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优抚
一、建国前的优抚工作
抗战初期,国民党宿县县政府成立了各界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优待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县长兼任。委员由机关、学校及各社团负责人及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代表兼任或充任。内设秘书1人,会内设总务、筹备、宣慰、救济4个组,各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由委员担任,均属义务职。
我党的优抚工作在宿县早有开展,在战争年代处于秘密状态,有很大的局限性。一般仅在每年春节期间,通过地方党组织的关系秘密地向革命烈、军属进行慰问,并送一些粉丝、猪肉等慰问品。对革命战争中牺牲的革命烈士家属,只是拨给一些粮食作为抚恤费,并无固定标准。
二、建国后的优抚工作
建国初期,优抚工作初步走上正规化。1949年全县有烈、军属7073户(包括濉溪县在内)。1950年分县后,我县每年都有一批青年入伍和退伍,优抚对象逐年增加。1951年全县有优抚对象(包括工属)10751户。到1982年底全县有优抚对象(不包括工属)25491户、38029人,残废军人559人,复员军人3087人,退伍军人15788人。
为了切实做好优抚工作,1951年各区乡成立了优抚委员会,由7~9人组成,区乡长任主任委员,推荐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优抚对象任副主任。各行政村成立优抚小组,3~5人组成,由村长或有威望的优抚对象当组长和小组成员。据统计,全县各区乡有优抚委员会161个,村优抚小组752个。1953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每乡配备了不脱产的副职乡干1人,专做优抚工作。同时,对全县优抚组织作了调整和扩充,使全县优抚小组增加到1832个,参加优抚小组的成员达8251人,个别乡还成立了优抚对象协会,负责对优抚对象的政治思想教育、优抚评定、节日慰问和平时的困难补助照顾等工作。
(1)群众优待
建国后,党和国家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退伍复员军人,采取“国家抚恤和群众优待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生产形式,采取不同的优待措施,确保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建国初到1956年,各地对优抚对象以代耕为主。以行政村为单位组成代耕委员会,行政村长任主任委员,自报互评确定代耕户数、地亩数,以自由结合和互相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据统计,1952年全县享受代耕的有6233户,代耕土地53942亩。
1956年全县农村基本实现了合作化,代耕已不适应。因此,对优抚对象基本上都是实行优待劳动日的办法。
1980年在全县已普遍实行了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情况下,全县实行优待现金。采取以大队(行政村)为单位统一提留,春季评定标准,秋季兑现的办法对烈军属进行优待。1982年全县优待春评444882元,秋季兑现404183元,占春评的90%。这样,保证了优待对象达到或超过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2)追恤工作
党和国家一贯重视褒扬先烈、抚慰遗属的工作。建国后,我县对在解放前后因战、因公牺牲的解放军指战员和民兵,按照内务部1950年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追恤,仅在1950年就发放小麦20000斤。1957年正式成立了追恤委员会,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在全县展开宣传、登记、审查工作。至1982年全县共追恤了570多人。
(3)评残换证和对残废人员的照顾
根据国务院1950年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条例》,对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民兵民工以及返乡工作人员进行评定残废等级工作。并按照残废等级和抚恤标准发给抚恤金,使残废人员的生活得到了保障。1962年底以来全县分别进行了三次调整残废等级和换证工作。1981年经过登记、审查,为全县538名的残废人员换了证。同时还给特等、一等残废军人17人解决了每人每月36元的护理费。
(4)发放各种补助
①定期定量补助
对城乡一部分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经过群众优待,生活仍有困难的孤、老、残、病人员,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据1982年统计,全县定补人数达1719人,全年补助金额达183668元。
②生产、生活临时困难补助
建国后,为了帮助特殊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国家每年都拨发粮食、种子、木材、毛竹、医药费、烈、军属子女的助学金、救济金等大批物资、款项。仅1982年全县临时补助达1874人次,补助金额为29665元。
1955—1982年对烈属复员军人临时补助费统计表
(5)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据1982年底统计,全县共有复员退伍军人19434人(包括残废军人480人),其中复员军人3046人,退伍军人15788人。复员退伍安置工作,根据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绝大多数都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同时征求他们的意见,并根据情况吸收他们参加民兵组织或充实基层干部队伍。
(6)离退休干部工作
党和地方政府一向重视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自1976年以来,民政局设专职干部一人,组织部门设立老干部科。1984年4月县委设立老干部局,专门负责接收、安置、管理老干部的工作,及时了解和反映情况,帮助解决可能解决的一些实际困难。首先,在政治上关怀。凡是有关会议,都邀请他们参加,有关文件给他们阅读,并对他们的组织生活给予适当安排,使他们能经常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其次在生活上给予照顾。每逢春节,县委、县政府都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他门的代表参加。在疾病治疗方面,县医院专门设立老干部病房;在物资供应方面,饮食服务部门设有粮油烟酒副食品专柜;拨专款盖老干部宿舍;专门配备小轿车,以供他们的不时之需,使老干部能心情舒畅地安度晚年。
抗战初期,国民党宿县县政府成立了各界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优待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县长兼任。委员由机关、学校及各社团负责人及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代表兼任或充任。内设秘书1人,会内设总务、筹备、宣慰、救济4个组,各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由委员担任,均属义务职。
我党的优抚工作在宿县早有开展,在战争年代处于秘密状态,有很大的局限性。一般仅在每年春节期间,通过地方党组织的关系秘密地向革命烈、军属进行慰问,并送一些粉丝、猪肉等慰问品。对革命战争中牺牲的革命烈士家属,只是拨给一些粮食作为抚恤费,并无固定标准。
二、建国后的优抚工作
建国初期,优抚工作初步走上正规化。1949年全县有烈、军属7073户(包括濉溪县在内)。1950年分县后,我县每年都有一批青年入伍和退伍,优抚对象逐年增加。1951年全县有优抚对象(包括工属)10751户。到1982年底全县有优抚对象(不包括工属)25491户、38029人,残废军人559人,复员军人3087人,退伍军人15788人。
为了切实做好优抚工作,1951年各区乡成立了优抚委员会,由7~9人组成,区乡长任主任委员,推荐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优抚对象任副主任。各行政村成立优抚小组,3~5人组成,由村长或有威望的优抚对象当组长和小组成员。据统计,全县各区乡有优抚委员会161个,村优抚小组752个。1953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每乡配备了不脱产的副职乡干1人,专做优抚工作。同时,对全县优抚组织作了调整和扩充,使全县优抚小组增加到1832个,参加优抚小组的成员达8251人,个别乡还成立了优抚对象协会,负责对优抚对象的政治思想教育、优抚评定、节日慰问和平时的困难补助照顾等工作。
(1)群众优待
建国后,党和国家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退伍复员军人,采取“国家抚恤和群众优待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生产形式,采取不同的优待措施,确保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建国初到1956年,各地对优抚对象以代耕为主。以行政村为单位组成代耕委员会,行政村长任主任委员,自报互评确定代耕户数、地亩数,以自由结合和互相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据统计,1952年全县享受代耕的有6233户,代耕土地53942亩。
1956年全县农村基本实现了合作化,代耕已不适应。因此,对优抚对象基本上都是实行优待劳动日的办法。
1980年在全县已普遍实行了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情况下,全县实行优待现金。采取以大队(行政村)为单位统一提留,春季评定标准,秋季兑现的办法对烈军属进行优待。1982年全县优待春评444882元,秋季兑现404183元,占春评的90%。这样,保证了优待对象达到或超过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2)追恤工作
党和国家一贯重视褒扬先烈、抚慰遗属的工作。建国后,我县对在解放前后因战、因公牺牲的解放军指战员和民兵,按照内务部1950年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追恤,仅在1950年就发放小麦20000斤。1957年正式成立了追恤委员会,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在全县展开宣传、登记、审查工作。至1982年全县共追恤了570多人。
(3)评残换证和对残废人员的照顾
根据国务院1950年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条例》,对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民兵民工以及返乡工作人员进行评定残废等级工作。并按照残废等级和抚恤标准发给抚恤金,使残废人员的生活得到了保障。1962年底以来全县分别进行了三次调整残废等级和换证工作。1981年经过登记、审查,为全县538名的残废人员换了证。同时还给特等、一等残废军人17人解决了每人每月36元的护理费。
(4)发放各种补助
①定期定量补助
对城乡一部分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经过群众优待,生活仍有困难的孤、老、残、病人员,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据1982年统计,全县定补人数达1719人,全年补助金额达183668元。
②生产、生活临时困难补助
建国后,为了帮助特殊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国家每年都拨发粮食、种子、木材、毛竹、医药费、烈、军属子女的助学金、救济金等大批物资、款项。仅1982年全县临时补助达1874人次,补助金额为29665元。
1955—1982年对烈属复员军人临时补助费统计表
(5)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据1982年底统计,全县共有复员退伍军人19434人(包括残废军人480人),其中复员军人3046人,退伍军人15788人。复员退伍安置工作,根据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绝大多数都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同时征求他们的意见,并根据情况吸收他们参加民兵组织或充实基层干部队伍。
(6)离退休干部工作
党和地方政府一向重视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自1976年以来,民政局设专职干部一人,组织部门设立老干部科。1984年4月县委设立老干部局,专门负责接收、安置、管理老干部的工作,及时了解和反映情况,帮助解决可能解决的一些实际困难。首先,在政治上关怀。凡是有关会议,都邀请他们参加,有关文件给他们阅读,并对他们的组织生活给予适当安排,使他们能经常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其次在生活上给予照顾。每逢春节,县委、县政府都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他门的代表参加。在疾病治疗方面,县医院专门设立老干部病房;在物资供应方面,饮食服务部门设有粮油烟酒副食品专柜;拨专款盖老干部宿舍;专门配备小轿车,以供他们的不时之需,使老干部能心情舒畅地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