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清朝重农抑商,维护自给自足的传统封建自然经济,对资本主义的萌芽,采取种种限制措施,除阻止沿海对外贸易,限制民间自由开矿外,还广设钞关,重征商税,如牙税、落地税、盐税、茶税、酒税等,实行“盐茶官卖”以及“官营手工业”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地方衙门按律治罪。如“将车、马、牛、军需、铁货、铜货、铜钱、绸缎等物品私自下海货卖者,杖一百,货物、船车均人官”,“将船卖与外国,造船与卖船之人皆立斩”,私自开矿,“即行封禁,照律治罪”。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开设工厂,倾销产品,大肆掠夺,一些爱国官吏,主张“设厂自救”,以相抵制,清政府迫于形势,颁布《公司律》、《破产律》和《奖给商勋章程》等工商法律法规,允许私人工商业的合法存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实行官制改革,行政、司法分开,设立独立审判机关,对工商业纠纷,统由各级审判厅受理。
上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