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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兵制
明、清两朝实行募兵制。明崇祯年间招募义勇兵百人演习骑射,防守城池。清嘉庆五年(1800年)募技勇32名,后又增至80名,操演抬枪、鸟枪、刀械,为防守捍卫之用。翌年,奉制宪奏撤去。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本县开始由督练公所以10条征募标准招募新兵。民国初年至24年(1935年),仍沿袭清制。
二、征兵制
抗日战争前夕,国民政府为扩大内战、兵员需要量增大,而募兵又发生困难,遂于民国25年(1936年)开始在本县实行征兵制,规定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比例抽签确定应征对象。民国29年(1940年),五河划属泗县团管区,规定每年征兵额240名,但由于县境沦陷,征兵制未能实行。民国35年(1946年)12月,国民政府重新颁布《兵役法》,继续实行征兵制。为加紧内战,不断扩充兵员,翌年7月,县成立新兵征集所。规定每次征兵均依照上年总人口数接比例分配到乡,再由乡按人口分配到保,但应征者寥寥无几。于是又采取间接抽签办法确定征集人选,即事先把青年男子排上签号,再接抽出的签号依次登记入册,招兵期到,便按册征集;后来,干脆将签号写成姓名,按抽出的姓名登记入册。因此,群众称之为“抽壮丁”。富有的中签者可以用钱买人代征,群众又称征兵为“买壮丁”。民国35年(1946年)12月,全县一次征兵200名,结果只征121名,尚有79名无法完成。于是,又派军队到乡村坐镇督催,强征硬拉。一些青年被强征入伍后不久,便乘机逃脱。民国36年(1947年)12月一次便逃走26人,其中携械逃离9人。
五河县各乡配征兵额情况
(民国36年12月)

三、志愿兵役制
民国30年(1941年)后,在泗五灵凤县抗日民主政权控制地区,人民军队扩充兵员采取自愿报名参军的办法。已参加民兵基干队,区、乡队或县总队的青年,则逐级上升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在泗五灵凤县执行的扩军政策是:“三不欺”(不强迫、不收买、不欺骗),“四不要”(身体不健康的不要,家庭不同意的不要,本人思想不通的不要、地痞流氓不要)。在扩军过程中,许多青年踊跃报名参军,年轻的干部、党员带头参军,成为参军模范。妻子送丈夫,未婚妻送未婚夫,兄弟、叔侄一同参军的,时有出现,成为“全家抗”。民国32年(1943年)10月,本县沱东、五北、沱北、沱西、沱南、淮北、路东、浍北、灵南9区就有337名青年踊跃报名参军。民国33年(1944年)11月。全县扩军220名,仅五北区就有150名青年报名参军。民国38年(1949年)全县报名参加人民解放军的有1200名,参加人民子弟兵成了光荣的事。
四、义务兵役制
195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20岁的青年男女都可以应征入伍,这是新中国每一青年的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城乡工人、农民、在职干部、毕业学生,不论男女都有报名参军的义务和权利,只要经过体检、政审、县区社(乡)党组织和主管部门批准,都可以应征入伍。每年一般征集1次,由县人民武装部主办。
本县对军人家属发给光荣牌。每逢过节,地方党政干部登门慰问,赠送慰问品。还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发给军人家属优抚金,以保证军人家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入伍的军人服役期满按时复员退伍,给予适当安置和照顾。如身体无特殊情况,一般要服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
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包括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地方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类包括编入普通民兵组织人员,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35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第一类预备役士兵,29岁时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35岁退出预备役。
1955年《兵役法》颁布后,每年均征集一定数量的义务兵。本县若干年份征兵情况为:1963年征集新兵535名;1974年征集新兵654名;1980年征集新兵317名;1981年征集新兵330名;1982年征集新兵270名;1983年征集新兵261名;1984年征集新兵205名;1985年征集新兵22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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