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六节 教师队伍
一、教师队伍
清末民初,宿城教师多为旧时科场中的宿儒或社会名流。民国23年(1934),宿县教育科举办小学教师登记,规定凡普通师范、简易师范、乡村师范、高中、高级农业学校、高级职业学校毕业或初中毕业任教两年以上者,为合格教师,否则,须经考核。民国35年又进行一次登记,明确分为有试验检定和无试验检定两类。37年12月,由黄辛白等举办新民主主义研究班,动员部分中小学教师和社会上的知识分子参加学习。学员毕业后,一部分留在宿城中小学任教,一部分被分到其他县中小学任教。1966年,宿城有中小学教师898人,其中民办教师45人。1976年,宿城有中小学教师1023人,其中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78人。1985年,宿州市市属中学有教师474人,其中大学本科毕业的84人,大专毕业的186人,高中、中专毕业的191人,中专以下的13人。非市属中学(不含宿县二中和煤炭系统学校)有教师238人,其中大学本科毕业的121人,大专毕业的81人,中专、高中毕业的31人,中专以下的5人。全市职业中学教师23人,其中大学本科毕业的10人,大专毕业的6人,中专毕业的7人。全市市属小学(含电厂小学、肉厂小学、铁路小学)有教师835人(其中民办教师184人),其中中师、高中毕业的580人,中专、高中肄业和初师毕业的233人,初师初中以下的22人,另有长期代课教师128人。市属幼儿园有教师31人。
二、教师待遇
清末民初,私塾教师属于异地应聘者,由学生轮流供饭,每生每年交银元5元,作为塾师的束修。如系大户聘请者,则由聘者供给钱粮。属于自设学馆的,由学生缴纳学费。公办学堂教师,由县政府按月发给银元10元左右的薪俸。民国22年(1933),教师按月支取原粮300斤左右。23年,教师薪俸由县政府按教师等级发给,甲等每月发给国币20元,乙等18元,丙等16元。35年后,由于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工资发放又不及时,教师生活十分贫苦。有1个教师3个月领到的薪水仅能买1顶礼帽。有一首七绝云:“舌耕何处是丰田,薪桂米珠难度年,些许教酬空半数,探囊缺少油盐钱。”
建国初期,教师待遇基本上同于区、乡行政干部,每月发粮食(小麦或高粱),每人每月小学教师100斤左右,中学教师150~200斤左右。1951年下半年,由实物改发人民币,每人每月18万~22万元(旧币)。1952年下半年,教师实行工资分制(每工资分约合2角)。每人每月80~150分不等。1954年,由工资分改为工资制,小学教师最高月工资40元,最低23元;中学教师最高57元,最低28元。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教师工资普遍得到提高,少数教师提高两级,个别的提高三级。1963年、1972年,部分教龄长、工资偏低的教师普遍提高一级,个别的提升两级。1977年、1979年,又两次各给40%的教师提高一级工资。1980年,教师普遍提高一级。1984年,实行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的制度,教师工资有较大幅度的提高。50年代初参加教育工作的教师,60年代的大、专毕业生,一般工资可达到105~113元,个别的达到119元。1984年,国家规定小学3级教师(月工资74元)、中学5级教师(月工资74元),可享受讲师级待遇。1985年,有享受讲师级待遇的中小学教师142人的家属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建国以前,教师社会地位低下,素有“家有三石粮,不当孩子王”的说法。建国以后,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1951年秋,宿城教育工会成立,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参加了教育工会,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1949年秋至1953年,宿城市召开的历次各界人士代表会议,均有教师2~3人参加。1957年,反对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斗争扩大化,宿城有54名小学教师被错定为“右派分子”。这些教师经过批斗,有的被送往苻离黄山采石厂、汾洪江农场劳动改造。一部分所谓问题严重者被送到劳教农场劳教,一部分留在宿县教育局造纸厂劳动。宿县造纸厂的管理干部对“右派分子”任意进行人身污辱和残酷迫害。“文化大革命”之初,宿城有200余各中小学教师被打成“牛鬼蛇神”、“黑帮分子”、“反动学术权威”,遭受轮番批斗,挂牌游街,受尽人身污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教师中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昭雪,给这部分教师恢复了名誉,补发了工资。对受株连的家属,也给以适当安置。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1982年1月召开的宿州市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教育界有10名委员。其中1名为政协副主席。1985年,全市中小学有123名教师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一批业务能力强,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威信的教师,被提拔到各校的领导岗位上来。
清末民初,宿城教师多为旧时科场中的宿儒或社会名流。民国23年(1934),宿县教育科举办小学教师登记,规定凡普通师范、简易师范、乡村师范、高中、高级农业学校、高级职业学校毕业或初中毕业任教两年以上者,为合格教师,否则,须经考核。民国35年又进行一次登记,明确分为有试验检定和无试验检定两类。37年12月,由黄辛白等举办新民主主义研究班,动员部分中小学教师和社会上的知识分子参加学习。学员毕业后,一部分留在宿城中小学任教,一部分被分到其他县中小学任教。1966年,宿城有中小学教师898人,其中民办教师45人。1976年,宿城有中小学教师1023人,其中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78人。1985年,宿州市市属中学有教师474人,其中大学本科毕业的84人,大专毕业的186人,高中、中专毕业的191人,中专以下的13人。非市属中学(不含宿县二中和煤炭系统学校)有教师238人,其中大学本科毕业的121人,大专毕业的81人,中专、高中毕业的31人,中专以下的5人。全市职业中学教师23人,其中大学本科毕业的10人,大专毕业的6人,中专毕业的7人。全市市属小学(含电厂小学、肉厂小学、铁路小学)有教师835人(其中民办教师184人),其中中师、高中毕业的580人,中专、高中肄业和初师毕业的233人,初师初中以下的22人,另有长期代课教师128人。市属幼儿园有教师31人。
二、教师待遇
清末民初,私塾教师属于异地应聘者,由学生轮流供饭,每生每年交银元5元,作为塾师的束修。如系大户聘请者,则由聘者供给钱粮。属于自设学馆的,由学生缴纳学费。公办学堂教师,由县政府按月发给银元10元左右的薪俸。民国22年(1933),教师按月支取原粮300斤左右。23年,教师薪俸由县政府按教师等级发给,甲等每月发给国币20元,乙等18元,丙等16元。35年后,由于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工资发放又不及时,教师生活十分贫苦。有1个教师3个月领到的薪水仅能买1顶礼帽。有一首七绝云:“舌耕何处是丰田,薪桂米珠难度年,些许教酬空半数,探囊缺少油盐钱。”
建国初期,教师待遇基本上同于区、乡行政干部,每月发粮食(小麦或高粱),每人每月小学教师100斤左右,中学教师150~200斤左右。1951年下半年,由实物改发人民币,每人每月18万~22万元(旧币)。1952年下半年,教师实行工资分制(每工资分约合2角)。每人每月80~150分不等。1954年,由工资分改为工资制,小学教师最高月工资40元,最低23元;中学教师最高57元,最低28元。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教师工资普遍得到提高,少数教师提高两级,个别的提高三级。1963年、1972年,部分教龄长、工资偏低的教师普遍提高一级,个别的提升两级。1977年、1979年,又两次各给40%的教师提高一级工资。1980年,教师普遍提高一级。1984年,实行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的制度,教师工资有较大幅度的提高。50年代初参加教育工作的教师,60年代的大、专毕业生,一般工资可达到105~113元,个别的达到119元。1984年,国家规定小学3级教师(月工资74元)、中学5级教师(月工资74元),可享受讲师级待遇。1985年,有享受讲师级待遇的中小学教师142人的家属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建国以前,教师社会地位低下,素有“家有三石粮,不当孩子王”的说法。建国以后,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1951年秋,宿城教育工会成立,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参加了教育工会,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1949年秋至1953年,宿城市召开的历次各界人士代表会议,均有教师2~3人参加。1957年,反对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斗争扩大化,宿城有54名小学教师被错定为“右派分子”。这些教师经过批斗,有的被送往苻离黄山采石厂、汾洪江农场劳动改造。一部分所谓问题严重者被送到劳教农场劳教,一部分留在宿县教育局造纸厂劳动。宿县造纸厂的管理干部对“右派分子”任意进行人身污辱和残酷迫害。“文化大革命”之初,宿城有200余各中小学教师被打成“牛鬼蛇神”、“黑帮分子”、“反动学术权威”,遭受轮番批斗,挂牌游街,受尽人身污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教师中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昭雪,给这部分教师恢复了名誉,补发了工资。对受株连的家属,也给以适当安置。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1982年1月召开的宿州市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教育界有10名委员。其中1名为政协副主席。1985年,全市中小学有123名教师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一批业务能力强,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威信的教师,被提拔到各校的领导岗位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