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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营管理
一、体制
私营商业建国前,本县商业皆为私营。经营方式以传统的自由买卖、自由竞争进行各种商品经营。各行业都设有“同业公会”。民国初年,五河设有“商会”。名为“县商会”,实则只管理县城商业。历届商会,均由地方绅士或大户操纵,排挤外来商人,把持购销、运输等环节。商店内实行封建性的徒工制。建国初,人民政府采取低息或无息贷款方式扶持私营商业。但私营商业仍以传统的自由竞争方式经营商品。1950年,相继成立县工商税务管理局、工商科、工商业联合会,管理私营商业。1952年,开展“五反”运动,打击了私商中的投机资本和经营中的不法行为,稳定了物价,发展了经济。1953年,对私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限制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使私营商业纳入国家经济计划。1955年,政府采取“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方针,改革经营体制,组织合作、联营、代销等经营体制。是年,全县共组织合作、联营、代销店(组)137个,从业428户,占私营商户21.4%。1956年,对私营商业进行调整、整顿和改造。全县2860商户,分别纳入国营门市部11户,供销社门市部29户,公私合营7户,合作商店(组)2361户,代购代销40户,交易所54户。有234户转入农业生产,124户被允许登记管理继续私营。年底,基本上完成了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8年后的“大跃进”期间,私营商业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除。1962年,集市贸易开放,经济复苏,私营商业开始活跃。在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私营商业被当作“资本主义残余”砍掉。1978年,根据“解放思想,放宽政策,搞活经济”的精神,制定了一系列发展经济的具体政策和规定,私营商业得以迅速发展。城市私营商业由市管会和国营商业代管,农村私营商业由供销社代管。1980年,全县私营商业由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对私营商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登记、发证管理。1985年,全县个体工商业已有4623户,比1980年增加近4倍。
国营商业建国初,县城设立光华贸易商店,为前线提供医药、粮食和其他军用物资,对外也经营零售商品。此为五河首家国营商业。1950年,光华贸易商店更名为光华贸易公司。3月,中央贸易部相继建立15个专业公司,接着,县设立烟酒专卖经营处、水产经营处、粮食公司、百货办事处、土产办事处、煤建经营处、花纱布公司、药材供应站等社会主义国营商业机构。作为专业公司县级支公司或派出机构,对所属公司实施的统一管理、统一经营,通过建立贸易金库和商品统一调拨制度去实现。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一批私营商业转入国营商业。
1958年,国营商业和供销商业合并,公私合营商业、合作商店升级过渡到国营。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和企业领导。管理权限下放地方,撤销专业公司,政企合一。县公司改组为商业局经理部,集中到局合署办公,对县城商业、农村供销商业实行统一管理,直接领导。农村集镇设立双庙、曹顾张、东刘集、新集、朱顶、西刘集6个分销处。农村基层商业的资金、商品、人事、经营管理权下放给人民公社。
1961年11月,国营商业与供销商业分开,各自恢复原来建制。1962年初,相继恢复食品、医药、百货、杂品、煤建石油、糖业烟酒、水产、饮食服务等商业专业公司,收回部分管理权限,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国营商业中分出并恢复了合作商店、合作小组。
1969年4月,国营商业再次撤销专业公司,将百货公司、糖业烟酒公司、酒厂3家合并,成立五河县百货供应站。是年8月,撤销商业局,成立农村商业临时服务组。权力层层下放地方。1970年12月,再次与供销社合并,并将一些合作商店上升到国营。该体制一直延续到1977年。
1977年12月,国营商业与供销社再次分开。至1978年底,国营商业将“文化大革命”中下放的管理权逐步收回。翌年,商业系统分为商业、供销、粮食、工商行政管理4个部门。1981年,机构改革,恢复专业公司,主管各类商品的购销调存加工业务。1984年以后,国营商业企业推行经理责任制和企业自主权。
供销合作商业建国前,在抗日民主根据地黑土地、园宅集等集镇,成立盐业合作社(也称盐行),此为以农会会员入股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1950年7月,在县生产自救委员会基础上成立五河县供销合作社。年底,相继在毛滩、新集、头铺、洪集、临北、马集等地设立16个基层供销社。1952年,县供销社成立第一届理事会、监理会。全县入股社员发展到5.18万人,股金5.29万元。社员凭股金证购买供销社商品优惠10%,年终并参加分红。1954年8月,确定供销社为集体所有制性质,和实行股金分红制度。1955年,代理粮食业务移交给粮食部门。此时,供销合作社商业成了农村商业的主体。1957年,供销社进行整编,县供销社增设农产品采购经理部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经理部。1958年,供销社过渡为国营,基层供销社转为农村人民公社供销部。
1961年10月,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分开,恢复集体所有制性质。1962年4月,规定供销合作社经营机构分为4级,上下级之间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各负盈亏、基金调剂制度。年底,县供销社恢复。
1970年,供销社再次与国营商业合并,转为全民所有制性质。1975年,又从国营商业中分出,性质未明确。1977年,供销社定为全民所有制性质。1982年起,供销系统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基层供销社成为农村商业综合服务中心。同时,供销商业实行体制改革试点,基层供销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县级供销社改为基层供销社的联合社。1983年,县供销社恢复理事会、监事会。1984年,全县入股社员发展到7.36万户。
集体商业1956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王泰生、萧永昌两家药店为一方,政府派公方代表为一方,成立公私合营药材经营处。此为五河第一家公私合营商业(1960年,升级过渡为国营商业)。是年,由几户或几十户小商小贩组成联营店,投资合股经营,共负盈亏。1956年8月,在对城乡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联营店带头走上合作化道路。并选举产生商业合作社委员会,调整联营店、组,建立规章制度,调整商业网点布局,进行逐户核资,逐人安排,逐业改组。同时,政府帮助合作商业解决货源和资金困难。1958年,合作商店合并为五大行业,升级过渡并入国营专业公司归口管理。1961年,中央决定1958年并入国营的小商贩划出,重新分行业纳入合作商店、合作小组。1979年,明确合作商店的社会主义性质,归还合作商店公积金。
二、管理
建国前,私商经营方式分独资经营和合资(股东)经营两种。资本小的店铺由家人辅助,资本大的商家招伙纳徒。合资经营的大都是兄弟亲朋,入股分红。学徒工也可入股。选出掌柜1人,总揽店务,除掌柜外,他人一般不得干预店内事务。合资经营的商店每月盘存1次,年终分红;独资经营的商店半年或1年盘存1次,算总帐。有的商号如“宝汇元”绸布庄、“裕丰源”绸布庄还制定店规店法,要求店员对顾客要笑脸相迎,百问不厌。对商号名也颇有讲究。
建国初,部分投机商囤积居奇,引起物价大波动。为此,及时打击了投机商贩,稳定了市场物价。1950年3月至1951年,实行资金大回笼、物资大调拨的高度集中的管理。
1953年起,对商品实行分级管理。国营商业开始大量压缩库存,减少收购、挤出资金投资工业。1953—1957年,县级商业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和核定资金,推行经济核算制。1958年4月,地方商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农业产品的收购、商品的降价权下放到县,对商品实行计划性分类分级管理和市场价格分级管理。1960年以后调整农村商业管理体制,公社供销部商品流转计划和财务计划报县商业局综合平衡。
1961年,开展清理库存、清理资金、清理帐目的“三清”运动。商办工业下马。清理了赊销欠款,收上来农副产品预定金297万元,占总欠款数的84%;清理来往帐,核对在途商品,购销业务采取了现款现货的管理办法,减少了商品混乱的现象,加速了资金运转。1962年对零售和三级批发企业重新核定资金,确定经营范围和方向,实行资金、商品、人员的定额管理。对基层企业抓民主管理和建立岗位责任制。是年,县商业局根据中央八届九中全会提出的“调整、巩固、落实、提高”的方针,调整了机构,恢复了专业公司,建立了食品站、分销处。在工作中贯彻《农村人民公社60条》、《商业40条》,抽调人员到社队了解商品需求情况,到合肥、蚌埠、上海、宿县等地催调计划内物资,严格进货手续,节约流通费用。
1963年,全县开展经营管理运动,组织财会、业务、物价、人秘等人员制订计划,结合专业公司具体情况开展购销活动。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商业部制订的《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开展“五好企业”、“六好职工”为内容的比学赶帮活动。1965年贯彻省商业厅《关于抓好整顿基层企业的意见》,发动职工明确经营方向,建立了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管理制度。
1966年扫“四旧”,停售所谓“有问题”商品,取消传统服务项目,批判“利润挂帅”、“物质刺激”和“管卡压”。1970年提出“为工农兵服务”的口号,服务质量下降到历史最低点。国营商业部门层层下放批发权、财务权、商品权以及计划管理权,改商品流转计划为商品收购调拨计划,实行工人管理商业和贫下中农管理商业,降低了商业职工的地位和积极性。
1977年起,逐步将“文化大革命”中下放的企业和各种管理权限收回。1978年以后,恢复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是年,全县开展清仓查库、清产核资工作。改革商业体制,调整、充实和恢复商业内部机构,扩大经营自主权。实行企业与工厂、商店直接挂钩,减少流通环节。
1980年,商业部门根据国务院(79)94号文件和国家商业部《关于改善经营管理,实行定额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帮助8个专业公司和2个厂开展企业整顿。建立各项制度,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1985年,在百货、糖业烟酒、五金、食品、蔬菜、饮服、石油、燃料等公司试点开放小型企业商业,因店制宜,采取转让、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
私营商业建国前,本县商业皆为私营。经营方式以传统的自由买卖、自由竞争进行各种商品经营。各行业都设有“同业公会”。民国初年,五河设有“商会”。名为“县商会”,实则只管理县城商业。历届商会,均由地方绅士或大户操纵,排挤外来商人,把持购销、运输等环节。商店内实行封建性的徒工制。建国初,人民政府采取低息或无息贷款方式扶持私营商业。但私营商业仍以传统的自由竞争方式经营商品。1950年,相继成立县工商税务管理局、工商科、工商业联合会,管理私营商业。1952年,开展“五反”运动,打击了私商中的投机资本和经营中的不法行为,稳定了物价,发展了经济。1953年,对私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限制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使私营商业纳入国家经济计划。1955年,政府采取“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方针,改革经营体制,组织合作、联营、代销等经营体制。是年,全县共组织合作、联营、代销店(组)137个,从业428户,占私营商户21.4%。1956年,对私营商业进行调整、整顿和改造。全县2860商户,分别纳入国营门市部11户,供销社门市部29户,公私合营7户,合作商店(组)2361户,代购代销40户,交易所54户。有234户转入农业生产,124户被允许登记管理继续私营。年底,基本上完成了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8年后的“大跃进”期间,私营商业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除。1962年,集市贸易开放,经济复苏,私营商业开始活跃。在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私营商业被当作“资本主义残余”砍掉。1978年,根据“解放思想,放宽政策,搞活经济”的精神,制定了一系列发展经济的具体政策和规定,私营商业得以迅速发展。城市私营商业由市管会和国营商业代管,农村私营商业由供销社代管。1980年,全县私营商业由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对私营商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登记、发证管理。1985年,全县个体工商业已有4623户,比1980年增加近4倍。
国营商业建国初,县城设立光华贸易商店,为前线提供医药、粮食和其他军用物资,对外也经营零售商品。此为五河首家国营商业。1950年,光华贸易商店更名为光华贸易公司。3月,中央贸易部相继建立15个专业公司,接着,县设立烟酒专卖经营处、水产经营处、粮食公司、百货办事处、土产办事处、煤建经营处、花纱布公司、药材供应站等社会主义国营商业机构。作为专业公司县级支公司或派出机构,对所属公司实施的统一管理、统一经营,通过建立贸易金库和商品统一调拨制度去实现。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一批私营商业转入国营商业。
1958年,国营商业和供销商业合并,公私合营商业、合作商店升级过渡到国营。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和企业领导。管理权限下放地方,撤销专业公司,政企合一。县公司改组为商业局经理部,集中到局合署办公,对县城商业、农村供销商业实行统一管理,直接领导。农村集镇设立双庙、曹顾张、东刘集、新集、朱顶、西刘集6个分销处。农村基层商业的资金、商品、人事、经营管理权下放给人民公社。
1961年11月,国营商业与供销商业分开,各自恢复原来建制。1962年初,相继恢复食品、医药、百货、杂品、煤建石油、糖业烟酒、水产、饮食服务等商业专业公司,收回部分管理权限,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国营商业中分出并恢复了合作商店、合作小组。
1969年4月,国营商业再次撤销专业公司,将百货公司、糖业烟酒公司、酒厂3家合并,成立五河县百货供应站。是年8月,撤销商业局,成立农村商业临时服务组。权力层层下放地方。1970年12月,再次与供销社合并,并将一些合作商店上升到国营。该体制一直延续到1977年。
1977年12月,国营商业与供销社再次分开。至1978年底,国营商业将“文化大革命”中下放的管理权逐步收回。翌年,商业系统分为商业、供销、粮食、工商行政管理4个部门。1981年,机构改革,恢复专业公司,主管各类商品的购销调存加工业务。1984年以后,国营商业企业推行经理责任制和企业自主权。
供销合作商业建国前,在抗日民主根据地黑土地、园宅集等集镇,成立盐业合作社(也称盐行),此为以农会会员入股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1950年7月,在县生产自救委员会基础上成立五河县供销合作社。年底,相继在毛滩、新集、头铺、洪集、临北、马集等地设立16个基层供销社。1952年,县供销社成立第一届理事会、监理会。全县入股社员发展到5.18万人,股金5.29万元。社员凭股金证购买供销社商品优惠10%,年终并参加分红。1954年8月,确定供销社为集体所有制性质,和实行股金分红制度。1955年,代理粮食业务移交给粮食部门。此时,供销合作社商业成了农村商业的主体。1957年,供销社进行整编,县供销社增设农产品采购经理部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经理部。1958年,供销社过渡为国营,基层供销社转为农村人民公社供销部。
1961年10月,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分开,恢复集体所有制性质。1962年4月,规定供销合作社经营机构分为4级,上下级之间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各负盈亏、基金调剂制度。年底,县供销社恢复。
1970年,供销社再次与国营商业合并,转为全民所有制性质。1975年,又从国营商业中分出,性质未明确。1977年,供销社定为全民所有制性质。1982年起,供销系统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基层供销社成为农村商业综合服务中心。同时,供销商业实行体制改革试点,基层供销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县级供销社改为基层供销社的联合社。1983年,县供销社恢复理事会、监事会。1984年,全县入股社员发展到7.36万户。
集体商业1956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王泰生、萧永昌两家药店为一方,政府派公方代表为一方,成立公私合营药材经营处。此为五河第一家公私合营商业(1960年,升级过渡为国营商业)。是年,由几户或几十户小商小贩组成联营店,投资合股经营,共负盈亏。1956年8月,在对城乡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联营店带头走上合作化道路。并选举产生商业合作社委员会,调整联营店、组,建立规章制度,调整商业网点布局,进行逐户核资,逐人安排,逐业改组。同时,政府帮助合作商业解决货源和资金困难。1958年,合作商店合并为五大行业,升级过渡并入国营专业公司归口管理。1961年,中央决定1958年并入国营的小商贩划出,重新分行业纳入合作商店、合作小组。1979年,明确合作商店的社会主义性质,归还合作商店公积金。
二、管理
建国前,私商经营方式分独资经营和合资(股东)经营两种。资本小的店铺由家人辅助,资本大的商家招伙纳徒。合资经营的大都是兄弟亲朋,入股分红。学徒工也可入股。选出掌柜1人,总揽店务,除掌柜外,他人一般不得干预店内事务。合资经营的商店每月盘存1次,年终分红;独资经营的商店半年或1年盘存1次,算总帐。有的商号如“宝汇元”绸布庄、“裕丰源”绸布庄还制定店规店法,要求店员对顾客要笑脸相迎,百问不厌。对商号名也颇有讲究。
建国初,部分投机商囤积居奇,引起物价大波动。为此,及时打击了投机商贩,稳定了市场物价。1950年3月至1951年,实行资金大回笼、物资大调拨的高度集中的管理。
1953年起,对商品实行分级管理。国营商业开始大量压缩库存,减少收购、挤出资金投资工业。1953—1957年,县级商业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和核定资金,推行经济核算制。1958年4月,地方商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农业产品的收购、商品的降价权下放到县,对商品实行计划性分类分级管理和市场价格分级管理。1960年以后调整农村商业管理体制,公社供销部商品流转计划和财务计划报县商业局综合平衡。
1961年,开展清理库存、清理资金、清理帐目的“三清”运动。商办工业下马。清理了赊销欠款,收上来农副产品预定金297万元,占总欠款数的84%;清理来往帐,核对在途商品,购销业务采取了现款现货的管理办法,减少了商品混乱的现象,加速了资金运转。1962年对零售和三级批发企业重新核定资金,确定经营范围和方向,实行资金、商品、人员的定额管理。对基层企业抓民主管理和建立岗位责任制。是年,县商业局根据中央八届九中全会提出的“调整、巩固、落实、提高”的方针,调整了机构,恢复了专业公司,建立了食品站、分销处。在工作中贯彻《农村人民公社60条》、《商业40条》,抽调人员到社队了解商品需求情况,到合肥、蚌埠、上海、宿县等地催调计划内物资,严格进货手续,节约流通费用。
1963年,全县开展经营管理运动,组织财会、业务、物价、人秘等人员制订计划,结合专业公司具体情况开展购销活动。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商业部制订的《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开展“五好企业”、“六好职工”为内容的比学赶帮活动。1965年贯彻省商业厅《关于抓好整顿基层企业的意见》,发动职工明确经营方向,建立了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管理制度。
1966年扫“四旧”,停售所谓“有问题”商品,取消传统服务项目,批判“利润挂帅”、“物质刺激”和“管卡压”。1970年提出“为工农兵服务”的口号,服务质量下降到历史最低点。国营商业部门层层下放批发权、财务权、商品权以及计划管理权,改商品流转计划为商品收购调拨计划,实行工人管理商业和贫下中农管理商业,降低了商业职工的地位和积极性。
1977年起,逐步将“文化大革命”中下放的企业和各种管理权限收回。1978年以后,恢复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是年,全县开展清仓查库、清产核资工作。改革商业体制,调整、充实和恢复商业内部机构,扩大经营自主权。实行企业与工厂、商店直接挂钩,减少流通环节。
1980年,商业部门根据国务院(79)94号文件和国家商业部《关于改善经营管理,实行定额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帮助8个专业公司和2个厂开展企业整顿。建立各项制度,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1985年,在百货、糖业烟酒、五金、食品、蔬菜、饮服、石油、燃料等公司试点开放小型企业商业,因店制宜,采取转让、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