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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县政府
民国元年(1911年)县设县公署,置县知事,佐治员管理政务。下设钱粮柜、契税所、劝学所、警察所管理各业。各所人员定额由县知事批定。
民国五年(1916年)所、柜合并,命科。一科(主管民政、教育)、二科(主管财政、建设)。
民国十七年(1928年)改称县政府,县知事称县长,下设秘书、民政、财政、建设、总务五科和公安局。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增设秘书室,裁去总务科,民政、财政、建设科改称一、二、三科,公安局改为公安科。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增设承审员。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增设政务督导员,公安科改为警佐室,教育局并入第一科。编制:县长1人,秘书1人,科长3人,技士1人,警佐1人,统计员1人,督学2人,科员4人,办事员4人,雇员5人,计23人。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二月,县城沦陷后,民国县政府先后撤至观堂、耿村、褚韩湖等地。设立民政教育科、财政建设科、军事科,编制17人。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行新县制。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增设合作指导室,裁军事科并入国民兵团。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调整机构,复设军事科,改教育科为教育局,增设社会科、田赋粮食管理处、税捐稽征处,编制102人。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编制无定额。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县政府机构设置
民国五年(1916年)所、柜合并,命科。一科(主管民政、教育)、二科(主管财政、建设)。
民国十七年(1928年)改称县政府,县知事称县长,下设秘书、民政、财政、建设、总务五科和公安局。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增设秘书室,裁去总务科,民政、财政、建设科改称一、二、三科,公安局改为公安科。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增设承审员。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增设政务督导员,公安科改为警佐室,教育局并入第一科。编制:县长1人,秘书1人,科长3人,技士1人,警佐1人,统计员1人,督学2人,科员4人,办事员4人,雇员5人,计23人。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二月,县城沦陷后,民国县政府先后撤至观堂、耿村、褚韩湖等地。设立民政教育科、财政建设科、军事科,编制17人。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行新县制。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增设合作指导室,裁军事科并入国民兵团。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调整机构,复设军事科,改教育科为教育局,增设社会科、田赋粮食管理处、税捐稽征处,编制102人。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编制无定额。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县政府机构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