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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政
今宿县地区所辖各县,国民政府在民国9年(1920年)就确定了乡一级行政区划,又于民国24年(1935年)在县下划设区署。继于民国30年(1941年)推行了新县制,设立区、乡镇、保甲各级行政区划编制,以达到强化基层政权的目的。
1940年,得到巩固的皖东北抗日民主根据地统一行政制度,健全基层行政组织,推行了区、乡镇、保甲行政人员的选举制度,并相应建立了各级机关的计划、检查等制度。1941年,在根据地废保甲制而设立区、乡行政委员会,并在各级抗日民主政权中推行“三三制”(“三三制”是中国共产党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时,在政权人员分配上所采取的政策,即共产党员。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及其他分子的分配比例,大体各占三分之一)。
建国之初,宿县专署加强基层建设,全部废除保甲制,设置了区、镇、乡、街、村、组等基层区划,并组织民主选举,产生了各级基层干部,1951年2月,专署民政科详细统计了各县基层行政区划,并造了清册。1953年,春耕大生产以前,宿县专区各县、市都召开了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推动了当时民主建政工作。
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推行了政社合一的体制,各县的区、乡两级基层政权都被撤销。1964年,宿县地区恢复了区一级行政区划,调小了公社的管辖范围。“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村区、公社、大队都成立了革命委员会。
1982年以后,宿县地区改革了政社合一的体制,重建乡级政权。大队一级行政区划恢复为村。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普遍组织起来,并建立健全了治保组织和调解组织,村村订立了乡规民约。
二、户政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以后,宿县专署民政科接受了上级交办的户籍工作。共和国初期,人口流动幅度很大,全地区民政部门认真履行户籍登记的职责,认真登记常住人口,支持了基层政权建设,稳定了社会秩序。1956年1月户政工作移交公安部门管理。
三、地政
从建国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地政工作由民政部门承办,28年内(1950—1978年),各级民政部门严格履行土地管理的职责,从保障农业生产巩固基层政权的目的出发,认真执行土地征用的报批手续,做到了既支援国家建设,又节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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