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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全县有地主3372户,24997人,占总人口的4.8%,占有土地315829.5亩,占土地总数的13.3%,人均占地12.6亩;工商业兼地主132户,1003人,占总人口的0.19%,占有土地11612.5亩,占土地总数的0.5%,人均占地11.6亩;半地主式富农135户,689人,占总人口的0.13%,占有土地9136.2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39%,人均占地13.3亩;富农2645户,13124人,占总人口的2.5%,占有土地167620.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1%,人均占地12.8亩;中农38706户,207857人,占总人口的40.4%,占地1117852.65亩,占总土地亩数的47.2%,人均占地5.4亩;贫农53687户,234206人,占总人口的45.5%,占地626223亩,占总地亩的26.5%,人均占地2.7亩;雇农6252户,21272人,占总人口的4.1%,占地28616.2亩,占总地亩的1.21%,人均占地1.3亩;小土地出租3227户,8475人,占总人口的1.6%,占地62596.1亩,占总地亩的2.64%,人均占地7.4亩。
境内地主经营土地大都采用定额租、分成租、雇工等剥削形式。
定额租,县境称死租,地主与佃户立据签约,确定租额,每年分两季交付,每季每亩交租三斗(每斗约30市斤)丰歉年不变。县城宫、宋、杨、林四大家多采用此法。
分成租,俗称活租,根据当年收成,按成提租,分租成数有三(佃户)七(地主),四(佃户)六(地主)两种,农村地主多用此法。
雇工分长工、短工两类,长工由中人担保,成约后在地主家吃和住,按年取酬,年付六百~七百斤粮食不等,农、杂活全干,短工,农忙时临时雇佣,管吃,按日计资,日薪三斤粮。农村半地主式富农与富农、中农多雇短工。
境内地主经营土地大都采用定额租、分成租、雇工等剥削形式。
定额租,县境称死租,地主与佃户立据签约,确定租额,每年分两季交付,每季每亩交租三斗(每斗约30市斤)丰歉年不变。县城宫、宋、杨、林四大家多采用此法。
分成租,俗称活租,根据当年收成,按成提租,分租成数有三(佃户)七(地主),四(佃户)六(地主)两种,农村地主多用此法。
雇工分长工、短工两类,长工由中人担保,成约后在地主家吃和住,按年取酬,年付六百~七百斤粮食不等,农、杂活全干,短工,农忙时临时雇佣,管吃,按日计资,日薪三斤粮。农村半地主式富农与富农、中农多雇短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