称和顺序又进行了一次调整,将500人以上的单位,分别编为3个总队、5个支队、16个独立大队:
白湖农场为第一劳改总队
普济圩农场为第二劳改总队
水利工程总队为第三劳改总队
(该总队下还有六个支队的建制)
九成坂农场为第一劳改支队
黄山茶林场为第二劳改支队
南湖农场为第三劳改支队
砀山果园场为第四劳改支队
建筑工程支队为第五劳改支队
合肥新生棉织厂为第一劳改独立大队
合肥内燃机厂为第二劳改独立大队
合肥砖瓦厂为第三劳改独立大队
蚌埠橡胶厂为第四劳改独立大队
蚌埠鞋厂为第五劳改独立大队
淮南轮窑厂为第六劳改独立大队
淮南钢珠厂为第七劳改独立大队
芜湖轮窑厂为第八劳改独立大队
芜湖白马山综合矿为第九劳改独立大队
马鞍山新生机械厂为第十劳改独立大队
歙县农场为第十一劳改独立大队
六安轮窑厂为第十二劳改独立大队
阜阳东风窑厂为第十四劳改独立大队
阜阳新生鞋厂为第十五劳改独立大队
滁县油厂为第十六劳改独立大队
安庆轮窑厂为第十七劳改独立大队
经过一年多的整顿,有些单位又陆续撤并。1965年9月7日省公安厅又写出报告,经省人委转省编委批复同意后,撤销了第三劳改总队,将原属第三总队的医院(在东至县)编为第二劳改支队,四支队编为第六劳改支队,一支队编为第七劳改支队,二支队撤销,三支队编为第八劳改支队,六支队并入五支队编为第九劳改支队。原直属省公安厅的第一、三、四、五支队仍然不动;第二支队(黄山茶林场)移交上海和太平县。其他独立大队除撤并以外,剩下的单位编队代号不变。于是到1965年12月编队顺序又变为:
白湖农场——安徽省第一劳改总队
普济圩农场——安徽省第二劳改总队
九成坂农场——安徽省第一劳改支队
水总医院——安徽省第二劳改支队
南湖农场——安徽省第三劳改支队
砀山果园场——安徽省第四劳改支队
建筑工程支队——安徽省第五劳改支队
巢湖汽车配件厂——安徽省第六劳改支队
六安汽车配件厂——安徽省第七劳改支队
水总三支队——安徽省第八劳改支队
合肥新生棉织厂——安徽省第一劳改独立大队
合肥砖瓦厂——安徽省第三劳改独立大队
蚌埠橡胶厂——安徽省第四劳改独立大队
淮南钢珠厂——安徽省第七劳改独立大队
马鞍山铸管厂——安徽省第十劳改独立大队
六安轮窑厂——安徽省第十二劳改独立大队
阜阳东风窑厂——安徽省第十四劳改独立大队
安庆轮窑厂——安徽省第十七劳改独立大队
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直到1970年交出15个单位为止,以上编队情况一直没变动。剩下9个单位到1973年10月以后,应列入编队的单位又陆续重新进行了编队:
企业名称编队名称
安徽省白湖农场安徽省第一劳改总队
安徽省蚌埠橡校厂安徽省第一劳改支队
安徽省合肥柴油机厂安徽省第二劳改支队
安徽省合肥汽车锻件厂安徽省第四劳改支队
安徽省巢湖铸造厂安徽省第五劳改支队
安徽省九成坂农场安徽省第六劳改支队
安徽省白湖阀门厂安徽省第七劳改支队
注:第三劳改支队原为南湖茶林场,改为纯劳教场所后编队番号取消。
安徽省劳改工作机构领导人更迭表



注:①“文化大革命”期间,无任何手续兔职,亦未安排工作。
[省管理机构]
1949年至1950年皖南、皖北行政区均未设立劳改工作的管理机构。从国民党接收过来的监狱和各县看守所,分别隶属于各级人民法院管理。
1951年1月15日,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要求将监所、劳改队划归公安部门管辖。同年5月9日法院系统已将监狱、看守所、劳改队全部移交给公安部门接收完毕。
1951年初,皖北公安局在预审科内设立了监政股,张旭任股长。同年7月14日,皖北公安局成立了劳改处,王涛任副处长,1952年8月韩融任处长。劳改处内部机构设秘书、管教、生产、财务共4个科。
1952年11月,皖南、皖北行署合并,恢复安徽省建制。皖南、皖北公安局也同时合并为安徽省公安厅。1954年初劳改处改为公安厅第五处。
1954年11月13日,为了适应劳改工作发展的需要,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五处又改为劳改局,由公安厅副厅长桂俊亭兼劳改局长。设秘书科、监管科、财务科、计划科、协理室共5个科室。
1955年劳改局内部机构由科改为处,机构和人员额定为局长1人(兼)、副局长3人,设政治处,办公室,生产处,管教处,财务处,计统处。
同年秋,为了适应当时内部肃反形势和新办劳教工作的需要,劳改局改为劳改指挥部,罗平任指挥。指挥部成立不到1年撤销,仍然恢复劳改局。局内部机构又由处改为科。
1957年,劳改局增设职工科、劳教科。
1960年,又增设物资管理科,原生产科分为工业科、农业科。
从1961年开始,全省劳改单位进行了不断地整顿,相继收回了包括水利工程总队在内的7个厅的非劳改单位,劳改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相应有了扩大。直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八·二七”夺权之前,劳改局的机构情况是:

在“文化大革命”前期近5年时间,劳改局实行军管,全局工作人员基本没有变动,分成革命和工作两套班子。参加革命班子是大多数人员,全天学习,搞斗批改;参加工作班子只有少数人,组成政工、办事、生产、管教4个组,处理日常的业务工作。
1969年3月,劳改局干部开始分批下放到涡阳、蒙城等县,约在百人以上。
1970年12月3日,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劳改局成立了革命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其中军代表8人,革命干部代表8人,革命群众代表9人。
1970年12月14日,经省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党的核心小组决定,劳改局成立党的核心小组,代行党委职权,领导全省劳改工作。核心小组成员7人组成:任质斌(省人保组副组长)兼组长。
到1973年1月,局里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是:

同年5月报经省革命委员会编制领导小组批准,局内办事机构改为一处(政治处)、一室(办公室)、四科(管教科、生产科、财务科、供销科),这是十年动乱中最后一次调整。
1977年9月,军代表全部撤走,局领导班子作了一些调整。革命委员会又恢复为劳改局。
1978年3月,吴定远任局长,相继又任命几位副局长。
1980年4月,公安厅党组决定在劳改局成立党委,负责领导劳改系统党的工作。局党委由吴定远等6人组成,吴定远任书记。这是自1951年成立劳改处以来,第一次建立党委。
1983年5月14日,省委根据中央的指示,决定将劳改、劳教工作由公安厅移交司法厅,并明确从同年5月22日起,劳改机关和下属11个劳改、劳教单位归司法厅领导。
1984年,在全劳改系统调整领导班子的同时,局里的人员、机构也进行了调整。当年1月局里有人员95人,10个科室。到1985年1月人员增加到125人,科室增加到15个。其中部包括办公室、政治处、纪委、总支、教育科、监管科、生产科、技术科、基建科、供销科、劳资科、财务科、职教科、老干部科、新岸报社。
1985年6月15日,司法厅、省编委、省财政厅以(85)160号文下达,给劳改局机关正式定编200人。
1985年7月,劳教工作的办事机构(劳教办)也正式建制为劳教处,办公仍然合在劳改局一处。
[地市县管理机构]
1951年7月2日皖北公安局制订了《皖北区关于组织案犯劳改初步计划》,强调要层层建立组织,切实加强对劳改工作的领导。规定皖北公安局成立劳改处,地、市成立劳改科,县成立劳改股。
根据这一规定,各地市公安机关普遍着手筹建劳改工作的管理机构。到1952年5月已有阜阳、宿县、滁县、安庆、六安、芜湖、徽州7个专区和芜湖、淮南、合肥、安庆4个市建立了劳改科或配备专职劳改干部,正式把各地区的劳改摊子管了起来。县公安局的劳改股也在这一时期相继成立。在开始建立的头几年,劳改科、劳改股的任务十分繁重。1951年至1953年,全省最多时劳改摊子达441个,最少时也还有146个。这些摊子绝大部分是由地市县管理,而科、股人员很少,管理的面又相当分散,有的科长还兼劳改大队的大队长,股长兼劳改中队的中队长。1955年以后,人员机构才逐步健全,其中芜湖专区在1960年左右还成立了劳改指挥部。从50年代初到60年代初,各地劳改科、劳改股执行对罪犯改造,保证犯人的供给、解决监房拥挤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61年以后,由于犯人、劳教和就业人员进行了大批清理,全省劳改单位经过整顿收缩,逐步走向集中,地市的摊子大大减少,县办的摊子己基本撤完,因此,县劳改股已不复存在,劳改科的任务也大为减轻,编制也相应予以削减。到1963年4月,劳改局根据当时各地市犯人数和劳改单位的个数,重新确定了劳改科的建制和人数。合肥市、安庆市、濉溪市、铜陵市和宿县专区已没有劳改单位,规定不再设劳改科。1964年至1965年春只有马鞍山市劳改科已经撤销,其他地市劳改科仍然存在,到1966年春才全部撤完,结束了它的历史任务。
从1951年到1965年的15年间,省、地(市)、县三级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基本上作了以下的划分:
省劳改局统管全省犯人改造和劳改生产的两大任务: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负责贯彻执行和检查落实各项具体措施;遵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订监管改造措施,确定犯人教育内容;按国家计划要求,制定劳改生产计划,组织物资供应,实行财务监督,负责犯人调遣和劳动力的安排;根据对敌斗争和刑事犯罪斗争的需要,负责筹集资金,组建劳改单位,审批基建项目;按照劳改专业的要求,负责选调干部、培训合格人才。
地市劳改科主要根据省局各项计划、指示和规定,对直属和县级劳改单位实行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负责检查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督促各项任务的完成,并随时向省局汇报工作和反映情况。
县劳改股主要是直接看管改造犯人,具体管理生产,力争做到保证犯人的供给。在建制上实际是股队合一,劳改股长也是劳改中队长。
二、劳改单位设置
[公安系统的劳改单位]
1949年安徽全境解放。1950年6月,皖北法院成立了监政科,接管了国民党遗留下来的安庆、芜湖、凤阳3个省级监狱和57个县的看守所和监狱。同时接收监所干部84人,在1949年反匪反霸和1950年土地改革中,判处的一些轻刑犯和部分未决犯,也由各地(市)县法院组成劳改队进行手工劳动和农副业生产。在此期间,地、县公安部门也直接或与法院共同管理了一些监狱、看守所和劳改队。
安徽省公安系统劳改单位表

1951年5月,公安部门从法院部门接收过来监狱8个,看守所58个,劳改队31个,监所案房802间,监所管理人员78人,监所已决犯4711名,未决犯2606名。从这次接收情况可以看出,安徽在未正式组建劳改工作之前,各地(市)县自行成立小型分散的劳改队已有63个(包括公安自身原有的32个)。华东公安部1951年在一份犯人劳改情况报告中说:“皖南芜湖市局劳改队,366名犯人投入劳改,49年就搞手工卷烟,50年3月发展织布。皖北49年开始组织劳改生产,50年行署发给各地46万斤大米作劳改基金,到51年已投入犯人5824名,公安系统已有20个县和专处组织了劳改队开荒、织布、碾米、榨油、卷烟”。
5月16日,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第六条规定:
“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全国必须立即开展大规模的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主要办法是,由县一级,专署一级,省市一级,大行政区一级和中央一级,共五级,分工负责,划分人数,指拨经费,调配干部和管押的武装部队,组织犯人劳动,从事大规模的水利、筑路、垦荒和造屋等生产建设事业”。
同年6月,皖北行署给皖北区党委写了《为贯彻执行中央暨华东局指示建立劳改工作机构由》的报告。当时皖北行署公安局长陈元良也向区党委的主要负责同志曾希圣、李世农和牛树才写了一份详细的报告,要求调配干部,建立机构。
7月2日,皖北公安局正式制定了《皖北区关于组织案犯劳改初步计划(草案)》,对组建劳改单位,作出了一些规定:
一、中央规定二年以下徒刑及老弱残疾无劳动力的案犯由县组织劳改;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由专区组织劳改;五年以上由省、区组织劳改。
二、各专区市、县在本年7月内将必要劳改的犯人各组织成劳改大队、县劳改中队,视各地具体情况进行挖河、修河堤、修路、造屋、农业、副业生产。
三、建立劳改组织
1、皖北局成立劳改处及劳改部队,专(市)成立劳改科,县成立劳改股,统于7月1日前调配干部正式成立。根据中央规定,处配干部30人,科(专市)配干部7人至10人,股长干部3人至5人,由党委统一调配,其编制以每百名犯人5个干部名额内调度。
2、每百名犯人组织劳改中队,配备武装10人,连干部2人,排以下3人分任队长、指导员、管理员等,县不增加武装和编制,公安队负责看管,干部由劳改股兼任。10个中队为一大队,大队配营干部3人,干部4人,分任大队长、教导员、大队副及负责管理、生产、供给等工作(案犯上调时干部和武装不得更动)。股设正副股长及负责管理教育生产等工作人员3至5人,科设正副科长及负责管理、教育、生产、供给等工作人员10名。
根据以上计划的要求,皖北公安局当即筹备成立省级劳改单位:一是在合肥建立皖北新生总厂,下设织布厂、窑厂、铁工厂、服装厂4个生产单位;二是建立皖北劳改总队,在枞阳县老洲区十几万亩荒湖里(陈瑶湖)办起普济圩农场。与此同时,各地(市)县也都及时把犯人组成了劳改大队、劳改中队,普遍办起了小农场和工副业生产单位。
到1952年8月,全省己建立起各种生产单位441个(投入改造的犯人27696名):其中农业单位建起数十处(500亩以上农场11处),开垦土地达90000亩,普济圩垦地已达22000余亩;工副业单位建起400多处,其中能容纳200人以上的有十多处。但当时由于时间紧、任务急,各地建立起来的生产摊子高度分散,甚至有与民争利、违反政策和严重浪费的现象。当发现这些问题后,省地(市)两级主管部门,根据1952年6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劳改会议精神,坚决贯彻中央“逐步集中”的方针,及时作了纠正,对那些零星分散、与民争利、违反政策的摊子撤掉150个。同时,省厅劳改处已着手新建洪泽湖和白湖两个大型农场,准备将犯人逐步向省办单位集中。到1952年底,全省还剩下291个单位。其中农场80个,工业93个,副业117个,治淮工程队1个。
1953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省劳改工作会议决定,291个摊子还要再撤150个,保留141个:其中徽州专区16个,安庆专区27个,芜湖专区21个,滁县专区14个,六安专区18个,阜阳专区22个,宿县专区7个,芜湖市3个,蚌埠市3个,淮南市4个,省直6个(工业有新生总厂所属的3个单位,农业有普济圩、洪泽湖、上张圩3个农场)。
1953年9月,检查了自1952年9月省“一劳”会议以来各地收缩劳改摊子的情况:一年间全省先后撤掉摊子295个(计划撤掉300个),尚有146个。不适合经营的仍有84个需要继续撤销,计划在5年之内,到1957年只保留62个。
1954年2月,召开了第三次全省劳改工作会议,会上汇报,各地已将146个劳改单位收缩为63个,其中农业27个,工副业36个。
1955年至1956年上半年,正值内部肃反期间,又是开始办劳动教养。当时预计全省将要逮捕和收容一大批犯人和劳教分子。因此,在这一年半时间内,全省又新建一些劳改单位,由1954年的63个增加到92个。新建单位中比较大的有六安茶场、霍西湖农场、黄湓湖农场、荒草圩农场、黄山茶林场、商山茶场、砀山果园场、蚌埠鞋厂、合肥、蚌埠、芜湖3个轮窑厂,集贤关煤矿共12个单位。到1956年下半年由于形势变化,捕犯大为减少,但新铺摊的基建有些已经上马,以致造成财力、物力的很大浪费。因此,到1956年底,又决定对全省劳改单位进行整顿收缩,省直单位重点撤销洪泽湖、三河、城西湖3个农场和集贤关煤矿。
1958年“大跃进”,全民大办钢铁,各地又普遍铺了一些新摊子,到1959年3月,全省劳改单位由92个又猛增到198个。经过一年的整顿收缩,到1960年11月还有78个。
1961年1月,中共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从当年春开始,省局对全省劳改单位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并实行边调查边整顿,陆续撤并了一些县办的小型单位。对于己具规模的单位,于1962年7月制定了详细的调整方案,报经公安部批准后,经过三年撤并,到1965年12月剩下24个劳改单位和1个劳教场所(樊洼蚕场)1个干训班(设在蚕场)。
1968年11月11日,省公检法军管会向省革委会写了一个《关于我省劳改工作若干问题改革的请示报告》,指出劳改单位多集中在城市和交通干线,不符合备战要求,提出要撤销、移交掉11个单位。同年11月28日,省革委会批复要撤、并、移交18个单位。到1970年12月,共计移交出15个单位(共有犯人4400名)。这15个单位是:
交给南京军区安徽生产建设兵团的11个,其中:
农业4个:建新农场(现普济圩农场)、利新农场(现九成坂农场)、砀山果园场、保健牛奶场。
工业7个:肥河汽车修配厂、芜湖汽车修配厂、巢湖汽车配件厂(现江淮汽车制造厂)、六安汽车配件厂、淮南钢珠厂、马鞍山铸管厂、六安轮窑厂。
交给地方的4个,其中:农业是南湖农场,工业是芜湖一监狱、凤阳四监狱、芜湖少年犯管教所(执行的结果是:南湖交给了部队,1972年2月收回;一监、四监和少管所均撤销,没有交出)。
保留下来的还有9个单位,农业只有白湖农场的西大圩(东大圩已于1969年交给部队作为军垦,1975年又收回)。工业有巢湖铸造厂、安庆二监狱、宿县三监狱、合肥棉织厂、安庆轮窑厂、蚌埠橡胶厂、合肥砖瓦厂、阜阳通用机械厂。这9个单位一直比较稳定地经营到1980年。
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1979年4月中央对发展国民经济提出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1981年7月全国又召开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省局对所属劳改生产进行了调整,相继撤销了安庆皖江机械厂和阜阳通用机械厂。
1983年6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工作开展以后,为了接收新判决的犯人,全省又计划新建一些劳改单位。省局从农垦部门收回了九成坂农场,又在安庆市郊的丁村新建了一个少年犯管教所。各地市计有阜阳、宿县、滁县、六安、徽州、宣城、安庆7个地区和合肥、淮南、蚌埠、淮北、芜湖、铜陵6个市又筹建和收回了21个劳改场所,准备接收新犯人。后因实际逮捕的人犯不多,大部分相继停办,最后只剩下4个单位。到1985年为止,全省还有劳改单位16个。其中:
省直单位:农业3个——白湖农场、九成坂农场、南湖茶林场。工业9个——巢湖铸造厂、蚌埠橡胶厂、合肥柴油机厂、合肥汽车锻件厂、白湖阀门厂、阜阳第一监狱、安庆第二监狱、宿县第三监狱,省少年犯管教所。
另外,还有劳改警察学校1所,劳改工作研究所1个,中心医院1个,天都大厦宾馆1座。
地市单位:农业1个——合肥上张圩农场。工业3个——滁州建材厂、涡阳龙山水泥厂、六安砖瓦厂。
[治淮系统的劳改单位]
1951年5月,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地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根据这次会议精神,当时的华东地区公安部决定成立了“华东区治淮劳改总队”,将大批判处徒刑的犯人投入到治淮的劳动。
总队组建工作从1951年7月开始,9月正式成立,行政隶属华东公安部领导,工程业务属淮委领导。从1951年建队到1965年撤销的15年间,总队沿革大体经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1年7月~1952年7月,总队部设在泗洪县的下草湾,承包淮河的裁湾取直工程。此时总队下属5个支队,犯人3万多名。总队司令员彭光福,副司令员兼参谋长武仲奇。
第二阶段:1952年7月~1954年7月,总队部设在嘉山县泊岗镇,改名为“治淮委员会泊岗引河工程指挥部”。犯人增加到5万多名,下属6个支队。行政和管教业务领导分别归淮委和省公安厅。副司令员彭光福、余佩洲,副政委靳奇(后由金果继任)。
第三阶段:1954年7月~1957年7月,总队部设在蚌埠,改名为“治淮委员会工程总队”,隶属关系未变,副司令马长炎(兼政委)、彭光福、赵振华(李务本继任),副政委余佩洲、金果。
第四阶段:1957年7月~1964年7月,总队部设在合肥,与省建筑厅合并。1958年9月淮委与水电厅合并,总队又归属于水电厅,犯人划过来5万多人,建筑厅留下了1万多人,总队从此一分为二:属水电厅的,改名为“安徽省水利工程总队”;属于建筑厅的命名为“安徽省建筑工程总队”,他们曾经将犯人分散在合肥、巢湖、蚌埠、马鞍山、黄山、茂林等地,从事机械、铸造、水泥、土建、基建等生产。
在这一阶段的1962年9月至1964年7月,是两个工程队逐步归并到省公安厅管辖的过程。从1962年下半年起,水总主要领导人是:彭光福已是公安厅副厅长兼总队长、刘赤生为副总队长、余佩洲为政委、侯振江为副政委。水总机关人员一部分也相继并到劳改局,水总机构至1964年底即宣告结束。
水总的机构设置,一开始就确定四级建制:总队部(指挥部)相当于军分区,内部机构设处、下属单位设支队(团)、大队(营)、中队(连)。在工程施工方面,一直保持6个支队建制,同时办了3个农场(临淮岗、炉桥、至德三个农场)、5个工地医院。此外,还先后建立了上百个工农副业单位。省外曾转战辽宁、山东、河南、江苏1个省。省内分布在6个专区、40个县(市)。犯人陆续来自上海、南京、河南、安徽四省,先后接收改造14.7万多犯人。经常在押劳动的犯人最多时有5至7万人。
[非公安系统的劳改单位]
除水电厅、建筑厅两个万人以上的大的劳改单位以外,其他如煤炭、冶金、农业、商业、机械等5个厅,也在1958年前后,因大跃进的形势所迫,要去一些犯人、劳教和就业人员,组成劳改单位或充实到自己的企业单位,长期进行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筑。据1962年3月的统计,全省已多达106个单位,每个单位多的两三千人,少的四五十人。仅合肥地区,1961年4月统计就达68个单位,所以形成这些非劳改单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原系劳改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交给了有关部门经营。如第一轮窑厂交给合肥改为合肥耐火材料厂,新生铁工厂交给机械厅改为省农机二厂等。
社会上生产单位由于缺乏劳力、技术,要求公安部门零星或成批调给他们一些犯人。
有些单位清查出来的坏分子和犯罪判刑的人,由于生产技术需要,又向公安部门要回使用。
在大跃进年代,劳力缺乏,供应紧张,当时省委主要负责人经常发号施令,调犯人到社会上劳动。如建董铺宾馆,办山东盐场等都是这样奉命行事的。
非劳改单位使用犯人多的一般也设有管教机构,雇佣了一些看守民警,使用人数少的单位则无专人管理,因此发生了不少问题。
三、管理体制
在劳改工作开始建立的头几年,由于根据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精神,省地(市)县三级都及时成立了劳改处、劳改科、劳改股的管理机构,各自建立起来劳改单位,基本上形成以块为主的三级管理体制,省和地(市)的劳改处、劳改科,只掌握犯人调遣和管教业务的指导。其中也有少数办得比较好的地(市)县单位改造和生产业务由省直接领导。
1955年5月,省公安厅发出《关于对全省劳改单位分级领导》的指示。文中指出:为了集中力量加强对省直劳改单位的领导,发挥专市一级领导的作用,经研究将各地(市)原属省厅业务领导的25个劳改生产单位及4个监狱,一律划归各专处、市局代为领导;原属省厅直接领导的农场工业单位,划归各该农场直接领导。规定:
省厅直接领导的单位为:治淮劳改工程总队;普济圩农场;城西湖农场;白湖农场;合肥联合工厂;肥西窑厂;烈山煤矿筹备处。
专处、市局直接领导的单位为:丹山农场;安庆布厂;霍西湖农场;六安窑厂;上张圩农场;宿县布、窑厂;杨庵农场;插花庙农场;芜湖布、窑厂;蚌埠布厂;淮南窑厂;滁县粉厂;滁县油厂。
业务直属专处,行政属县公安局领导的单位有:歙县农场;南陵机米厂;芜湖机米厂;宣城机米厂;青阳机米厂;太湖机米窑厂;怀宁机米窑厂;寿县机米厂;红石桥农场;秦小湖农场;蒙城农场;阜阳窑厂;涡阳窑、铁厂。
白湖油厂、煤矿划归白湖农场领导。
繁昌煤矿划归普济圩农场领导。
洪泽湖、三河两农场划归治淮工程总队领导。
大蜀山生产队划归合肥联合工厂领导。
省第一(芜湖)、二(安庆)、三(宿县)、四(凤阳)监狱,分别划归芜湖市公安局及安庆、宿县、滁县等公安处代为领导;少年犯管教所划归芜湖专署公安处代为领导。
各县看守所的劳改生产,一律属县公安局领导。
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省、地(市)、县三级又陆续新建一些劳改单位,到1956年底在全省共有92个单位中,由省直接领导的又有20个,专(市)代管的40个,县里管理的32个。为此,省公安厅于同年11月7日又发出了《关于整顿劳改生产的意见》的通知,再次明确分级管理范围:
省厅今后只直接领导普济圩农场、黄山茶林场、白湖农场、樊洼蚕场、保健牛奶场、烈山煤矿、肥西窑厂、新生铁工厂、新生棉织厂、新生被服厂、新生窑厂、合肥轮窑厂等12个单位(治淮工程总队未归口前,洪泽湖、三河农场未撤销前仍由省厅领导)。
原由省厅领导的商山茶场,歙县农场以及原由普济圩农场领导的繁昌煤矿等单位统归芜湖专署公安处领导。
芜湖、安庆、淮南轮窑厂分别归芜湖市公安局、安庆市公安局、淮南市公安局领导。
原由各专、市代管的单位,其干部管理和生产、财务、计划、基建、管教等业务均由各专、市公安处、局直接领导,省厅只负责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之责。
1957年至1958年在反右派和大跃进的形势下,犯人大批增加,各地又加速新建一些劳改单位,到1959年3月,全省劳改单位总数达到198个,比1956年底92个增加一借以上。因此,由省劳改局直管的单位(包括新建的和过去已经下放又收回的),又相应的有所增加。
为了解决省管单位过多的问题,1959年1月9日,由省人委给各专署和市人委发出《关于公安系统垂直管理企业下放专、市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下放单位由地、市统一领导,劳改企业的生产、基建、财务等均列入地、市计划预算之内。对罪犯的管教和调遣仍由省公安厅统一领导。通知列出下放单位的名单共计30个。
1963年1月,根据1962年11月召开的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整顿劳改企业,实行统一领导的精神”,又将原由专、市代管的一、二、三、四监狱、芜湖少年管教所和九成坂农场6个单位收归省直接管理。
同年内,根据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在体制上要集中领导,改造和生产由劳改机关统一管理”的精神,彻底解决了长期存在非劳改机关管劳改的不合理体制。同年3月4日,省人委发出《关于整顿劳改企业管理体制》的文件,将水电厅、建筑厅等7个厅局管理的劳改队全部收回。水利工程总队按原建制收回,总队机关和6个支队交由劳改局直接管理,并接收各类干部2359人;建筑厅除留给两个就业队外,劳改队也原建制收回:其他厅局收回三类人员1100多名。建制收回后,对全系统的管理体制也进行了调整,将全省500人以上的单位,分别编为3个总队,5个支队,16个独立大队。
1963年6月,省劳改局又对各总队、支队、独立大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拟定了一个意见发至各单位逐步执行。
但在这个编制意见下发后,单位又不断变动,相继撤销了水利工程总队、水总二支队、水总六支队、黄山茶林场、合肥内燃机厂、蚌埠鞋厂、滁县油厂等12个单位。到1965年底剩下24个单位,其中省直18个,地市6个。这24个单位一直稳定到1970年移交给兵团之前。
1970年移交15个单位给兵团和地方之后,又重复了过去那种非公安机关管劳改的不正常的局面,使劳改管理体制又一次造成混乱。直到1972年兵团将4000多名犯人陆续交回,省劳改局也才和这些单位正式脱钩。
1983~1985年“严打”期间各地市建起的21个劳改单位,体制上属于块块领导,省劳改局只支援了部分基建资金,负责管教业务的指导,劳改生产全由地市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四、劳改企业名称和编队名称
为了统一规定劳改生产单位、监狱、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的名称,中央公安部于1954年10月和1955年2月发出通知称:为巩固劳改生产产品在社会上的信誉及考虑生产发展的需要,各级劳改生产单位对外可使用“地方国营”的企业名称,但劳改机关本身性质仍然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是为达到改造罪犯的政治目的而进行生产的。因此,对内名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对各种劳改机关的规定,以省、市为单位编为若干劳动改造管教队。各种水利、建筑等工程队亦统一与工农业单位进行编队,不另起番号。
根据以上通知,省公安厅即对本省各级劳改单位的对外对内名称作出了规定,于1955年5月3日通知下达各地,当时规定的统一名称是:
(一)列入省统一编队的单位。
对外企业名称对内编队名称
安徽省地方国营普济圩农场安徽省第一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城西湖农场安徽省第二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白湖农场安徽省第三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合肥联合工厂安徽省第四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肥西窑厂安徽省第五劳动改造管教队
(二)治淮工程总队改为安徽省治淮劳改工程总队
(三)列入治淮劳改工程总队编队的单位:
(1)地方国营洪泽湖农场
(2)地方国营三河农场
(四)只定企业名称暂不编队的专、市单位:
(1)安徽省地方国营歙县农场
(2)安徽省地方国营丹山农场
(3)安徽省地方国营南陵机米厂
(4)安徽省地方国营宣城机米、油厂
(5)安徽省地方国营无为机米厂
(6)安徽省地方国营安庆布厂
(7)安徽省地方国营太湖机米、窑厂
(8)安徽省地方国营怀宁机米、油厂
(9)安徽省地方国营青阳机米厂
(10)安徽省地方国营霍西湖农场
(11)安徽省地方国营上张圩农场
(12)安徽省地方国营寿县机米、油厂
(13)安徽省地方国营红石桥农场
(14)安徽省地方国营宿县布厂、窑厂
(15)安徽省地方国营杨庵农场
(16)安徽省地方国营秦小湖农场
(17)安徽省地方国营插花庙农场
(18)安徽省地方国营蒙城农场
(19)安徽省地方国营阜阳窑厂
(20)安徽省地方国营涡阳窑、铁厂
(21)安徽省地方国营滁县粉厂
(22)安徽省地方国营芜湖布、窑厂
(23)安徽省地方国营蚌埠布厂
(24)安徽省地方国营淮南窑厂
(五)附属农场的单位:
(1)安徽省地方国营繁昌煤矿(属普济圩农场)
(2)安徽省地方国营白湖油厂(属白湖农场)
(3)安徽省地方国营白湖煤矿(属白湖农场)
(六)监狱名称:
(1)芜湖监狱改为安徽省第一监狱
(2)安庆监狱改为安徽省第二监狱
(3)宿县监狱改为安徽省第三监狱
(4)凤阳监狱改为安徽省第四监狱
(七)少年犯管教所:
芜湖少年犯管教所命名为安徽省少年犯管教所
1957年由于新建和撤销了一些单位,省公安厅于同年8月27日发出通知,对编队顺序又重新进行了调整:
企业名称编队名称
安徽省地方国营普济圩农场安徽省第一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洪泽湖农场安徽省第二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白湖农场安徽省第三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合肥轮窑厂安徽省第四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合肥砖瓦厂安徽省第五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烈山煤矿筹备处安徽省第六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黄山茶林场安徽省第七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六安茶林场安徽省第八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合肥新生棉织厂安徽省第九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砀山果木园安徽省第十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新生铁工厂安徽省第十一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上张圩农业实验场安徽省第十二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芜湖轮窑厂安徽省第十三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歙县农场安徽省第十四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丹山农场安徽省第十五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商山茶场安徽省第十六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壬辰占农场安徽省第十七劳动改造管教队
1958年~1961年之间,由于单位的增加,编队次序顺延到22个:
安徽省地方国营合肥动力机械厂安徽省第十八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省直政法一钢厂安徽省第十九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省直政法二钢厂安徽省第二十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蚌埠政法一钢厂安徽省第二十一劳动改造管教队
安徽省地方国营省直采矿总厂安徽省第二十二劳动改造管教队
1963年~1964年5月16日,在收回水电厅等7个厅局的劳改单位之后,对编队名称和顺序又进行了一次调整,将500人以上的单位,分别编为3个总队、5个支队、16个独立大队:
白湖农场为第一劳改总队
普济圩农场为第二劳改总队
水利工程总队为第三劳改总队
(该总队下还有六个支队的建制)
九成坂农场为第一劳改支队
黄山茶林场为第二劳改支队
南湖农场为第三劳改支队
砀山果园场为第四劳改支队
建筑工程支队为第五劳改支队
合肥新生棉织厂为第一劳改独立大队
合肥内燃机厂为第二劳改独立大队
合肥砖瓦厂为第三劳改独立大队
蚌埠橡胶厂为第四劳改独立大队
蚌埠鞋厂为第五劳改独立大队
淮南轮窑厂为第六劳改独立大队
淮南钢珠厂为第七劳改独立大队
芜湖轮窑厂为第八劳改独立大队
芜湖白马山综合矿为第九劳改独立大队
马鞍山新生机械厂为第十劳改独立大队
歙县农场为第十一劳改独立大队
六安轮窑厂为第十二劳改独立大队
阜阳东风窑厂为第十四劳改独立大队
阜阳新生鞋厂为第十五劳改独立大队
滁县油厂为第十六劳改独立大队
安庆轮窑厂为第十七劳改独立大队
经过一年多的整顿,有些单位又陆续撤并。1965年9月7日省公安厅又写出报告,经省人委转省编委批复同意后,撤销了第三劳改总队,将原属第三总队的医院(在东至县)编为第二劳改支队,四支队编为第六劳改支队,一支队编为第七劳改支队,二支队撤销,三支队编为第八劳改支队,六支队并入五支队编为第九劳改支队。原直属省公安厅的第一、三、四、五支队仍然不动;第二支队(黄山茶林场)移交上海和太平县。其他独立大队除撤并以外,剩下的单位编队代号不变。于是到1965年12月编队顺序又变为:
白湖农场——安徽省第一劳改总队
普济圩农场——安徽省第二劳改总队
九成坂农场——安徽省第一劳改支队
水总医院——安徽省第二劳改支队
南湖农场——安徽省第三劳改支队
砀山果园场——安徽省第四劳改支队
建筑工程支队——安徽省第五劳改支队
巢湖汽车配件厂——安徽省第六劳改支队
六安汽车配件厂——安徽省第七劳改支队
水总三支队——安徽省第八劳改支队
合肥新生棉织厂——安徽省第一劳改独立大队
合肥砖瓦厂——安徽省第三劳改独立大队
蚌埠橡胶厂——安徽省第四劳改独立大队
淮南钢珠厂——安徽省第七劳改独立大队
马鞍山铸管厂——安徽省第十劳改独立大队
六安轮窑厂——安徽省第十二劳改独立大队
阜阳东风窑厂——安徽省第十四劳改独立大队
安庆轮窑厂——安徽省第十七劳改独立大队
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直到1970年交出15个单位为止,以上编队情况一直没变动。剩下9个单位到1973年10月以后,应列入编队的单位又陆续重新进行了编队:
企业名称编队名称
安徽省白湖农场安徽省第一劳改总队
安徽省蚌埠橡校厂安徽省第一劳改支队
安徽省合肥柴油机厂安徽省第二劳改支队
安徽省合肥汽车锻件厂安徽省第四劳改支队
安徽省巢湖铸造厂安徽省第五劳改支队
安徽省九成坂农场安徽省第六劳改支队
安徽省白湖阀门厂安徽省第七劳改支队
注:第三劳改支队原为南湖茶林场,改为纯劳教场所后编队番号取消。
安徽省劳改工作机构领导人更迭表



注:①“文化大革命”期间,无任何手续兔职,亦未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