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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福利
一、养老院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本县有孤贫救济名额17名,清政府每年支付生活银61两2钱。
民国时期,本县曾断断续续地办过孤老院、残老院。但无固定院址,多是寄住在当地的庙宇里,每日仅发三顿粗饭。
1949年冬,县民政科在药师庵筹办残老院,翌年春,收养社会上残疾孤老、孤儿46人,其中孤儿9人。1960年,残老院以收养烈军属和残疾孤老为主,改称光荣院。是年底,在北店沱西坝上建成新院,随又更名为烈军属敬老院。是年入院人数为37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易名为五河县养老院(仍属县民政局所辖),有耕地60余亩,手扶机、马车等生产工具。
二、孤儿教养院
民国11年(1922年)元月23日,本县发生大水,是年成立了灾童寄养所。当年收养几十名灾童,只养不教,灾过不久,该所停办。
民国23年(1934年),五河育婴所内收容婴儿45名,年拨生活经费600元。
建国初期,本县无孤儿教养院,收养的社会孤儿,均寄养在残老院里。到了入学年龄,送去上学,学杂费由国家负担。1960年底,县民政局在旧县湾首办一座孤儿教养院,1961年陆续收养社会孤儿80名。是年,该院迁至小溪乡化明塘。1965年,部分孤儿长大成人,已有自立能力,2名孤儿安排工作,18名有自立能力的孤儿,返回原社队参加生产劳动。翌年,该院迁至水泥厂。1980年初,孤儿教养院与北店残老院合并,称为养老院。
三、敬老院
1958年,中国共产党第八届六中全会决定,“要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依无靠的老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场所”。根据中共中央这一决定,是年底,本县城乡开始筹办社队敬老院。1961年,全县先后办起社队敬老院45所,收养烈军属和社会孤老821人。社队所办的敬老院生活费,由社队从集体经费中支付。对确有困难的社队,可从社会救济款中给予适当补助。“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极左思潮和无政府主义干扰,农村敬老院陆续停办。有家归家,无依靠的老人转为五保户,部分烈军属老人转入县残老院,少数孤老由社队供给粮草,靠社会救济为生。1985年,农村生产得以发展,区乡自办敬老院6所,收孤寡老人30余名,其生活、医疗费由区乡自筹。发生困难时,从社会救济款中给予适当补助。
四、福利院
1980年,残老院与孤儿教养院合并,改办为福利院。当年有院民41人。其中烈军属5人,社会孤儿孤老36人,年龄最大的96岁,最小的4岁。福利院有60亩耕地及手扶拖拉机、耕畜等。为了办好福利院,使老人乐度晚年,该院办起了福利加工厂,老人可做力所能及带有报酬的轻微劳动。1985年,该院有院民33人,职工12人,房屋74间,办有猪厂、粮油饲科加工厂等。院民每月生活费为35元,由政府按月拨给。所生产的粮食按20%提取,作为院民生活补贴,经济作物按10%提取作为奖金。院民的医疗费、孤儿学杂费,全由该院负担。
五、五保户
1956年,本县普遍办起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对缺乏劳动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社员,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指孤儿)、保葬”。是年,本县接“章程”规定,对缺乏劳动力和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县委、县人民委员会,根据“依靠群众、集体供养、辅之国家救济”的精神,年底,审核批准五保户1013户,1207人。翌年元月开始对生活资料实行“五保”。规定每人每月发口粮30斤,烧草一般不限,由所在社队统筹供给。对生活不能自理和患病的“五保户”老人,社队派专人照顾,由集体付给工分或请工费。患者的医疗费由所在社队承担,社队难以解决的可从社会救济款中补助。此外,队里每月发给五保户每人5元零角钱,每年添做必需的衣服,逢年过节,队里还发给五保户少量的鱼肉、粉丝、蔬菜等食品,组织干部向五保户老人拜年慰问。
“文化大革命”期间,本县五保户始终保持在1000户上下。其生活资料、供应标准和方法基本未动,仍由所在队统筹供给。总的要求,五保户的生活水平不能低于一般社员生活。
1978—1979年,对五保户的生活资料供应有所增加,每人每年发给生活口粮300公斤(原粮),烧草1000公斤,每月每人发给零用钱5—7元,由所在队统筹供给。1979年,全县共有五保户1075户,1934人。
农村实行生产承包制后,部分五保户原来的生产田和自留地,逐步退给队里。1980年开始,五保户生活供应由发物改为发现金,并纳入生产合同。规定五保户每人每年生活费不得少于320元,在夏秋两季分别兑现,是年,全县五保户为1125户,1896人。
1984年,全县五保户增加到1811户,2065人。是年底,本县对五保户进行了普查核实,发现有部分五保户仍有亲属或女儿,不符合“五保”条件,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去保。1985年,全县有五保户1250户,1412人。是年,五保户生活费每人每年仍不少于320元的标准。对确有困难或患病的“五保”老人,可从社会救济款中给予适当补助,基本上保证“五保”老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难有所济。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本县有孤贫救济名额17名,清政府每年支付生活银61两2钱。
民国时期,本县曾断断续续地办过孤老院、残老院。但无固定院址,多是寄住在当地的庙宇里,每日仅发三顿粗饭。
1949年冬,县民政科在药师庵筹办残老院,翌年春,收养社会上残疾孤老、孤儿46人,其中孤儿9人。1960年,残老院以收养烈军属和残疾孤老为主,改称光荣院。是年底,在北店沱西坝上建成新院,随又更名为烈军属敬老院。是年入院人数为37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易名为五河县养老院(仍属县民政局所辖),有耕地60余亩,手扶机、马车等生产工具。
二、孤儿教养院
民国11年(1922年)元月23日,本县发生大水,是年成立了灾童寄养所。当年收养几十名灾童,只养不教,灾过不久,该所停办。
民国23年(1934年),五河育婴所内收容婴儿45名,年拨生活经费600元。
建国初期,本县无孤儿教养院,收养的社会孤儿,均寄养在残老院里。到了入学年龄,送去上学,学杂费由国家负担。1960年底,县民政局在旧县湾首办一座孤儿教养院,1961年陆续收养社会孤儿80名。是年,该院迁至小溪乡化明塘。1965年,部分孤儿长大成人,已有自立能力,2名孤儿安排工作,18名有自立能力的孤儿,返回原社队参加生产劳动。翌年,该院迁至水泥厂。1980年初,孤儿教养院与北店残老院合并,称为养老院。
三、敬老院
1958年,中国共产党第八届六中全会决定,“要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依无靠的老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场所”。根据中共中央这一决定,是年底,本县城乡开始筹办社队敬老院。1961年,全县先后办起社队敬老院45所,收养烈军属和社会孤老821人。社队所办的敬老院生活费,由社队从集体经费中支付。对确有困难的社队,可从社会救济款中给予适当补助。“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极左思潮和无政府主义干扰,农村敬老院陆续停办。有家归家,无依靠的老人转为五保户,部分烈军属老人转入县残老院,少数孤老由社队供给粮草,靠社会救济为生。1985年,农村生产得以发展,区乡自办敬老院6所,收孤寡老人30余名,其生活、医疗费由区乡自筹。发生困难时,从社会救济款中给予适当补助。
四、福利院
1980年,残老院与孤儿教养院合并,改办为福利院。当年有院民41人。其中烈军属5人,社会孤儿孤老36人,年龄最大的96岁,最小的4岁。福利院有60亩耕地及手扶拖拉机、耕畜等。为了办好福利院,使老人乐度晚年,该院办起了福利加工厂,老人可做力所能及带有报酬的轻微劳动。1985年,该院有院民33人,职工12人,房屋74间,办有猪厂、粮油饲科加工厂等。院民每月生活费为35元,由政府按月拨给。所生产的粮食按20%提取,作为院民生活补贴,经济作物按10%提取作为奖金。院民的医疗费、孤儿学杂费,全由该院负担。
五、五保户
1956年,本县普遍办起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对缺乏劳动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社员,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指孤儿)、保葬”。是年,本县接“章程”规定,对缺乏劳动力和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县委、县人民委员会,根据“依靠群众、集体供养、辅之国家救济”的精神,年底,审核批准五保户1013户,1207人。翌年元月开始对生活资料实行“五保”。规定每人每月发口粮30斤,烧草一般不限,由所在社队统筹供给。对生活不能自理和患病的“五保户”老人,社队派专人照顾,由集体付给工分或请工费。患者的医疗费由所在社队承担,社队难以解决的可从社会救济款中补助。此外,队里每月发给五保户每人5元零角钱,每年添做必需的衣服,逢年过节,队里还发给五保户少量的鱼肉、粉丝、蔬菜等食品,组织干部向五保户老人拜年慰问。
“文化大革命”期间,本县五保户始终保持在1000户上下。其生活资料、供应标准和方法基本未动,仍由所在队统筹供给。总的要求,五保户的生活水平不能低于一般社员生活。
1978—1979年,对五保户的生活资料供应有所增加,每人每年发给生活口粮300公斤(原粮),烧草1000公斤,每月每人发给零用钱5—7元,由所在队统筹供给。1979年,全县共有五保户1075户,1934人。
农村实行生产承包制后,部分五保户原来的生产田和自留地,逐步退给队里。1980年开始,五保户生活供应由发物改为发现金,并纳入生产合同。规定五保户每人每年生活费不得少于320元,在夏秋两季分别兑现,是年,全县五保户为1125户,1896人。
1984年,全县五保户增加到1811户,2065人。是年底,本县对五保户进行了普查核实,发现有部分五保户仍有亲属或女儿,不符合“五保”条件,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去保。1985年,全县有五保户1250户,1412人。是年,五保户生活费每人每年仍不少于320元的标准。对确有困难或患病的“五保”老人,可从社会救济款中给予适当补助,基本上保证“五保”老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难有所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