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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待遇
解放前,中小学教师政治地位低下,工作无保障。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重视教育,尊重教师,历次党代会和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教师代表,参加管理国家大事。原怀远一中副校长王歌胜被选为一届至四届中共怀远县委委员;1954年一中教师张毓钧当选第一届县政府委员;1956年张毓钧及二中教师武杨善当选第二届县政府委员;一中副教导主任高仲翔连任第四、五、六届县政府委员;二中教师望香亭曾出席全国文教群英会,连任第四、五届县政府委员。1981年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有中小学教师代表33人,三中李宽妘当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一中宋振藩为常务委员。1984年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中小学教师代表39人,李宽妘连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1981年12月首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怀远县委员会(简称县政协)成立,委员78名,其中教育界15名,三中常凌志、一中陈蕃龙被选为常委。县政协第二届委员会,一中宋振藩当选为副主席,三中常凌志当选为常委。
对于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党和政府给予大力表彰和鼓励,授予先进工作者、模范教师、模范班主任、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怀远三中特级教师李宽妘被评为全国“三八”红旗手,马城中学初三班主任蔡家友被评为全国模范班主任。1985年9月10日第一个教师节,我县召开隆重的庆祝大会,表彰先进教师746名,先进学校48所。
1982年春,县委、县政府召开从教30年的教师大会,祝贺教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艰苦奋斗30年,并发了纪念品和纪念荣誉证。
1984年,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我县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享受讲师待遇的115名教师农村户口的家属、子女236人转为城镇户口,1985年中教六级、小教四级的教师农村户口家属、子女的94人,也转为城镇户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县重视在教师中发展党员。1980年~1985年,在全县中小学教师中发展党员324人,在民办教师中发展党员100名,1985年底全县公立中小学教师中有共产党员625名。
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伤害了一些教师,1957年反右派斗争中301人被错划右派,162人被定为中右;“文化大革命”中400多名中小学教师被批斗,195名教师被打成“黑帮”,“牛鬼蛇神”。1979年清理复查后全部改正。计平反“文化大革命”以来的错案60件,历史错案120件,其中因右派问题致死的40人,给其家属补发了抚恤金和安葬费,被开除公职的60人,补发了工资,124人重新安排了工作,3人作了退休处理。
党和政府还制定了退、离休制度,使教师退、离休后生活有保障,安度晚年。
二、经济待遇
旧时私塾塾师的报酬叫“束修”,束修多少由塾师与东家(或设馆者)共同议定。
民国十七年(1928年)中等学校校长甲级月薪200元(法币,下同),乙级月薪160元,高中教师月薪120—160元,初中教师月薪80—120元,小学教师月薪20元。每学期按5个月支给,中午供给午餐。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通货膨胀,法币贬值,教师月薪以实物(麦、米)折算,或法币、实物兼有。私立淮西中学教师月薪最高8500元,最低5100元;龙亢镇中心学校教师月薪最高1000元,最低800元。县立初中教师除月薪外,教职员每人每学期补助小麦250至450斤不等,小学教师月支小麦180斤,直到怀远解放。
建国后,教师的经济待遇有了保障,并不断改善。1949年~1951年,教师待遇是由政府供给粮食,小秫秫(高粱)或稻子,每人每月70至150斤不等。
1952年9月教师实行工资分制,初小教师85至95分,初小校长100至115分,完小校长、教导主任120至135分,完小教师100至110分;中学校长245至280分,中学教师160至225分。工资分值按月计算(当时分值折合人民币二角二分左右)。1954年,教师待遇由工资分制改为工资制。
1956年教育部(56)计劳字第30号文件决定,对全国普通教育、师范教育事业工资实行改革,文件强调对现行工资比较低的小学教职工的工资应该有较多的提高。我县中小学教职工均根据工作岗位及评级条件重新评定级别。
1963年、1972年、1977年、1979年我县中小学教职工同其它行业的职工一样,按照国家规定分别调整了工资。1979年起,中小学发放班主任津贴,小学5—6元,中学7—8元。1980年又有40%的教职工调整了工资。
1982年,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教职工普遍调升一级工资。
1985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全县1590名中学教职工,1798名小学教职工和18名幼儿园教职工参加工资改革,年增工资91.87万元,平均月增资7.66万元,人均月增资22.47元。同时对教师实行教龄补助,教龄不满5年者不补贴,满5年不满10年者每人月补贴3元,满10年不满15年者每月补贴5元,满15年不满20年者每月补贴7元。教龄在20年以上者,每月补助10元。
民办教师的经济待遇也不断提高,1963年国家对民师实行津贴补助,小学民师每人每月5元,农中民师每月14元。1972年,小学民师每人每月增至7元,小学戴帽初中班民师每人每月增至10元;1978年,小学民师增为10元,联中民师13元;1979年,小学民师为12.5元,中学民师15.5元。1980年夏,民师班主任,发给班主任津贴,小学每人每月2.5元,中学3元。1985年7月1日起,实行民师工资制,中学民师人均月工资50元,小学民师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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