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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生育状况
1981年~1985年,全市共办理结婚登记8569对,离婚登记223对,复婚登记66对。
1982年人口普查,全市15岁至49岁的育龄妇女总数为49996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5.87%,占女性总数的53.27%。30~64岁的妇女为29345人,总计活产子女120205人,其中存活子女为108874人,存活率为90%。平均每个妇女活产子女4.1人,存活子女3.7人。她们之中活产子女10个的236人,11个的70人,12个的27人,13个的20人,14个的10人,15个的1人。她们之中存活子女10个的27人,11个的5人,12个的1人。按年龄段划分,30~39岁的妇女为11493人,存活子女3~4个的5658人,接近这个年龄段妇女的一半;存活子女5~6个的1055人,占9%强;存活7个以上的54人,占5%弱;40~49岁的妇女为6232人,其中存活子女3~4个的4123人,占这个年龄段的45%;存活5~6个的3444人,占37%;存活7个以上的756人,占8%,50~59岁的6348人,其中存活子女3~4个的1981人,占这个年龄段的31%;5~6个的2283人,占36%;7个以上的915人,占14%。60~64岁的2272人,其中存活子女3~4个的800人,占这个年龄段的35%;5~6个的546人,占24%;7个以上的141人,占6%。如果按上述每个妇女平均存活子女3.7个计算,则3万妇女在35年内可存活子女11万多人。
1982年,在49996个育龄妇女中,生育率为69‰,即每1000名育龄妇女生69个孩子。出生率为17‰。以分胎次统计,则生育第一胎的2051人,占生育妇女的59.5%;生育第二胎的875人,占25.4%;生育第三胎的311人,占9%;生育第四胎的127人,占3.7%;生育第五胎及五胎以上的85人,占2.4%。
人口婚姻状况(1982)

二、计划生育
1963年以前,宿城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宿县城关镇妇女联合会兼管。1963年成立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但只是宣传教育和做一些社会调查,计划生育工作效果不明显。1964年上半年,在有生育能力的11500个妇女中,避孕的仅190人。是年年底,城关妇联组织了计划生育试点小组,在城北街道办事处第三居委会大寺组试点,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在有生育能力的73个妇女中,采取避孕措施的仅38人。1971年底,站下街道办事处实行计划生育的妇女占该办事处育龄妇女的57%,其中服药123人,放环58人,结扎7人,采用其他方法21人。1972年,镇直和驻宿各单位均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3年7月,城关镇革命委员会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城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年,在有生育能力的3984个妇女中,采取避孕措施的616人,占15.47%。同年12月26日,实行《婴儿出生卡》和《结婚登记介绍信》制度。婴儿出生卡发给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1980年7月,正式成立宿州市计划生育办公室。1984年5月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同年9月,成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1980年至1985年,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基本控制在13‰左右。
1972年,曾把晚婚作为宣传的一个重要内容,并在婚姻登记时把关但由于“文化大革命”中无政府思想严重,以及传统的习惯势力影响,实行晚婚阻力较大,效果不明显。1979年以后,加强了晚婚宣传,制订了相应措施,晚婚逐步成为社会的一种新风尚。1980年,全市初婚女性为964人,其中符合晚婚年龄的858人,晚婚率达89.0%。1981年至1985年,全市初婚女性分别是1833人,1574人,1868人,1392人,1841人;其中符合晚婚年龄的分别是1487人,1414人,1625人,1132人,1336人;晚婚率分别是81.1%,89.8%,86.9%,81.3%,72.6%。
1977年以来,育龄夫妇自觉地采取多种措施,争取只生一个孩子。1980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妇为400对,1981年增至644对,1982年增至2600对,1983年增至5050对,1984年增至5204对,1985年增至7093对。
采取节育措施情况
(1980~1985)

附:中共宿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央
和省颁发的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的实施细则》(摘要)
(1982年3月16日)
1、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符合政策规定条件,要求生育第二胎的,由本人申请,逐级上报,经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安排第二胎。为提高人口素质,说服有遗传性疾病的夫妇不要生育孩子。青年男女适当晚婚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者为晚育。给晚婚夫妇增加婚假20天,给晚育妇女增加产假30天,干部、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农村社员比照执行。
2、保证奖惩政策兑现。奖:农村社员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其孩子包给两份耕地,划给两份自留地,发给儿童保健费,父母是干部,职工的,男孩每月发给5元,女儿每月发给6元;省《暂行规定》公布后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干部、职工、农村社员,发给50元左右的一次性奖金;对已领证的独生子女实行入托、入学、医疗三免费;驻市单位综合性医院,设立独生子女门诊,独生子女凭市发的《计划生育光荣证》优先就医。惩:凡省《十二条》下达后生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省《暂行规定》公布后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及二胎以上的,不给予承包耕地,不划给自留地,并扣去其家长承包的一份耕地和自留地;对计划外生育户征收社会抚育费,以前没征的予以补征。征收对象凡属干部、职工无计划生育的第二胎,每月征收双方工资的5%,……每多一胎,增征5%;农村社员以本市社员平均劳动收入折算,二胎每年增征50元,……每多一胎,增征50元,征收期限按规定执行。
3、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超过二胎及多胎的,生育的医药费自理,产假扣发工资,不享受困难补助。
4、公社、办事处凡出生率超过下达任务的1‰,计划外生育率高于20‰(此项包括其他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凡1980年以来计划外生第二胎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发奖金,影响1次升级;生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3年内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能晋升,不发奖金,行政降级,影响1~2次升级。情节恶劣,影响坏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5、干部实行岗位责任制,社员要把生产和计划生育两项任务一起承包,签订“双保”合同。
6、干部、党团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要做到4包(包自己、包子女、包亲戚、包完成任务)、4带头(带头宣传、带头领光荣证、带头工作、带头落实节育措施)。
7、严禁私自取环。凡开假证明为人取环或未经批准擅自取环者,视其情节罚款20~30元;私自为人取环有意破坏计划生育者,给予经济或法律制裁,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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