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检察
一、刑事检察
建国初期,人民检察院除自行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外,主要配合公安局、法院工作;1955年后,转向以批捕为主。1955—1956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数2959名。经审查,决定批捕2715名,不准逮捕244名。作其他处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撤回提请批捕,免予起诉,不起诉等)829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工作受到严重冲击。县人民检察院于1979年重建后,至1984年3月,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犯517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案401件。在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作有罪判决的100%;出庭支持公诉345件,占法院开庭审理数100%。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从1983年8月22日—1984年1月底,在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刑事案犯347人,已审结333人。其中批捕323人,占审结数的97%。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230件,237人,已审结216件,223人,其中决定起诉的211件,218人,占审结数的97.7%,依法从重从快办理了大量的案件。批捕案件比1982年全年多3.64倍,与1982年周期相比增加了9.14倍,仅1983年9、10两月,出庭支持公诉58次,占法院开庭100%。从1984年4月至1985年3月,共批捕各类刑事案犯224人。其中,属七类重大案犯的为127人,占批捕和追捕数52.3%。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165件,在法院审结的案件中,作有罪判决的占98.7%;出庭支持公诉145人次,占法庭开庭审理案的100%。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使刑事犯罪分子在罪证确凿情况下受到应有的惩罚。1985年4月至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120人,已审结119人。在受理提请批捕的案件中“七类”重大案犯34人。同期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113件,133人;已审结107件,126人。其中,起诉98件,116人;免予起诉7件,8人;不起诉2件,2人。二、法纪检察
人民检察院建立初期,主要办理法纪案件。1955年2月,检察院人员深入基层,调查乱捕乱押侵犯人权等违法乱纪情况,并发出通报。60年代初,法纪检察工作,主要是调查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乱纪,侵犯人权的案件。1979年,法纪检察又得到恢复和加强,在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防止漏犯;在审查重大犯罪案件中防止漏罪。1979—1983年底,对公安机关报来的各类案件,不批准逮捕的有21件,23人,对4人决定不予起诉,对21人决定免予起诉。同时,还提请公安机关逮捕了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漏报捕的13名罪犯。1984年,受理法纪案件3件,5人。其中立案侦查的2件,4人;决定逮捕3人;起诉1件,3人;查结撤销案件的1件,1人;做一般调查的1件,1人;打击了罪犯,教育了违法者,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1985年,共查处法纪案件10件,13人,对这些案件都依法作了处理。
三、经济检察
1981年9月,县人民检察院始设经济检察科。1982—1983年底,自行立案侦查的贪污、行贿等经济案件27件,29人;已办结25件,27人;向法院提起公诉11人;法院已审结并作有罪判决11件,11人;免予起诉的6件,7人;给予行政拘留、罚款处分的5件,7人;查结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件,3人;共挽回经济损失10.2万多元。1984年,自行立案侦察的贪污、行贿、滥伐林木等各类经济案件19件,24人;已办结14件,14人。其中,决定逮捕10人,监视居住5人,起诉10件,10人,免予起诉3件,3人。追回赃款4.9万多元,给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6万多元。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7件,23人。其中,立案侦查的9件,10人;万元以上大案2件,2人,在受理的经济案件中,贪污案10件,10人;受贿案1件,1人;重大诈骗案1件,1人;投机倒把案1件,3人;乱砍滥伐林木案4件,7人。当年已办结8件8人,追回赃款3.3万多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万多元。
四、监所检察
1955年,开始行使监所检察职权。1956年后,对本县境内杨庵劳改农场实行检察监督。1979年后,监所检察工作由刑事检察科兼管,依法实施对看守所,拘役所执行政策、法律的监督;对执行办案的法定时限的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实行监督,并协助公安机关整理看守所秩序,办理犯罪案件,受理人犯及其家属的申诉等。1979—1983年底,对县看守所、拘役所进行安全检查128次,对犯人进行集体教育106次,个别教育376次,发现隐患,及时消除。1984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加强对看守所的文明管理。全县共对看守所检查36次,发现问题,随时处理。进行个别教育25人次,进行集体教育5次,通过“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教育,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是年,人犯投案自首的5起6人,坦白交待问题的22人次,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30多条。对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人,通过检查,帮助基层单位落实了监改措施。对监所中的重新犯罪案件,及时进行查处。为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与综合治理的其他各项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了监所检察工作。1985年,派驻看守所检察员,协同看守、预审等有关单位整顿了监视,严格了管理制度,落实了安全措施。是年,对看守所检查36次,同时,积极配合法院、公安机关加强了对在押人犯的认罪服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进行个别教育12次,集体教育2次。
五、回访帮教
1979年后,对一些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而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罪犯,依法免予起诉。对这些免诉人,检察院派专人进行定期回访和群众性帮教。1979—1985年,免诉91人,均在其所在地建立帮教组织。在91名免诉人员中,表现好的18人,占18.9%;表现较好的55人,占60.3%;表现差的15人,占16.8%;重新犯罪的3人,占3.2%。对表现好的免诉人员予以表扬,对表现差的县检察院配合乡村干部对其加强帮教,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六、信访接待
1953年3月,县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接待室,由法警、审判员轮流值班,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解答法律询问,处理简易纠纷。是年,处理人民来信154件,接待人民来访65人次,处理简易纠纷76件。1953—1965年底,共接待人民来访3449人次,处理人民来信5432件。
建国初期,人民检察院除自行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外,主要配合公安局、法院工作;1955年后,转向以批捕为主。1955—1956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数2959名。经审查,决定批捕2715名,不准逮捕244名。作其他处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撤回提请批捕,免予起诉,不起诉等)829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工作受到严重冲击。县人民检察院于1979年重建后,至1984年3月,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犯517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案401件。在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作有罪判决的100%;出庭支持公诉345件,占法院开庭审理数100%。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从1983年8月22日—1984年1月底,在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刑事案犯347人,已审结333人。其中批捕323人,占审结数的97%。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230件,237人,已审结216件,223人,其中决定起诉的211件,218人,占审结数的97.7%,依法从重从快办理了大量的案件。批捕案件比1982年全年多3.64倍,与1982年周期相比增加了9.14倍,仅1983年9、10两月,出庭支持公诉58次,占法院开庭100%。从1984年4月至1985年3月,共批捕各类刑事案犯224人。其中,属七类重大案犯的为127人,占批捕和追捕数52.3%。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165件,在法院审结的案件中,作有罪判决的占98.7%;出庭支持公诉145人次,占法庭开庭审理案的100%。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使刑事犯罪分子在罪证确凿情况下受到应有的惩罚。1985年4月至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120人,已审结119人。在受理提请批捕的案件中“七类”重大案犯34人。同期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113件,133人;已审结107件,126人。其中,起诉98件,116人;免予起诉7件,8人;不起诉2件,2人。二、法纪检察
人民检察院建立初期,主要办理法纪案件。1955年2月,检察院人员深入基层,调查乱捕乱押侵犯人权等违法乱纪情况,并发出通报。60年代初,法纪检察工作,主要是调查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乱纪,侵犯人权的案件。1979年,法纪检察又得到恢复和加强,在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防止漏犯;在审查重大犯罪案件中防止漏罪。1979—1983年底,对公安机关报来的各类案件,不批准逮捕的有21件,23人,对4人决定不予起诉,对21人决定免予起诉。同时,还提请公安机关逮捕了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漏报捕的13名罪犯。1984年,受理法纪案件3件,5人。其中立案侦查的2件,4人;决定逮捕3人;起诉1件,3人;查结撤销案件的1件,1人;做一般调查的1件,1人;打击了罪犯,教育了违法者,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1985年,共查处法纪案件10件,13人,对这些案件都依法作了处理。
三、经济检察
1981年9月,县人民检察院始设经济检察科。1982—1983年底,自行立案侦查的贪污、行贿等经济案件27件,29人;已办结25件,27人;向法院提起公诉11人;法院已审结并作有罪判决11件,11人;免予起诉的6件,7人;给予行政拘留、罚款处分的5件,7人;查结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件,3人;共挽回经济损失10.2万多元。1984年,自行立案侦察的贪污、行贿、滥伐林木等各类经济案件19件,24人;已办结14件,14人。其中,决定逮捕10人,监视居住5人,起诉10件,10人,免予起诉3件,3人。追回赃款4.9万多元,给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6万多元。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7件,23人。其中,立案侦查的9件,10人;万元以上大案2件,2人,在受理的经济案件中,贪污案10件,10人;受贿案1件,1人;重大诈骗案1件,1人;投机倒把案1件,3人;乱砍滥伐林木案4件,7人。当年已办结8件8人,追回赃款3.3万多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万多元。
四、监所检察
1955年,开始行使监所检察职权。1956年后,对本县境内杨庵劳改农场实行检察监督。1979年后,监所检察工作由刑事检察科兼管,依法实施对看守所,拘役所执行政策、法律的监督;对执行办案的法定时限的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实行监督,并协助公安机关整理看守所秩序,办理犯罪案件,受理人犯及其家属的申诉等。1979—1983年底,对县看守所、拘役所进行安全检查128次,对犯人进行集体教育106次,个别教育376次,发现隐患,及时消除。1984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加强对看守所的文明管理。全县共对看守所检查36次,发现问题,随时处理。进行个别教育25人次,进行集体教育5次,通过“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教育,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是年,人犯投案自首的5起6人,坦白交待问题的22人次,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30多条。对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人,通过检查,帮助基层单位落实了监改措施。对监所中的重新犯罪案件,及时进行查处。为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与综合治理的其他各项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了监所检察工作。1985年,派驻看守所检察员,协同看守、预审等有关单位整顿了监视,严格了管理制度,落实了安全措施。是年,对看守所检查36次,同时,积极配合法院、公安机关加强了对在押人犯的认罪服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进行个别教育12次,集体教育2次。
五、回访帮教
1979年后,对一些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而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罪犯,依法免予起诉。对这些免诉人,检察院派专人进行定期回访和群众性帮教。1979—1985年,免诉91人,均在其所在地建立帮教组织。在91名免诉人员中,表现好的18人,占18.9%;表现较好的55人,占60.3%;表现差的15人,占16.8%;重新犯罪的3人,占3.2%。对表现好的免诉人员予以表扬,对表现差的县检察院配合乡村干部对其加强帮教,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六、信访接待
1953年3月,县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接待室,由法警、审判员轮流值班,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解答法律询问,处理简易纠纷。是年,处理人民来信154件,接待人民来访65人次,处理简易纠纷76件。1953—1965年底,共接待人民来访3449人次,处理人民来信543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