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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85年前,监所检察工作由刑事检察科代行。1985年6月,始设监所检察专门机构。1951年至1966年监所检案采用不定期检查。15年内检察纠正看守所内久押不结案24件,有人无卷案113件。“文革”10年停止,1979年后恢复。监所检察实行定期检查、依法对看守所关押人犯,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定;受理人犯及其家属不服申诉;消除监所“狱霸”;取消犯人“组长”;监督监所健全在押人犯档案、械具使用、押解、提讯、审判登记等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