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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粮油价格
一、收购价格
统购价国家向农业合作社、生产队、国营农场和农户统购粮食,油脂、油料的统购价格,以成品粮标准计算。1956年标二籼米每100市斤价11.70元,油菜籽每100市斤价12.90元。芝麻每100市斤1953年17.40元,1955年18.20元。花生1957年每100市斤价11.20元。1957年后对粮油价格采取“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1959年芝麻每100市斤由18.20元提到24.20元;花生每100市斤由11.20元提高到12.80元,1961年又提到19.00元。1960年以前,粮价保持购销顺差,小麦的购销差率为12%。1961—1978年粮价执行购销同价。1979年出现了购销倒挂。是年,由于粮价偏低,中央决定提高收购价格。标准粉每100市斤由16.30元提到21.30元;标二籼米每100市斤由13.90元提到16.60元;标二粳米由15.50元提到18.50元;芝麻每100市斤由42.00元提到58元。1985年再次提高粮油收购价格。标二籼米每100市斤由16元提到22.4元,标二粳米由18.5元提到25.9元;芝麻每100市斤提到75.4元。油料统购价格从1958—1983年的25年中,共调价5次,提价的幅度为187%。
超购价1965年按国家规定,本县生产队所出售的超购粮一律按统购价加价30%。1979年超购价又改为接统购价加价50%。凡生产队在完成统购包干任务后,再卖给国家的粮油,一律按超购价计算;社员个人出售自食有余的粮油,也按超购价计算。
议购价生产队或农户在完成统、超购任务后,粮食部门在余粮地区,协商议购的价格,一般略高或平于超购价,但有时议购价较高。1980年以前,国家没有下达议购限价。1980年宿县地区曾下达饼肥议购最高限价,豆饼每100市斤价27元,菜籽饼12元,生仁饼12元,生果饼8元,芝麻饼13元,棉籽饼6元。1983年以后,粮油议购价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1985年对边缘站点,实行和邻省拉平的浮动价格。
调拨价分省内、省外调拨。省内调拨粮油按统购价执行;省外调拨原粮按统购价每100市斤加价1.10元,成品粮包括玉米类按统购价每100市斤加价8.48元。食用油脂,按统购价加价8%。
二、销售价格
统销价城镇居民的定量口粮,定销供应的菜农、渔民,灾区、经济作物区以及常年缺粮队的口粮、粮票购粮等均执行统销价格。1954—1960年本县粮油销售价格基本与统购价持平。1961年4月,国家全面调整粮价,购价提高,销价不动,差价列入企业亏损。但时间不长,至1963年3月,国家把农村销价和工商用粮的价格,提到与购价相平。1965年4月,国务院批准,把城镇粮食销价,提到与购价相平。延至60年代末。1971年4月,大豆随同油料购价调整,提高购价,销价不动,差价列入企业亏损。1978年12月,再次提高大豆价格,销价不动,差价由省财政补贴。1979年4月,全面调整粮价,购价提高,销价不动,直到1984年。标准粉1979—1984年每100市斤(下同)购价为21.30元。销价为17元;同期建设粉购价为24.5元,销价为19.5元,菜油购价106元,销价为77元。倒挂幅度为20%。差价由国家财政补贴。1979年全县粮油补贴68.2万元,1981年108.5万元,1984年111.4万元,1985年88.75万元。1979—1985年的7年中,国家共补贴本县粮油差价654.3万元,平均每年补贴93.5万元。
议销价议销价格,按照高进高出,稍有利润的原则制订。对省内议销粮,原则上接购销差10%定价,省外则按12%定价。
统购价国家向农业合作社、生产队、国营农场和农户统购粮食,油脂、油料的统购价格,以成品粮标准计算。1956年标二籼米每100市斤价11.70元,油菜籽每100市斤价12.90元。芝麻每100市斤1953年17.40元,1955年18.20元。花生1957年每100市斤价11.20元。1957年后对粮油价格采取“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1959年芝麻每100市斤由18.20元提到24.20元;花生每100市斤由11.20元提高到12.80元,1961年又提到19.00元。1960年以前,粮价保持购销顺差,小麦的购销差率为12%。1961—1978年粮价执行购销同价。1979年出现了购销倒挂。是年,由于粮价偏低,中央决定提高收购价格。标准粉每100市斤由16.30元提到21.30元;标二籼米每100市斤由13.90元提到16.60元;标二粳米由15.50元提到18.50元;芝麻每100市斤由42.00元提到58元。1985年再次提高粮油收购价格。标二籼米每100市斤由16元提到22.4元,标二粳米由18.5元提到25.9元;芝麻每100市斤提到75.4元。油料统购价格从1958—1983年的25年中,共调价5次,提价的幅度为187%。
超购价1965年按国家规定,本县生产队所出售的超购粮一律按统购价加价30%。1979年超购价又改为接统购价加价50%。凡生产队在完成统购包干任务后,再卖给国家的粮油,一律按超购价计算;社员个人出售自食有余的粮油,也按超购价计算。
议购价生产队或农户在完成统、超购任务后,粮食部门在余粮地区,协商议购的价格,一般略高或平于超购价,但有时议购价较高。1980年以前,国家没有下达议购限价。1980年宿县地区曾下达饼肥议购最高限价,豆饼每100市斤价27元,菜籽饼12元,生仁饼12元,生果饼8元,芝麻饼13元,棉籽饼6元。1983年以后,粮油议购价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1985年对边缘站点,实行和邻省拉平的浮动价格。
调拨价分省内、省外调拨。省内调拨粮油按统购价执行;省外调拨原粮按统购价每100市斤加价1.10元,成品粮包括玉米类按统购价每100市斤加价8.48元。食用油脂,按统购价加价8%。
二、销售价格
统销价城镇居民的定量口粮,定销供应的菜农、渔民,灾区、经济作物区以及常年缺粮队的口粮、粮票购粮等均执行统销价格。1954—1960年本县粮油销售价格基本与统购价持平。1961年4月,国家全面调整粮价,购价提高,销价不动,差价列入企业亏损。但时间不长,至1963年3月,国家把农村销价和工商用粮的价格,提到与购价相平。1965年4月,国务院批准,把城镇粮食销价,提到与购价相平。延至60年代末。1971年4月,大豆随同油料购价调整,提高购价,销价不动,差价列入企业亏损。1978年12月,再次提高大豆价格,销价不动,差价由省财政补贴。1979年4月,全面调整粮价,购价提高,销价不动,直到1984年。标准粉1979—1984年每100市斤(下同)购价为21.30元。销价为17元;同期建设粉购价为24.5元,销价为19.5元,菜油购价106元,销价为77元。倒挂幅度为20%。差价由国家财政补贴。1979年全县粮油补贴68.2万元,1981年108.5万元,1984年111.4万元,1985年88.75万元。1979—1985年的7年中,国家共补贴本县粮油差价654.3万元,平均每年补贴93.5万元。
议销价议销价格,按照高进高出,稍有利润的原则制订。对省内议销粮,原则上接购销差10%定价,省外则按12%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