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七节 残老孤儿的教养
对残老孤儿的教养,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安徽省已设有教养院,收容贫苦残老孤儿,通省额3038名,每名每年支米三石六斗,或支银三两六钱。宿州(宿县)9名,银三十二两四钱。
建国后,本着老有所终,壮有所用,鳏寡孤独残废者皆有所养的精神,自1950年起,宿县就建起一所残老孤儿教养院,收养残老孤儿230人。1951年10月分置濉溪县后,我县在苻离集建院。1953年宿城市撤销,又接收原宿城市残老孤儿教养院一所,两所教养院共收养180人。院内配有院长、会计和服务人员。经费由国家从社会救济费内支拨。院内还给孤儿上文化课,读报纸。并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1952年土改时留给苻离教养院土地18亩,1953年划给体育场10亩。
根据儿童的成长情况,院内生产逐步扩大。1956年即有铁木织布机10部,芦管机2部,轮车一部,手摇车5部。参加生产的36人。常年盈利5000多元。同时还养猪、养羊、养兔、养鸡。1958年秋,县农林科交给耕地30亩、梨树100多棵。这样,粮食、蔬菜、水果加上饲养的猪、羊、兔、鸡等项收入,连同加工织布的利润总收入近万元,全院院民的生活基本达到自给。
1960年成立了儿童福利院一分院,设在建筑器材厂内,收容了儿童272人。1961年又分别成立了儿童福利院二分院和三分院。二分院设在宿城木牌坊南街,即原宿城残老孤儿教养院;三分院设在苻离东郊。各院都配有干部、医生、保育员和服务员。1961年底全县共收容儿童9112人,其中男4964人,女4148人。6岁以下的1003人,7至9岁的4536人,10至13岁的2550人,14至16岁的1023人,根据情况,分别作了安置。由县儿童福利一、二、三分院教养的319人,连同1960年收容的共591人,在各公社集中教养的有2268人,大队集中教养的5050人,企业部门代养的7人,机关单位代养的75人,群众领养的1393人。其生活标准:县儿童福利院每人每月人民币12元,包干供给;公社、大队则根据当地情况安排。
1962年初经过全面调查了解,凡是有亲属依靠的儿童,都交给其亲属抚养。交亲属抚养的儿童占三个院收容数的60%。由于院内儿童减少,三分院并入二分院。至1963年,两个儿童福利院共有儿童181人,其中男107人,女74人,内有适龄儿童,分别编入四个年级,由院内干部任教员,规定时间,给他们上文化课。对于其他儿童,根据情况,安排学习技术、参加生产,为以后的安置创造条件。
1964年原残老孤儿教养院,更名为社会福利院,把加工织布生产移交给县棉织厂。所有参加织布生产的孤儿,全部随厂就业,成了全民工人,有的还担任了车间主任。院内尚有院民69人,其中老人21人、青壮年残废38人、精神病患者2人、婴儿8人。在黄山采石厂附设顽劣儿童改造所,所内有顽劣儿童15人。
对在公社、大队集体教养的孤儿,经过调查了解,对有亲属依靠的也作了处理安置。约占农村收容集中教养的孤儿总数的70%左右。在1960年至1961年期间,凡是有条件的公社都先后成立了敬老院和孤儿院,配备了专门人员。至1964年,尚留养214人,其中孤老97人、孤儿117人。院内生活经费,原则上是自给,不足部分,国家给予补助。当年,国家拨放1700元、布1500尺、棉花2000斤。
1965年通过“四清”运动,对全县城乡福利、敬老,孤儿等院,都分别进行整顿。凡有亲属依靠和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残老孤儿,都进行了处理安置。经过处理,县社会福利院中尚有院民55人。儿童、福利两院中尚有儿童25人。儿童、福利二院随即撤销。
农村社办的还有五所敬老院,三所孤儿院,即:魏庙、王庙、闵贤、旺庄、沱河、营孜、清凉、紫芦湖等地,共有院民214人。“四清”时进行了整顿,对有亲属依靠和不符合条件的进行了处理。敬老院、孤儿院有的撤销,有的合并。只保留闵贤公社的闵贤和旺庄、营孜公社的营孜、紫芦湖公社的紫芦湖四所敬老院,共有院民90人,其中老人52人、孤儿38人。营孜公社的营孜敬老院,有耕地100亩,牲畜4头,是自给院;其余三所都由生产队等集体供给,口粮标准每月每人在30斤以上。
1966年至1982年底,其间由于形势的变化,残老孤儿教养工作,也有不同程度的改变。1969年在建筑器材厂附设的儿童福利一分院和在横口采石厂附设的顽劣儿童改造所都移交给工业系统管理,厂内40名儿童全部随厂就业。
1982年县社会福利院尚有院民22人,其中孤老和残废壮年17人,婴儿5人(全是畸形)。配有干部3人,保育员2人,服务员5人。在生活方面,原生活费每人每月12元,1980年增加到14元,口粮每人每月33斤。每人都有被子、垫被、被单、蚊帐,冬有棉,夏有单,鞋袜随破随换。还添置收音机一部,供他们娱乐。在生产方面,仅保留坐落在苻离东郊的耕地6.5亩,常年收入的粮食补助院民伙食;蔬菜生产自给。农村的敬老院仅有营孜敬老院一所,尚有孤老7人,生产人员15人,牲畜4头。1980年县里支持了1000元,购置手扶拖拉机一部,当年收粮食达万斤,每人每月口粮55斤,蔬菜自给,保证他们吃饱穿暖,欢度晚年。
建国后,本着老有所终,壮有所用,鳏寡孤独残废者皆有所养的精神,自1950年起,宿县就建起一所残老孤儿教养院,收养残老孤儿230人。1951年10月分置濉溪县后,我县在苻离集建院。1953年宿城市撤销,又接收原宿城市残老孤儿教养院一所,两所教养院共收养180人。院内配有院长、会计和服务人员。经费由国家从社会救济费内支拨。院内还给孤儿上文化课,读报纸。并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1952年土改时留给苻离教养院土地18亩,1953年划给体育场10亩。
根据儿童的成长情况,院内生产逐步扩大。1956年即有铁木织布机10部,芦管机2部,轮车一部,手摇车5部。参加生产的36人。常年盈利5000多元。同时还养猪、养羊、养兔、养鸡。1958年秋,县农林科交给耕地30亩、梨树100多棵。这样,粮食、蔬菜、水果加上饲养的猪、羊、兔、鸡等项收入,连同加工织布的利润总收入近万元,全院院民的生活基本达到自给。
1960年成立了儿童福利院一分院,设在建筑器材厂内,收容了儿童272人。1961年又分别成立了儿童福利院二分院和三分院。二分院设在宿城木牌坊南街,即原宿城残老孤儿教养院;三分院设在苻离东郊。各院都配有干部、医生、保育员和服务员。1961年底全县共收容儿童9112人,其中男4964人,女4148人。6岁以下的1003人,7至9岁的4536人,10至13岁的2550人,14至16岁的1023人,根据情况,分别作了安置。由县儿童福利一、二、三分院教养的319人,连同1960年收容的共591人,在各公社集中教养的有2268人,大队集中教养的5050人,企业部门代养的7人,机关单位代养的75人,群众领养的1393人。其生活标准:县儿童福利院每人每月人民币12元,包干供给;公社、大队则根据当地情况安排。
1962年初经过全面调查了解,凡是有亲属依靠的儿童,都交给其亲属抚养。交亲属抚养的儿童占三个院收容数的60%。由于院内儿童减少,三分院并入二分院。至1963年,两个儿童福利院共有儿童181人,其中男107人,女74人,内有适龄儿童,分别编入四个年级,由院内干部任教员,规定时间,给他们上文化课。对于其他儿童,根据情况,安排学习技术、参加生产,为以后的安置创造条件。
1964年原残老孤儿教养院,更名为社会福利院,把加工织布生产移交给县棉织厂。所有参加织布生产的孤儿,全部随厂就业,成了全民工人,有的还担任了车间主任。院内尚有院民69人,其中老人21人、青壮年残废38人、精神病患者2人、婴儿8人。在黄山采石厂附设顽劣儿童改造所,所内有顽劣儿童15人。
对在公社、大队集体教养的孤儿,经过调查了解,对有亲属依靠的也作了处理安置。约占农村收容集中教养的孤儿总数的70%左右。在1960年至1961年期间,凡是有条件的公社都先后成立了敬老院和孤儿院,配备了专门人员。至1964年,尚留养214人,其中孤老97人、孤儿117人。院内生活经费,原则上是自给,不足部分,国家给予补助。当年,国家拨放1700元、布1500尺、棉花2000斤。
1965年通过“四清”运动,对全县城乡福利、敬老,孤儿等院,都分别进行整顿。凡有亲属依靠和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残老孤儿,都进行了处理安置。经过处理,县社会福利院中尚有院民55人。儿童、福利两院中尚有儿童25人。儿童、福利二院随即撤销。
农村社办的还有五所敬老院,三所孤儿院,即:魏庙、王庙、闵贤、旺庄、沱河、营孜、清凉、紫芦湖等地,共有院民214人。“四清”时进行了整顿,对有亲属依靠和不符合条件的进行了处理。敬老院、孤儿院有的撤销,有的合并。只保留闵贤公社的闵贤和旺庄、营孜公社的营孜、紫芦湖公社的紫芦湖四所敬老院,共有院民90人,其中老人52人、孤儿38人。营孜公社的营孜敬老院,有耕地100亩,牲畜4头,是自给院;其余三所都由生产队等集体供给,口粮标准每月每人在30斤以上。
1966年至1982年底,其间由于形势的变化,残老孤儿教养工作,也有不同程度的改变。1969年在建筑器材厂附设的儿童福利一分院和在横口采石厂附设的顽劣儿童改造所都移交给工业系统管理,厂内40名儿童全部随厂就业。
1982年县社会福利院尚有院民22人,其中孤老和残废壮年17人,婴儿5人(全是畸形)。配有干部3人,保育员2人,服务员5人。在生活方面,原生活费每人每月12元,1980年增加到14元,口粮每人每月33斤。每人都有被子、垫被、被单、蚊帐,冬有棉,夏有单,鞋袜随破随换。还添置收音机一部,供他们娱乐。在生产方面,仅保留坐落在苻离东郊的耕地6.5亩,常年收入的粮食补助院民伙食;蔬菜生产自给。农村的敬老院仅有营孜敬老院一所,尚有孤老7人,生产人员15人,牲畜4头。1980年县里支持了1000元,购置手扶拖拉机一部,当年收粮食达万斤,每人每月口粮55斤,蔬菜自给,保证他们吃饱穿暖,欢度晚年。