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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的司法管理体制同国家的司法管理体制一样,随着政权的更迭和不同历史时期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不同而几经变化。
清未,安徽省司法行政权由省提法司执掌,负责监督各级审判厅、高等检察事务。提法使为全省司法行政最高长官。
民国初期,国民政府设司法部,省设司法司,后改为司法筹备处。民国2年(1913年)10月又奉命裁撤,其职权分别归高等审、检两厅。民国14年前后,安徽省政府设司法厅。民国17年省司法厅撤销后,省以下实行司法行政与审判机关的“合一制”。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的指令由高等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执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皖西、皖中和淮北革命根据地政权均设有司法构,掌管根据地司法行政工作。
建国初期,除中央和大行政区设立司法部外,地方实行司法行政与审判机关“合一制”。1954年大行政区司法部先后撤销,中央司法部要求“今后应尽先将各省、市的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分别先后逐步分离”次年3月,安徽省司法厅建立。自此,省级司法行政与审判机关改为“分离制”。地市司法行政工作仍由专署、省辖市的司法行政科管理,县级司法行政与审判机关仍实行“合一制”。
1959年4月司法部撤销,同年8月3日,省司法厅也随之撤销。此后,从中央到地方,司法行政与审判机关由“分离制”改为“合一制”,并延续20年之久。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司法管理体制日趋稳定并不断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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